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对老师的启示!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7 17:35 2

摘要: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中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戴圣在《礼记·学记》中说道:“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

西汉史学家司马迁在《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中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戴圣在《礼记·学记》中说道:“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

凡是求学的道理,最难的是尊敬老师。老师受到尊敬,然后真理学问才会受到敬重;真理学问受到尊敬,然后民众才知道重视学习。

尊师重道不仅是教育的基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现代教育中,尊师重道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2025年4月17日,浙江瑞安市马屿镇中心小学数学课上,10岁学生陈某某拿着水枪从第五排走到第二排,对着讲台上的林老师用水枪喷射。

林老师一气之下对他“扇耳光、掐脖子”,拎着学生陈某某悬空探出2楼半窗外进行吓唬。公安部门以“威胁人身安全”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3条对林老师行政拘留。

这是典型的教师在学校内教学管理中惩戒学生的职务行为。林老师惩戒学生失当行为到底受什么部门法律规范处罚,由什么国家机关来实施处罚?这是一个必须作出准确定性的问题。

浙江瑞安市马屿镇中心小学数学课堂上因学生违纪受林老师教育惩戒,林老师在教育惩戒过程中行为失当而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该事件一经曝光,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 判 决 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

2020年,贵州一教师因体罚学生被拘留,教师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对一起教育惩戒学生案件作出判决,强调公安机关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其裁判要旨是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体罚学生行为系职务行为,属惩戒过度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应适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行政处分。

事情起因是,贵州遵义一小学二年级班主任韩老师让赵某收作业,赵某收错作业害怕被韩老师批评而不停地哭。经韩老师多次劝说仍不起作用。一气之下用塑料教鞭打几下,赵某停止哭泣。

赵某母亲后报警。赵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警方对韩老师作出治安处罚,被处以行拘十日并罚款五百元,韩老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仍然维持了原有处理结果。

于是,韩老师将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认为,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了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但是韩老师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但是,韩老师的行为系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

韩老师对学生赵某某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法院最终认定对韩老师的行为作出治安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全部撤销。

贵州遵义播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的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

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教授、管理、训打、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4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免重建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

教师体罚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第63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二款、第37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教师的举报和控告,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若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适用治安处罚的法律指引,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处理。

那么,什教师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与教育教学活动直接相关,并以学校的名义进行。

林老师的行为是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如教学、学生管理、班级事务等;数学课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发生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内目的是维护纪律,不是故意殴打。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对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师生冲突问题有借鉴意义,对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有、保障落实教师惩戒权有重要指引作用!

来源:拂光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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