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龙:透视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7 17:39 2

摘要:2024年国产游戏《黑神话:悟空》的全球成功,不仅标志着中国游戏产业的崛起,更是中国文化创新传播方式的真实写照。直播是游戏的重要传播方式,《黑神话:悟空》发售次日,游戏直播累计播放量达4224万。但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的风靡,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这正是焦

作者 | 彭学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 |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4年国产游戏《黑神话:悟空》的全球成功,不仅标志着中国游戏产业的崛起,更是中国文化创新传播方式的真实写照。直播是游戏的重要传播方式,《黑神话:悟空》发售次日,游戏直播累计播放量达4224万。但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的风靡,著作权保护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这正是焦和平教授新作探讨的核心议题。

机遇和挑战:网络游戏直播成为文化传播新途径

一方面,游戏产业借助文化IP获得发展机遇。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展示出中国在数字文化领域的创新能力和中国游戏产业的发展潜力。而网络游戏直播正在重塑以游戏为载体的文化传播格局。有关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电子竞技产业实际销售收入中,直播收入占比最大,为80.84%。由此可见,网络游戏直播为游戏文化的传播提供了更受欢迎和追捧的新平台、新机会。

另一方面,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风险早已呈现。2019年,一款名为《梦幻西游》的游戏,曾因网络直播引发纠纷,最终侵权方被判赔2000万元,成就“网络游戏直播侵权全球第一案”。该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主要是由于当时该领域有关立法、司法处于空白状态,而理论界、实务界、产业界对现行法律的适用,以及相关利益的分配问题存在很大分歧。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作了司法探索。但有关的问题并未结束讨论,如何在直播中保护原创内容的同时促进游戏文化传播,仍是网络游戏产业需要直面的新挑战,也是著作权法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难题与破题: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法定性争议

第一,规范依据的澄清。著作权法被称作“技术之子”,技术变革导致著作权法必须频繁革新,但立法变动则导致概念与内涵缺乏清晰的对应关系。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作品,前提是著作权法关于此种表达形式的作品规定为何,及其内涵应作何解释。作者对“视听作品”的“前世今生”进行了考察,最终得出“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内涵和外延皆有区别的结论。这一立法史考察,不仅能够为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所用,而且对“视听作品”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大有裨益。

第二,权利客体的认定。客体认定决定了权利人对游戏直播市场的“控制权”是否成立,这实则囊括以下问题,即游戏程序、游戏画面和直播画面之间的保护关系如何确定?该书以类型化方法破题。首先,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分为三种类型,并提出以独创性为标准分别采用“演绎作品规则”和“一般作品规则”进行判断。其次,作者反思了游戏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时直接解释路径的弊端,并分析了采用类推适用路径的优势。最后,作者认为直播画面可以直接认定为视听作品,并且明确了保护的画面类型。

第三,权利主体的界分。围绕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游戏开发者(运营者)、游戏直播平台、游戏玩家以及游戏主播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法律博弈。面对多元主体的利益主张,该书递进地给出了清晰答案:一是区分游戏直播画面与游戏运行画面,分别界定二者著作权归属;二是针对游戏运行画面著作权归属,仅当游戏给玩家提供个性表达空间且玩家实际有创作行为时,玩家才可能享有著作权,其他情形归游戏开发者;三是对于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按直播平台与游戏主播的不同法律关系界定,“合作分成模式”依约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主播,“签约模式”归直播平台,“平台服务模式”归游戏主播。

第四,侵权行为的分析。游戏直播涉及的侵权行为复杂,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发行权、表演权四种不同观点和实务做法。作者结合现行立法,得出网络游戏直播当受广播权调整的结论,但并未止步于此,而是将目光进一步深入到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缺陷。从缺陷产生的根源入手,作者提出将现行立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为“远程传播权”的建议。

第五,合理使用的认定。网络游戏产业从吸引用户“玩游戏”为主要市场,发展出吸引用户“看游戏”这一衍生市场,后者应当继续置于游戏作品权利人控制之下,还是应当交由社会公众免费使用,学界对此认识分歧严重。该书考察了合理使用的“四种标准”及其合理选择,并从解释论出发,逐一分析了游戏直播与合理使用规定情形之不匹配,最终得出游戏直播不构成合理使用的结论。

亮点与难点:一种基于具体问题的系统研究范式

如果宏大的立法论搭建了法的骨骼结构,那么精细的解释论则孕育了法的经络血肉,二者缺一不可。该书既试图“建骨骼”,更侧重“长血肉”。在全面性追求的指引下,一些议题保持了特殊性,而另一些议题走向了一般性,这是该书采用这一研究范式的必然代价。

第一,在体系结构上,该书从客体、主体、权利、限制展开研究,环环相扣。每一部分的理论问题均有其代表性。与其说这是以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毋宁说这是一本以网络游戏直播为例、系统探讨著作权法上多个核心研究议题的综合性著作。但追求这种系统性效果的代价,便是在一些章节过度拓展论域,有冲淡全文中心议题之感。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该书以精细的教义学研究为主。在教义学的立场上,当现行立法遭遇适用难题,适用者不应首先怀疑立法本身存在缺陷,而是应反思解释方法是否存在不足,以此来维护法的稳定性。作者正是教义立场优先的践行者。但与此同时,作者也应直面精细化教义学的局限性。虽然精细化程度反映了研究的水准,但过度精细化也可能忽视问题的整体性和多元视角,过度关注细节而忽视了其他的理论维度。

第三,对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关系,该书的探索有待深入。强调教义学并非漠视立法缺陷。当立法的不足显而易见,解释论的弥补不过是暂缓之策,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该书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缺憾的探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而,立法论无法回避的是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关系,即评估解释论乏力到何种程度时,需要推进立法论。例如,该书关于“远程传播权”的立法论研究,虽然指出解释论的勉强适用不如立法论的效果彻底,但对于应如何科学评价解释论的不足进而转向立法论,还有待深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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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源老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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