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老同学聚会上,
有人突然喊出你学生时代的
尴尬外号……”
“20年前的‘小胖墩’绰号,
如今被做成表情包疯传……”
这些看似玩笑的称呼,
真的只是“年少无知”吗?
陈仓检察“典”播室带你解锁——
那些年我们喊过的绰号,
到底有没有“法律边界”?
今日“典”播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当遇到“恶意外号”,同学们应该勇敢说“不”,明确告诉对方“我不喜欢这个外号,请不要这样叫我”;并保留证据,必要时进行拍照、录音;同时求助大人,及时告诉老师、家长,通过学校教育或家长沟通制止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如公开侮辱、网络传播,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来源:陈仓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