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8 09:05 3

摘要: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期“小潮说法”为您梳理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中的八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条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明确了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写入法律,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通过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将支持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政策之一,其核心原则是“非禁即入”。《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政府明确列出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涉及诸如国防、国家安全、稀有资源等行业、领域、业务的清单,清单之外的所有领域均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开放。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亦不得在清单之外额外增设变相审批、地域性标准等地方性准入限制,彻底破除“玻璃门”“旋转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民营经济促进法》使民营企业担保方式突破“一元化”,实现“多元化”。针对民营企业融资中存在的乱象,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在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环节多维度规范其信贷行为。杜绝对民营企业设置更高资产负债率,收紧对民营企业授信,无实质风险迹象提前抽贷、断贷等。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制度的建立健全,旨在通过信用信息整合、征信服务优化、评级方法改进等举措,解决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评价不精确等问题。平衡信用约束的严肃性和企业纠错的包容性,避免出现因民营企业的个别错误导致“一刀切”式的“信用破产”,制定信用修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障企业胜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开放资源、鼓励合作、强化保障,推动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坚决筑牢科技创新保护屏障。通过开放资源、鼓励合作等推动民营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以侵权为业、获利巨大等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出要充分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积极进行调解。整合协调资源,灵活通过律师服务、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方式,针对供应链欠款、劳资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公司类纠纷、国际贸易争端等为民营企业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营经济促进法》再次重申及明确规定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自主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可以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民营经济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微企业长期面临的大型企业拖欠账款问题。从合同约束、司法保障、调解机制三方面问题入手,旨在从立法层面最大程度改善现金流困境、维护市场公平。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人民法院对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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