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这17件案事例,件件关乎营商环境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5 19:39 2

摘要: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系关联公司,对外以“XX”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某食品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系关联公司。2023年8月15日,某物联网公司与某餐饮公司订立商品采购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向某物联网公司供应蛋糕制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质量及退款等问题产生争议

5月19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在张江科学城商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8.0版)及典型案事例(点击回顾)。现将12件典型案例和5件典型事例全文进行公布,以飨读者!

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及时防止企业名誉损害扩大——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某餐饮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2:严惩职业骗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徐某、管某诈骗案

案例3:先行调解+赋强公证,妥善化解企业金融纠纷——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4:府院联动、救治并重,促进小微企业焕发生机——某净化设备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5:活封活扣+执行警示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影响——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案

案例6:协调化解行政纠纷,打造审慎包容监管制度——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公安分局责令停业整顿案

案例7: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全力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郭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8:因地制宜协调解纷,绿色项目重获新生——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9:依法维护企业名誉权,共护风清气正网络环境——某机器人公司与郭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10:合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维护企业正当经营权益——席某与某置业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11:规范直播行业用工秩序,护航直播经济健康发展——某实业公司与庞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12:限制医疗耗材保底采购,助力医疗行业良性发展——某投资管理公司与某医疗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1 /

基本案情

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系关联公司,对外以“XX”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某食品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系关联公司。2023年8月15日,某物联网公司与某餐饮公司订立商品采购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向某物联网公司供应蛋糕制品,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商品质量及退款等问题产生争议。此后,某食品公司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短视频,提及“无良XX”“丧尽天良”“以冷冻改冷藏售卖,导致产品发酸变质”等内容;同时,某餐饮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类似视频、图文,上述作品的阅读评论量均较高。另有账户名为“快乐***”的用户在某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图文等,展示了被申请人员工身着统一服装拉横幅的照片,衣物上印有“XX欺凌”等文字,并配有恶搞性图片。申请人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被申请人删除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并停止实施相关侵权行为。被申请人某食品公司、某餐饮公司认为:涉案行为均系其员工实施,与被申请人无关;员工的行为系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为避免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继续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本案中,某餐饮公司和某食品公司的横幅、视频、图文中包含较多贬损性内容,其行为具有较高的侵权可能性,若不采取措施,将导致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的损害继续扩大。某物联网公司、某网络公司申请行为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该申请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最终裁定:某餐饮公司、某食品公司立即删除案涉视频、图文并停止实施在线下门店出示横幅等行为。

典型意义

当前市场环境中通讯方式发达,侵害名誉的影响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权利人对权利救济的效率需求较高。人民法院需统筹把握好程序审查和实体审理,针对具有较高侵权可能性的行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本案中,浦东法院充分考量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等因素,依法及时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有助于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名誉,避免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让正义及时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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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徐某、管某夫妇经同伙之间相互介绍或者根据网络招聘信息,通过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过往工资收入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工作简历、离职证明等入职材料,先后或者同时向多家被害单位谎称受理掌握大量高净值客户、能够为被害单位完成巨额融资需求或者销售业绩,隐瞒自身既没有真实工作的意愿,也没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真相,诱使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招聘其入职。通过欺骗手段入职后,徐某、管某又通过伪造打卡考勤记录、虚构拜访客户记录、进行虚假工作汇报、雇佣他人冒充高净值客户等方式,制造自己正在为被害单位努力工作的假象,以此骗取公司支付的薪资,实际并未帮助被害单位产生真实业绩。经审计,徐某骗得49家被害单位支付的薪资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管某骗得51家被害单位支付的薪资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驱动力。“职业骗薪”犯罪团伙瞄准初创型和转型期企业,利用劳动市场和招聘平台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形成集伪造材料、提供应聘培训、工作日志造假、假冒客户签约、上门讨薪、提起劳动仲裁等为一体的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民营企业的利益,破坏行业营商环境。行为人以貌似合法的劳务行为为外衣,营造努力工作的假象,来掩盖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目的,与日常工作中员工偶有消极怠工或业绩不佳等有本质区别,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2024年,浦东法院审结职业骗薪案件180余件,为企业挽回损失共3,000余万元,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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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经认证的“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后受市场环境影响,出现资金紧张,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并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和违约金。在案件正式立案前,某科技公司提出,其具有还款的意愿,只是因暂时资金困难,需要分期支付租金,但是考虑其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不愿意出现在法院诉讼文书(如调解书、判决书)中,以免影响其后续企业资质认证、融资等需求。某融资租赁公司希望法院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以保障其强制执行效力实现债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提出“先行调解+赋强公证”的创新解纷路径,即在先行调解阶段引导双方自行调解,同时对调解协议进行赋强公证,使某融资租赁公司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又避免某科技公司因涉及诉讼而影响未来的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双方当事人差异化司法需求的同时,有效化解纠纷。经指导法官指导,双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联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时上海张江公证处现场就该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未进入审判阶段。

典型意义

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不仅要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更要求法院高质效化解纠纷,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异化司法需求,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中,浦东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探索出“先行调解+赋强公证”的解纷新路径,为当事人纠纷提供“最优解”。同时,作为浦东法院金融纠纷治理法官工作室推出“先行调解+赋强公证”工作机制后成功化解的首案,以创新性工作思路同时满足了纠纷一方不愿涉诉而另一方要求强制执行力保障的顾虑担忧,在联通各类解纷主体、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方面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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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净化设备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净化设备、环保设备维修、销售的小微企业。债权人汪某系该公司已离职的员工,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纠纷,汪某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与某净化设备公司达成调解。后因某净化设备公司未依约履行,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2月,汪某向浦东法院提出对某净化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净化设备公司符合破产原因,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针对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且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希望保留企业继续经营的情况,合议庭释明引导债务人、债权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债务。经过各方努力,历时2个月时间,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清偿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各债权人的债权获得100%清偿,债务人也得以存续经营。浦东法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协调屏蔽失信、限高措施,支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案件审结之后,浦东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指导管理人向企业提出建议,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企业在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助力企业诚信经营;走进企业听取法治需求,就企业关心的信用修复、税收优惠等问题,积极展开协调支持,帮助企业焕发新生。

典型意义

小微企业是经济运行的毛细血管、劳动就业的蓄水池。人民法院在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时,要强化府院联动、坚持“救”“治”并重,助力危困企业破局重生。一是注重破产保护,强化自行和解制度的适用。基于小微企业债权人数量少、债务规模小的特点,积极适用简易破产程序,指导管理人加强沟通,引导各方在短期内通过自行和解方式化解债务纠纷。二是依托府院协调机制,切实发挥法院在破产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统筹推进企业破产相关工作。本案中,浦东法院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促进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沟通协调税务部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积极回应企业在信用修复方面的需求,解除以往因经营不善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使企业得以存活运营,体现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共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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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姚某驾驶被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后部发生碰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因被告承运的集装箱内锂电池货物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浦东法院生效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超期费等各项费用。原告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浦东法院对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被告名下共19辆车进行查封,其中12辆已至报废时间。后被执行人反映,由于目前公司经营面临困难,缺乏履行能力。

执行结果

浦东法院查明,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系公司日常经营往来账户,如长期冻结将导致员工工资发放、税款缴纳、营业费用支付等全面停滞,并且查封车辆中有12辆已临近报废期限,如果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将会面临车辆管理部门处罚,给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后果。浦东法院考虑到在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还应兼顾优化营商环境与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立即组织执行谈话,充分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承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剩余7辆车继续查封,积极融资恢复经营;申请执行人同意解辆被执行人银行基本户以供日常经营,解封12辆已到报废期车辆从而保障车辆报废程序的正常进行,对查封车辆采取“活扣”的方式,由被执行人继续保管使用。浦东法院为被执行人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被执行人在车辆解封后能够以其名下包含其余车辆的所有财产进行融资,所获融资款项一部分用于恢复经营,一部分用于履行执行债务。同时,为确保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浦东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警示函》,提醒被执行人法院将持续监督履行情况,告诫被执行人应诚信履行和解协议;每月30日前须向法院及时报告财产状况,接受法院或申请执行人的核查;严禁转移、隐匿财产的同时告知拒不履行或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活封活扣+执行警示函”的执行方式,在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一方面“活封活扣”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造成的“一刀切”式损害,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既能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经营空间,又能方便被执行人融资,所获融资款项也可用于履行执行债务;另一方面“执行警示函”以书面形式明确法律后果,充分明确法院的监督作用,增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意识,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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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实业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数字健康产品的企业,案外人杨某系原告雇佣的保洁人员。出于对杨某的信任以及清洁便利考虑,该公司为杨某开通自由出入公司的权限。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杨某接受案外人詹某报酬,私自在深夜开门放詹某等人进入原告场所赌博,且每次在詹某等人离开后将公司打扫干净。同年9月7日凌晨,杨某再次私自带詹某等人进入公司,随后公安出警并查获现场有赌博的违法行为。同年9月14日,上海市某公安分局以某实业有限公司有经营公共场所内从事赌博的违法行为由,依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场所的实际控制人,对发生在其场所的违法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但考虑到现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在此前亦从未有任何违法经营行为。该公司在本案中因案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被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势必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声誉产生严重影响。出于案件争议实质性解决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在法院的协调化解下,上海市某公安分局自行撤销了被诉处罚决定,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浦东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本市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不仅是深入落实“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制度保障,更是规范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起因、情节、主观故意以及企业经营的良性发展等因素,就案件争议进行协调化解,减轻了原告因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经济负担和信用影响,避免企业因信用污点而影响后续发展,强化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精神和教育功能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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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两被害单位共同从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发及销售,并于2020年完成涉案芯片研发项目。该项目芯片由多模块组成,其中涉案两项技术系自研模块,是实现芯片功能的关键技术。经鉴定,该两项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被害单位通过对服务器设置物理隔离、控制网络访问及数据传输、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等,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单位创始人,并担任被害单位首席运营官,负责涉案项目的芯片研发相关工作,曾与被害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202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为在后续与公司谈判时增加筹码和话语权,并便于离职后继续使用相关数据,擅自将包括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在内的大量保密数据非法复制、传输至本地电脑后上传至其个人网盘。经鉴定,上传至其个人存储空间的文件中所包含代码与涉案技术信息代码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231万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该类犯罪中权利人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中,被害单位对于涉案商业秘密所涉研发支出能够提供规范、完整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故采用成本法评估涉案商业秘密价值更为科学、合理。同时,本案评估鉴定仅涉及两被害单位的自研模块,并经过核查将相关费用予以剔除和调整,已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据此认定,被告人以盗窃手段获取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共计23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被害单位系位于临港新片区的初创科技企业,涉案人工智能芯片技术系其核心资产。本案邀请案件所涉的芯片领域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精心审理,并在2024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被告人作为被害单位联合创始人和股东,其侵权行为不仅给作为初创科技企业的被害单位造成极大不利影响,更对芯片行业的安全发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击犯罪的基础上,推动被害单位与被告人一揽子解决股权争议,助力被害单位尽快实现企业重整、恢复正常经营,有力保障了芯片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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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某风电项目项下风电机组设备,并回租给被告使用,同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后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并交付租赁物。2022年10月31日,被告某新能源公司主动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发出《通知函》称,因项目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而被当地政府责令停工,存在无法建成并网风险,决定于2022年11月1日停止项目工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承租人发生该等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经营能力、清偿能力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足以认定承租人已经构成租赁合同项下违约,故诉至法院,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到期应付款项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有到期租金等。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中,浦东法院了解到涉案风力发电项目及配套储能项目系一项重大绿色环保项目,对促进当地风能利用、风电产业聚集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土地审批手续暂未能完备导致暂停施工,目前被告某新能源公司及其股东被告某低碳投资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各方,主动接洽相关主管部门。若原告坚持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可能会导致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短期内面临着巨额还款压力,整个项目将无法正常推进,企业生存也将面临重大挑战。为此,法院积极联络当事人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本案调解方案。经过数轮艰苦的沟通协商,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的关联公司最终同意为该公司履行调解方案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回购担保责任,原告也主动调整履行租金期限,豁免了迟延违约金。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纠纷。

典型意义

当前,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行动目标。在绿色发展项目推进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类风险挑战。本案中,企业由于对绿色项目经营风险估计不足,对土地利用政策掌握不全,融资人风电项目被当地政府责令停工,存在无法建成并网的风险,导致绿色项目未能有效开展,进而形成违约。为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东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坚持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绿色项目的社会效益,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为挽救该绿色项目和绿色企业,积极联络协调各方当事人,通过案外人担保以及履行期限调整的方式最终达成调解方案,促成案涉新能源纠纷矛盾化解。一方面为金融机构债权实现提供更多保障,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为债务人解除暂时的困境、促进案涉风电新能源项目施工争取了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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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机器人公司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从事包括机器人技术在内的智能科技软硬件研发,法定代表人为顾某。郭某系案外人谙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和法定代表人。某机器人公司亦系该案外人公司的股东之一,并与该案外人公司存在技术开发合同关系。两公司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17日对该纠纷作出终局裁决。2024年5月22日至7月11日期间,郭某在某网站发布“十年老中医,专治吹逼#顾某#上海傅某#人形机器人#技术盗窃团伙”的视频等内容;在某网发布“上海傅X人形双足机器人成了一堆手动拖拽的烂铁”并附顾某照片;在某网发布“#上海傅某#顾某#技术盗抢团伙#傅某#顾某#盗抢团伙”“@傅某@顾某,你可以盗窃技术,但不能偷了只换个logo就全套上线!你可以盗抢财产,但不能抢了还要砸人家锅!你可以蒙蔽个别投资商,但不能企图让国资接盘,去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血汗钱!”等内容;在某网站发布标题为“机器人莫非对侵犯及盗抢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警告函”,并附标签“……顾某……傅某、技术盗抢团伙、……”等内容。某机器人公司认为郭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郭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无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内容具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两公司矛盾已经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为发泄不满,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通过捏造、歪曲事实,在较长时间内,在多家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针对某机器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顾某,大量、持续发布诸如“盗抢团伙”“偷盗技术”“骗政府和人民的血汗钱”“技术盗窃团伙”等显属严重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辞,具有重大主观恶意,足以使社会公众形成对某机器人公司的负面评价,对某机器人公司的社会评价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构成对某机器人公司名誉权的严重侵害。最终判决:郭某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支付律师费和取证费。

典型意义

企业名誉是社会对其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社会信用基础。而网络侵权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结合互联网非中心化特点,侵权不利影响消除难,可能导致企业长时间经营积累的名誉在短时间内受到重大影响。对出于“泄愤”“打击竞争对手”等目的,故意“抹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意,应当予以严格规制,从而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商誉,增强企业经营信心,保护企业创新动力。本案中,法院判令郭某赔偿某机器人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对某机器人公司诉讼中的维权支出予以支持,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有利于规制惩戒恶意中伤企业名誉的行为,保护企业维权积极性,切实提升企业维权获得感,构建和谐晴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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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18时至18时42分许,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商业广场地下一层(由被告某置业公司经营管理)举办展演活动,现场灯光明亮,人流量正常。期间,原告席某走路时被活动现场地面铺设的线缆绊倒,致原告牙齿受伤。原告摔倒前有低头查看路面动作。事发后,原告报警并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16,821.78元、交通费532元。为本案诉讼,原告支出律师费5,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现场灯光有点暗,被告方没有安排专人或语音播放安全提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表示当日事发现场实际上是有4名带工牌的工作人员在维护秩序,以防出现人员拥挤。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提交6月30日19:05、19:15的三张照片,证明事发后的地上电线盖仍贴有黄色警示标志,旁边已有黄色警示牌,被告已尽到注意义务。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认为,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不能过于宽泛。本案中,被告方在商业广场地下一层举办展演活动期间,活动现场灯光明亮,人流量正常,并未出现光线昏暗或人员拥挤情况,活动现场地面铺设的线缆有专用线槽盖板保护,盖板上贴有亮黄色的警示条,附近亦有工作人员在场维护秩序,被告方应已尽到了从事该类营业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不慎摔倒,相应责任应由其自负。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典型案件,明确了经营管理者和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即应与该类活动的性质、环境和经营者、组织者的性质、实际能力等相适应。若经营管理企业或活动组织企业已然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裁判结果为企业开展群众性活动和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治保障,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服务型企业放心地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有利于促进市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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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1 /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庞某签订《合约书》,约定庞某每月需在某平台上直播25个有效天(日排麦不低于1小时),每月直播时长不低于90小时;无故断播3日以上构成违约,收益全部退回。庞某自2021年1月29日最后一次直播后,与某实业公司失联。2021年4月9日,某实业公司要求庞某开播未果。某实业公司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庞某返还收益15万余元、赔偿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5万元。庞某则辩称其通过某网站上的招聘信息入职某实业公司工作室“某某传媒”,双方实为劳动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认为,从合同内容看,某实业公司与庞某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隶属关系,本案合约书合法有效。庞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某实业公司有权解约。某实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庞某支付收益15万余元,法院经调查账户流水,查明某实业公司实付收益数额为5.7万余元,该款庞某应按约返还。违约金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某实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考虑到庞某已实际从事直播服务半年,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解约后庞某返还全部收益已能够弥补某实业公司损失、并足以体现对庞某违约行为的惩罚。故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庞某返还收益5.7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直播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系推动消费升级与实体经济转型的重要力量。直播经济的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作为支撑。网络主播作为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型就业方式,其与签约公司的合作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合同中多以“合约”“合作”“发展计划”等名称模糊呈现,法律关系不明朗,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权责难以界定。本案即属此类典型纠纷。法院以主播与公司有无人身、组织、经济的从属性为判断原则,立足于合同具体条款,着眼于对人事管理、考勤考核、薪酬及奖惩制度等方面的考察,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判决提醒网络主播从业者,签约时应仔细阅读条款、慎重衡量违约风险,为直播经济参与主体提供裁判指引,助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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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2 /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投资管理公司(乙方)与某医疗科技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协议,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采购某医药公司出产的血透机耗材供某医院使用,若2021年未达5980万的采购量,则甲方应按照年度不足采购数量差额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还需给付采购数量金额的50%作为乙方的实际毛利损失。后某医疗科技公司2021年间未完成保底采购量,某投资管理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医疗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未达最低年度采购量违约金、并返还毛利。某医疗科技公司抗辩称尚未收到某医院付款,不构成违约,而关于最低采购量的约定显失公平且受疫情影响,应属无效。审理中查明,某医药公司于2018年向下游经销商发出自查函,要求经销商与终端客户或下游分销商之间的相关协议不得含有任何最低实际采购量等捆绑销售条款。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认为,某投资管理公司、某医疗科技公司之间协议所涉产品定向供应于某医院。某医院作为公立医疗机构,其医用产品的采购数量并不应完全由经销商的努力所决定,而更应根据医疗患者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采购。另外,上游生产公司已经明确禁止下游经销商之间存在医疗耗材保底条款,即使上游生产公司未存在该类限制条款,也应当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于合同履行状况作出合理认定。因此,未达到最低采购量一节,并不能视为某医疗科技公司的违约行为,该医疗耗材销量保底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不应由某医疗科技公司负担。判决后,某投资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医疗耗材的销售直接关系到医疗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行业的监管和合规至关重要。医疗耗材销售行业的规范运作有助于提升整体医疗行业的营商环境,而良好的营商环境能更好服务于公共利益。耗材经销商出于追求利润稳定的目的常要求下游经销商或购买商签订保底条款,在未达成耗材最低采购量或金额的情形下,采购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条款虽然保障了耗材供方拥有持续、稳定的耗材消耗渠道,但忽视了医疗机构及医疗患者对于医疗耗材的实际需求,可能隐性导致医护人员在诊疗时过度使用医疗产品而增加医疗患者的就医成本。本案判决基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充分考量公共利益因素,从医疗患者实际需求为出发点,认定医疗耗材保底条款不能轻易适用,规范了医疗耗材行业的销售模式、维护了医疗行业的公信力,进一步优化了医疗行业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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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1 /

事例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跨区域合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浦东法院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4年3月签署《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京沪版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实现跨区域司法协作、多方协同治理。机制运行以来,成功化解了京沪两地237件知识产权纠纷,涉案总金额1.89亿元,涉及两地多家互联网头部企业,展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跨区域合作的力量,助力区域协同创新,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事例详述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版权纠纷频发,尤其是视频平台间互相诉讼的案件数量急剧增长。为加强版权纠纷源头治理,浦东法院不断探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针对版权纠纷的地域集中特性,立足京沪两地互联网企业聚集的区位特点,浦东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搭建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机制的设想,旨在通过两地司法协同,共同解决跨区域版权纠纷问题,积极探索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的新模式。

(二)做法

2024年3月26日,浦东法院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签订《加强版权司法保护及治理合作框架协议》,合力打造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机制。通过该机制,两家法院紧密合作,通过四项举措落实细化相关工作。一是构建党委领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科技支撑的版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由两家法院法官、调解组织联络专员成立工作专班进行日常工作对接,针对有地域关联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跨区域调解、解纷息诉。二是发挥京沪两地版权非诉调解平台优势,与首都版权协会、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赛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中心等知产行业协会及调解组织开展常态化沟通,以法官释法、行业协会介入、多方协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对话协商,寻求合作共赢的调解方案。三是建立“前哨预警+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治理机制,通过大数据预警批量诉讼案件,建立工作台账。以诉讼服务平台共享案件信息,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促进纠纷高效化解。四是建立典型、疑难案件跨区域研讨机制,召开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审理思路,交流审判经验,推动区域间知识产权审判适法统一。

(三)成效

自该机制运行以来,京沪版权保护司法合作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有效释放多元解纷效能。依托非诉调解平台,积极推动当事人谈判协商,成功化解京沪两地三批共计237件知识产权纠纷,涉案总金额1.89亿元,涉及两地多家互联网头部企业。二是打破信息资源共享壁垒。通过司法大数据预警200余件涉京沪两地的批量诉讼案件,引导当事人进行非诉调解,推动更大范围内版权矛盾纠纷由终端解决转为源头预防化解。三是提升经营主体感受度。工作专班精准对接当事人诉讼需求,通过示范判决,引导当事人建立合理的诉讼预期,浦东法院受理涉两地企业的版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前年同比减少42.8%。四是推动更多领域知识产权跨区域保护。以该机制为基础,妥善处理涉京沪两家知名软件公司之间长达10年的17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不同行业领域民事主体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提供新思路,探索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有力保障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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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2 /

事例简介

202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发布实施,为浦东率先探索形成更加完备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浦东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坚持先行先试,开拓创新,一是加强机制探索,完善运行规则;二是加强法规适用,深化司法实践;三是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凝聚保护共识。通过深化落实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浦东法院在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新进展,创新制度实践可感可及、企业救治成效初显、法规影响力持续增强,破产办理“浦东模式”初步形成,为上海和国家破产法治完善先行探索积累经验。

事例详述

(一)背景

办理破产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对营商环境优化意义重大。浦东作为改革开放引领区,企业集聚效应显著,对企业的救治和清退有更高的法治需求。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了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制度安排。浦东法院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各项创新制度,在创新破产审判机制、优化府院协调、强化企业救治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浦东持续打造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做法

一是完善创新制度运行规则。制定出台4部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创新制度的实施细则,对重整保护、提名管理人、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预重整4项创新制度作规则细化。根据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实施情况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修改纳入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并已正式立项。二是深化创新制度司法实践。探索破产高效办理新机制,超三成案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平均审理周期124天,最短44天。通过先处置后解封机制、快速拍卖变卖机制,处置财产1.1亿余元。对所有重整案件适用重整保护期制度,向近1,000户债权人发送失权后果告知书,依法认定2户债权人失权。创新管理人选任与履职监督,23件案件依法指定被提名机构担任管理人,逐一评价、依法公开管理人履职情况,通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并提出司法建议。三是探寻破产事务办理新合力。与区政府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破产办理动态,协调破产难题,防范重大风险。建立欠薪保障金申领专人协调机制,惠及30家破产企业、232名职工。召开企业发展与重整保护沟通交流会,与11个政府部门会商破产重整事务办理及破产预警机制,形成初步协同方案。探索企业经营困境预警和预重整提示机制,被市高院评为创新项目并在全市法院推广。四是凝聚破产保护共识。报送反映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经验做法的各类信息、情况等近80篇。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相关举措及案例被多家主流媒体报道,通过座谈、直播、专题讲座积极宣传解读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创新机制。每年发布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首次发布管理人履职典型案例。

(三)成效

一是创新制度实践可感可及。简易破产程序、提名管理人等创新机制适用量不断上升。破产信息在线查询、全流程网上办案、网络债会等有效提升破产办理便利度。二是困境企业救治成效初显。4家企业完成重整,盘活资产8.4亿余元,在71件破产案件中积极引导各方自行和解或实现破产和解。“小微企业司法救治和简易破产机制”获评2023年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三是浦东法规影响力持续增强。企业运用预重整、重整、和解机制纾困自救的意识和意向增强。优化企业破产制度相关工作先后入选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100个典型案例、首批引领区改革创新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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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3 /

事例简介

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序开展,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通过与监管部门、融资租赁协会、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发布了《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条款(一)》(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本次发布的示范条款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司法电子送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专利权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融物要求、直租的索赔权转让、取回租赁物要求、加速到期、争议解决等内容,有力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良性发展。

事例详述

(一)背景

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已成为现代金融业、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交易法律风险也日益显现,且呈现出纠纷类型多样复杂等特点。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推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序开展,金融审判庭结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审判实践,深入开展调研工作。

(二)做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保护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念下,向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主要融资租赁企业发布《示范条款》,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司法电子送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专利权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融物要求、直租的索赔权转让、取回租赁物要求、加速到期、争议解决等内容,从四个维度助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多元化解。一是深入了解行业现状,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在示范条款起草前,多次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研讨会,全面了解融资租赁行业最新司法需求,征求市委金融办、区金融局等监管机关意见,结合融资租赁企业的司法需求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突出的法律问题,深入研判相关法律风险,完善示范条款内容,力求示范条款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供参考。二是厘清纠纷争议焦点,有效预防纠纷产生。根据调研情况,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判断及违约责任承担系最易产生纠纷的焦点,如案涉法律关系是否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公司息费收取是否超过法律保护上限,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主张合同提前到期流程是否规范等。根据上述争议焦点开展示范条款草拟工作,有效推动争议的预防和化解。三是落实浦东新区法规,助力新型融资租赁发展。推动《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的落地生根,首次将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如何以合同条款形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进行了示范,助力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良性发展。四是优化多元解纷机制,提升多元化解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在诉前化解融资租赁纠纷的优势,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调解力量供给,示范条款中增加了“先行调解示范条款”,通过嵌入该条款,进一步引导金融市场参与方优先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切实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三)成效

自《示范条款》发布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多家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示范条款》纳入合同内容,一方面,有力保障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壮大,为优化融资租赁企业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另一方面,为金融案件纠纷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真正从纠纷发生前“治未病”。我院融资租赁案件同比下降8.08%,先行调解率达17.30%,切实增强解纷成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纠纷化解质效和当事人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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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4 /

事例简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决策部署,浦东法院不断升级首创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对标对表国际标准,通过抓牢司法审判、多方协同保护、积极推进新区立法、输出优质司法产品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商业秘密保护难题,打造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浦东模式”,切实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以高质效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事例详述

(一)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023年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强调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和指引。自2022年浦东入选首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以来,浦东法院不断加强商业秘密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构建商业秘密全方位保护格局,为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二)做法

一是立足商业秘密特性,创新升级“三合一”机制。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提升,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运用。民事审判中,强化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并用,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合理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力救济的行为边界,支持企业发警告函依法维权。刑事审判中,审结全国首例适用禁止令的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丰富了商业秘密保护手段,该案获评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牢牢把握人民法院政治属性,在一起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中严厉打击境外企业和组织针对我国重点高新企业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该案入选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二是多元协同联动,构筑商业秘密“大保护”格局。与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签订《关于建立浦东新区商业秘密保护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行、刑、民”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疑难问题会商,加强数据、信息、经验共享,共同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浦东新区立法。参加区检察院主办的“浦东新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座谈会”,听取了华为、米哈游、特斯拉等与会企业代表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需求。三是送法进企助企,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发布指南、专题授课等形式向辖区企业输送优质司法服务,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内部保护机制。负责全市首部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浦东新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民事保护部分的撰稿。应邀赴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华为研究所等辖区企业,围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主题开展授课和普法讲座,数千人次参与,取得良好反馈。四是积极参与立法,为新区法规制定贡献智慧。加强立法研究、为浦东新区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浦东法院与区人大联合举办浦东新区商务领域立法研讨会,学术界、司法界和实务界专家围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新区法规立法项目展开深入研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疑难点、域外可引入规则与制度等方面交流观点、分享经验,为商业秘密立法提供了建设性建议。

(三)成效

一是在司法审判中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精心审理的特斯拉诉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高效审结的被告系处于科创板上市重要关口的某高新医药企业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以及作出的全国首例涉游戏未公开角色设计的侵害商业秘密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等,多次被《人民法院报》进行头版报道,并被最高法院、上海高院微信平台推送。二是在司法服务中提升中外当事人满意度。全国首部涉外司法专题片《老外讲故事·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德国汉高集团大中华区总裁荣杰高度肯定浦东法院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的创新和努力。特斯拉等企业来信致谢,表示未来将继续与上海互相成就。三是在主动作为推进了商业秘密法规立项。《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被列为《浦东新区管理措施五年规划(2023-2027年)》正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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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5 /

事例简介

2020年6月,全市首个基层劳动争议“三庭合一”调裁审处理平台在张江正式成立。2021年8月,“三庭合一”升级为“三庭五位”机制。2022年,“三庭五位”机制成功在陆家嘴和临港新片区复制成立工作站。2023年5月,《浦东新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探索解决“调、裁、审”衔接难题。2025年2月份,市一中院“劳动争议张江巡回审判站”和浦东法院“浦法新枫”张江巡回审判站在张江揭牌成立,“三庭五位”机制升级到了5.0版本。

事例详述

(一)背景

浦东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全面开展落实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工作。自2017年张江科创中心建设以来,随着大批科创企业和人才的流入,区域内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幅较大。遇到难以调解的纠纷,企业方、劳动者需要去劳动仲裁院、法院解决,时间成本较大。为此,浦东法院和人社局、张江镇政府共同探讨思考能否成立融合“调解”“仲裁”“诉讼”一体的平台,一方面将劳动纠纷化解端口前移,提高源头治理能力,另一方面让劳动纠纷妥妥地“就地”解决,让企业稳定发展、劳动者定心工作。


(二)做法

一是首创“三庭合一”平台,建立“法院+”多元解纷模式的新思考。2020年6月21日,浦东法院与浦东人社局、张江镇政府通力协作,全市首个基层调裁审“三庭合一”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平台——“张江巡回法庭、科创仲裁庭、张江仲裁庭”在张江镇党群服务中心成功揭牌。四年多以来,张江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平台从“三庭合一”,到“三庭五位”调裁立审执一体化平台,再到“张江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工作站”,逐步实现了工作机制更加新颖、工作力量更加多元、工作职能更加完善的转化,实现了从1.0版本至5.0版本的升级,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不断深化。二是揭牌成立“浦法新枫”巡回审判站,以巡回审判“小切口”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巡回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此,浦东法院揭牌成立“浦法新枫”张江巡回审判站,紧扣张江板块矛盾纠纷特点,将劳动争议“三庭五位”机制的成功经验复制、推广到更广泛类型纠纷的处理当中,为减少张江基层治理成本,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保障。三是揭牌成立市一中院“劳动争议张江巡回审判站”,打造“一审+二审”全流程闭环管理的劳动争议解决新模式。浦东新区作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新兴产业发达,经济活跃度高,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较多。如何高质量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已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今年2月份,市一中院“劳动争议张江巡回审判站”在张江揭牌、签约,“调裁立审执”“一审+二审”全流程闭环管理的劳动争议解决新模式正式诞生,通过开展二审案件的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方式,持续推动审判力量下沉,让“法官多跑路,群众少跑路”,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对于服务保障民生、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以实际行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成效

2021年8月“三庭五位”平台成立至今,已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万余件,累计开展公众普法日、模拟法庭等活动百余场,成功化解35起群体性劳动纠纷;通过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以及相关街镇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快速处置117名员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资矛盾;联合浦东人社局、张江镇政府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四份,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努力实现“审理一件、化解一批、教育一方、治理一域”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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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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