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也需要商家、政府、媒体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商家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消费者自己的事情,也需要商家、政府、媒体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商家要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情经过:
果农出租640棵芒果树
5年只收到1年租金
家住海南三亚崖州的董某种植了640棵芒果树,但随着年岁的增长,他的体力渐渐跟不上繁重的果树管理工作,董某便想着能不能将这些芒果树租赁出去。2020年5月,经人介绍,董某与同为果农的马某签订了芒果树租赁合同,约定以27.5万元总价出租640株芒果树5年,租金分5年支付,押金5000元。合同还约定,如马某逾期不交承租金,每逾期10天,应向董某支付欠款1%的违约金,如不交,董某有权收回果树。
2021年4月,马某支付3.88万元后,因为芒果树歉收的原因,马某没有足额缴纳租金,董某也表示理解。直到2024年年初,马某再也没有支付过租金,董某经过催要后,马某表示,前几年果树有虫害,这几年都在保养果树,到现在都没有收果,希望董某再宽限一些时间。董某接受了马某的提议,双方在2024年3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宽限马某至2024年5月16日付清11.12万元所欠租金。但到了约定的5月16日,马某依然未支付租金。董某多次讨要未果后,于2024年10月将马某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索要租金和违约金并解除合同,马某返还芒果树。
法院判决:
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支付租金14.6万余元和违约金
三亚市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马某签订的芒果树租赁合同与芒果树租赁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案中,双方芒果树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分5期支付,即马某应于2024年4月16日前支付4年租金21万元,而马某仅支付押金5000元及第一年租金3.88万元,剩余16万余元租金未支付,拖欠租金已经超过应付租金的60%,构成根本违约,董某有权解除合同。董某虽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并未明确通知马某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向该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马某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故确认案涉芒果树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8日解除。
在该案中,马某因芒果树租赁合同占有使用案涉芒果树,合同解除后,马某无权再占有使用芒果树,应当向董某返还。经三亚城郊法院组织清点,案涉芒果园内现存芒果树共计647株,虽董某仅请求马某返还芒果树640株,但马某愿意返还647株芒果树,故返还芒果树的棵数应以实际棵数为准。即马某应向董某返还芒果树647株。
法院认为,因案涉芒果树租赁合同已在2024年10月8日解除,马某无须再支付原合同约定的直至2026年租金,根据三亚城郊法院计算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12月19日(开庭前马某占有期间)的租金为19万余元(马某实际占用芒果树的天数乘以合同约定的每日租金),扣减马某已支付的第一年租金4.38万元后,尚欠租金14.6万余元。因此,董某诉求马某支付租金14.6万余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在法庭上,董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主张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每隔10天计算1%的违约金。马某辩称计算的标准过高,请求三亚城郊法院予以调整。
城郊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因董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因马某逾期支付租金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损失主要为租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以总欠付租金14.6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至全部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最终,三亚城郊法院判决确认董某与马某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芒果树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8日解除;马某向董某返还647株芒果树;马某应向董某支付租金14.6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
违约金数额通常不得超过
实际损失范围的30%
在该案中,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数,但是并未完全获得法院的支持,那么违约金到底该如何约定呢?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金钱。其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对违约方起到约束和惩罚作用,同时给予守约方一定的补偿。
符雯妃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由于违约金过高,只支持了部分违约金,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虽然违约金的计算以合同约定优先,但数额通常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范围的30%。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使其合理化,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通常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法院可能调整。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法院可参考市场利率,例如以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年利率约14.6%)作为上限。
符雯妃提醒,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非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违约而获利。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
来源:法治时报
来源:平安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