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的判决,如同一记重锤,敲响了网络空间治理的警钟。在这起案件中,高中女生被同学编造黄谣视频传播,尽管造谣者因真诚悔过未被追责,但涉案网络平台却因未主动拦截侵权内容、收到投诉后未及时下架,最终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案件的判决,如同一记重锤,敲响了网络空间治理的警钟。在这起案件中,高中女生被同学编造黄谣视频传播,尽管造谣者因真诚悔过未被追责,但涉案网络平台却因未主动拦截侵权内容、收到投诉后未及时下架,最终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这一判决看似“打破常规”,实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原则的生动诠释,更向全社会传递了清晰的信号: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赛道上,任何疏忽都将付出代价。
从“通知删除”到“主动防御”,彰显法律逻辑的深层突破。长期以来,网络平台在侵权责任认定中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仅在接到权利人投诉后才需采取下架措施。然而,本案的判决突破了这一传统框架,明确指出平台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谣言、隐私泄露等信息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涉案视频包含未成年人清晰面部特征和露骨低俗内容,平台完全可通过人脸识别、关键词过滤等技术手段识别并拦截,却放任其传播3.5万次。这一认定背后,是法律对平台责任的重新定位——当信息主体为未成年人时,平台不再是中立的“技术管道”,而是需承担更高注意义务的“安全守护者”。
这一突破并非孤例。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平台对未成年人黄谣信息未履行主动审查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此类判决呼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平台不仅要“亡羊补牢”,更需“未雨绸缪”,通过技术升级和管理优化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防火墙”。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判决还将平台的“事中处置义务”纳入考量范围。法院指出,涉案视频在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至 3.5万次,平台本应通过流量监测系统触发预警,却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这一认定倒逼平台构建“技术监测+人工审核” 的双重机制,避免因“技术偷懒”沦为网络暴力的帮凶。
从“事后救济”到“全程护航”,标注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式转型。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网络空间中处于天然弱势地位。本案中,受害者因黄谣视频遭受的精神创伤,与此前粉发女孩郑灵华因网暴轻生、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等事件一脉相承。这些悲剧共同揭示:网络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具有不可逆性,法律必须前移保护关口。
从“单打独斗”到“协同治理”,探索社会共治的破局之道。本案的警示意义远超个案范畴,折射出网络空间治理的深层命题。一方面,家长和学校需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培养其自我保护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比如,通过模拟网络欺凌场景,教育未成年人如何留存证据、及时求助。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强化对平台的合规检查,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平台评级体系,对屡教不改者实施“黑名单”制度。
从“通知删除”到“主动防御”,从“技术中立”到“责任主体”,本案判决标志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新阶段。在这场关乎下一代身心健康的战役中,平台不能再以“技术限制”为借口逃避责任,社会各界也需摒弃“看客心态”,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唯有如此,才能让网络空间真正成为滋养青春的沃土,而非吞噬希望的深渊。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所言:“本案为网络平台确立了清晰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督促其更好地履行注意义务。”这或许就是本案最深远的警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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