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允许资产管理产品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披露则应明确测算依据等信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卢梦雪 见习记者 张萌 北京报道
银行存款利率屡创新低,不少投资者转向资产管理产品,却发现自己陷入新的困局:“业绩比较基准挺高,怎么实际收益缩水这么多?”
在记者的走访中,不少投资者表达了类似困惑:实际收益未达预期,有的甚至出现“本金不保”的情况,与机构宣传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显著落差。
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允许资产管理产品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披露则应明确测算依据等信息。此外,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保持连贯性,且原则上不得调整。
“从《办法》规定的条款来看,其目的就是让投资者有更多的知情权,约束金融机构履行在产品发行和销售过程中应尽的责任与义务。”5月26日,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副会长、敬鲁私董会创始人曲敬鲁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或基于多方面考虑
长期以来,业绩比较基准被视为资产管理产品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指标。
《办法》第十三条提到,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此外,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这一条文或基于避免投资者将其误解为‘收益承诺’,尤其在打破刚兑背景下,可减少 ‘预期收益幻觉’的误导。对部分策略复杂(如另类投资)或难以量化收益的产品,不披露更显审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野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他指出,“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对消费者选择的影响具有双面性,短期内,可能会让依赖“基准”作为参考的投资者缺乏直观依据;但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引导投资者转向关注底层资产、风险等级等核心信息,从而推动理性决策。
从机构角度来看,《办法》允许不披露但并非强制不披露,机构应根据产品特性进行选择,这样既保持灵活性,又避免“一刀切”。同时他也强调,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机构应通过加强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予以补充,如详细的投资组合、风险揭示等,确保消费者仍有足够信息做出决策。
“虽然此条的出发点在于引导投资者从单纯关注收益转向关注产品本身,进一步加强资管机构披露信息的深度,但在实操中,尤其是在投资于非标固定收益产品的场景下,资管机构除了披露产品本身必须披露的相关费用外,往往不愿意穿透披露底层资产的利率等信息,底层资产的融资人可能也不愿向上穿透披露融资成本等敏感的商业信息。”李平野向记者分析道。
李平野表示,如资管机构选择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传统投资者将失去直观的比较标准,产品销售难度或将大幅上升。为防止机构为促进销售默许销售人员私下宣传业绩比较基准,导致虚假宣传等风险加剧,他建议,监管部门在正式稿出台时,应考虑是否继续将业绩比较基准披露的自主权在不区分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完全交由机构自行掌握,或者,在保留机构自主权的同时,制定相应规则,明确对书面不披露但线下违规宣传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当前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已突破130万亿元,投资者数量持续攀升。然而长期以来,资产管理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却屡受投资者诟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表示,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推动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标准,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相对于专业投资机构,普通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理解的专业度有限,多数理财产品通过银行等渠道销售,资管等私募产品多数通过信托机构销售,投资人基于对银行和信托机构的信任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曲敬鲁表示。
他向记者坦言,过去一些金融机构通过“业绩比较基准”等指标变相承诺金融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在经济下行时一些产品暴雷给投资人造成严重损失,而从法律合同上投资人又缺少相应的救济权利。
“这次《办法》对这些情况规定,允许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披露就要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这些相应的规定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也是法律依据,为投资者提供了司法保障。”曲敬鲁指出。
李平野亦表示,《办法》为投资者权益保障带来多方面实质性利好。“一是实现全生命周期信息透明化,保障知情权,打破 ‘预期收益幻觉’;二是规范销售行为,禁止违规承诺与不当宣传,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三是公募从严、私募合规灵活,统一三类产品监管规则;四是强化违规问责,完善投资者救济渠道;五是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促进理性投资文化形成,倒逼机构提升专业能力。”
“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
来源:华夏时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