摘要:被告⼈王某某(男,1996年8⽉出⽣)于2016年6⽉14⽇经四川省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期纳⼊A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艾滋病管理对象,2020年11⽉10⽇之前,其未按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被害⼈林某某(⼥,2007年7⽉8⽇ ⽣)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男,1996年8⽉出⽣)于2016年6⽉14⽇经四川省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同期纳⼊A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艾滋病管理对象,2020年11⽉10⽇之前,其未按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被害⼈林某某(⼥,2007年7⽉8⽇ ⽣)案发时系A县某中学初⼀年级学⽣,案发前⼀周左右,林某某与王某某在奶茶店相识,林某某告知王某某⾃⼰在某中学读初⼀, ⽗⺟均在外务⼯,⾃⼰跟随奶奶⽣活。2020年8⽉25⽇晚上,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林某某在奶茶店玩耍时,王某某提出到林 某某家⾥拿酒喝。21时许,王某某骑摩托⻋搭乘林某某、曹某某⼀同前往林某某家,到达林某某所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 进⼊林某某家后产⽣奸淫之意,其明知林某某系初⼀学⽣,仍以扇⽿光等暴⼒⼿段,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下强⾏与林某某发⽣性 关系,尔后⼜带着林某某到某⽹吧上⽹。林某某趁机离开⽹吧后报警。次⽇下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 系艾滋病病⼈的事实。
四川省A县⼈⺠法院2021年2⽉8⽇作出刑事判决:被告⼈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 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法律效⼒。
裁判理由
法院⽣效裁判认为,被告⼈王某某对幼⼥实施奸淫,其⾏为已构成强奸罪。艾滋病是⼀种具有严重危害的传染性疾病,⽬前仍⽆ 特效药物治疗,对⽆辜感染者的身体和精神均有严重摧残。我国艾滋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被告⼈明知⾃ ⼰系艾滋病感染者,仍强⾏与幼⼥发⽣性关系,且未采取任何传染防护措施,主观恶性⼤,犯罪⼿段和性质恶劣。虽然被害⼈林某某⽬前尚未检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由于检测窗⼝期以及个体差异性的存在,故较⻓时期内仍⽆法排除其感染艾滋病毒的可能,这⾜ 以对被害⼈造成巨⼤的⼼理伤害,其⾏为的总体危害性已与刑法第⼆百三⼗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相当,应当认定为第三款 第⼀项“奸淫幼⼥情节恶劣”。同时,王某某进⼊农村留守⼉童住所并采取暴⼒⼿段实施强奸,影响恶劣,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处 罚。王某某所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