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未成年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备受关注的主体,民法典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未成年人构建了全面的保护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未成年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成为民法典备受关注的主体,民法典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未成年人构建了全面的保护体系。
值此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期《公平的声音》邀请到了晋城中院未审庭法官张晖做客直播间,用生动案例讲述“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法律地位与权利
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虐待未成年人,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在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上,规定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以案释法环节,张晖法官通过分享几个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一步带听众朋友们了解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权
李某怀孕时丈夫遭遇意外身亡,公公听闻噩耗后一病不起,不久也离世。公公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李某丈夫的两个哥哥就自行分割了公公的遗产并将李某丈夫的份额取消,李某为争取胎儿的合法份额,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16条、第1155条明文规定胎儿也有自己的民事权利,赋予出生时为活体的胎儿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作为继承人受领遗产、接受赠与,均由监护人(父母)代理。
在本案中,由于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胎儿出生后具有代位继承权,完全可以代替其父亲继承遗产。因此李某公公的长子和次子应为其弟弟的遗腹子保留1/3的遗产份额。
除保护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外,为保护胎儿和一周岁以下儿童,《民法典》也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哺乳等期间的离婚权。《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外在条件变化 抚养费可增加
2007年,张小美与李小帅生育一女,两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张小美抚养,李小帅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后李小帅按调解内容在2015年支付完全部抚养费。但随着孩子长大,各项费用增加加之手术住院花费大,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李小帅支付抚养费、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初中后,各项费用增加,尤其是上高中以来,学费、房屋租金及医疗费用等各项支出实际发生,之前的抚养费80000元(相当于415元/月)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加之被告李小帅的月平均工资也从离婚时的1000余元涨到现在的4000多元,故酌情确定2009年6月起至2023年12月期间增加的抚养费为8965元,从2024年1月起当月增加抚养费531元,支付至2025年7月。
本案属于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的民事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与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无法完全适应,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人民法院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判决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课间嬉闹致伤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崔小明与肖大壮在同一所小学上学,均年满十周岁,在某日课间休息时,崔小明正与其他同学打闹,肖大壮突然从崔小明身后冲出并大力推撞,致使崔小明撞到墙壁受伤。崔小明监护人诉至法院。
张晖表示,在审理校园伤害类案件,当事人的年龄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举证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对八周岁以下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等处遭受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不必拿出任何证据,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对八周岁以上儿童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不能立即推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而必须由家长或者儿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管理方面有过错。这种规定是为了特别保护八周岁以下儿童的权益。
本案中,两位同学年龄均为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家长或者儿童承担举证责任。案件审理中,崔小明的家长主张肖大壮的行为与崔小明伤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肖大壮的家长则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审理认为肖大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肖某红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肖某红赔偿崔小明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学法是人生的必修课,用法是平安的护身符。”节目尾声,张晖法官讲到:民法典是未成年人成长路上的“法治守护者”,从家庭监护到校园安全,从财产保护到网络权益,全方位构筑起法律屏障。也希望未成年人能多学一点法律,将法律作为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全社会也能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让每一位少年都能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
来源:晋城政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