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声需谨慎 名誉侵权须担责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29 03:26 4

摘要:原告李女士在某商铺购入羊排,烹饪时发现含有两块肥肉。随后,李女士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配以 “买羊排,给我调换成大肥肉” 的争议性文案,迅速引发网友关注。面对网友询问,李女士进一步在评论区公开店铺照片,致使该店声誉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商铺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

案情介绍

原告李女士在某商铺购入羊排,烹饪时发现含有两块肥肉。随后,李女士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配以 “买羊排,给我调换成大肥肉” 的争议性文案,迅速引发网友关注。面对网友询问,李女士进一步在评论区公开店铺照片,致使该店声誉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商铺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遂向句容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文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经公安机关调取事发时相关视频,认定某商铺不存在将羊排更换为肥肉的情形,故李女士发布具有不实内容的视频及评论,存在误导公众的嫌疑,其公开店铺信息的行为加剧了不良影响的扩散,已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本着高效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双方权利及减少执行难度的原则,在法官多次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女士向商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6000 余元。

法官说法

在网络社交高度发达的今天,便捷的信息传播虽然丰富了公众的表达渠道,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言论时,务必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客观理性,避免使用误导性表述或进行恶意攻击。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起案例为广大网民敲响了警钟,唯有规范自身网络言行,才能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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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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