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2 CAB 应制定书面程序,规范其在 ASC 项目中使用自身任何标志或商标(依据 ISO 17065 4.1.3.1),包括 ASC 证书持有者使用 CAB 标志前的发布前审核及由 CAB 授权的程序。
4.10 ASC 及 CAB 商标的使用
4.10.1 CAB 对 ASC 商标的所有使用都必须遵守 ASC 标志许可协议。
4.10.2 CAB 应制定书面程序,规范其在 ASC 项目中使用自身任何标志或商标(依据 ISO 17065 4.1.3.1),包括 ASC 证书持有者使用 CAB 标志前的发布前审核及由 CAB 授权的程序。
4.11 证书转移
4.11.1 证书转移的决定应由证书持有者自愿做出。
4.11.2 证书到期或终止后向前证书持有者颁发证书
4.11.2.1 经 ASC 认可的 CAB,可在客户与另一 CAB 的现有证书到期或终止后,根据 ASC 认证要求进行全面评估,随时向该新客户颁发 ASC 证书。
4.11.2.2 如果对该客户的审核是在前一证书到期或终止后的十二(12)个月内进行,后续的 CAB 应考虑在前一证书到期 / 终止时尚未解决的任何严重或一般不符合项。
a) 颁发现有证书的 CAB 应在收到使用表格 2 提出的转移请求后的十(10)天内,将这些不符合项发送给后续的 CAB。
4.11.3 证书转移原则
4.11.3.1 ASC 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只能转移一次。
a) 如果证书持有者希望在有效期内多次更换 CAB,第二次及之后的所有 CAB 都应进行全面的 ASC 审核。
4.11.3.2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ASC 证书不得转移:
a) 证书处于暂停状态。
b) 严重不符合项尚未关闭。
i. 在证书转移之前,所有严重不符合项都应得到前一 CAB 认可的整改。
c) 参与转移的各方无法就转移日期达成一致。
d) 前一 CAB 未向后续 CAB 提供关于证书持有者的相关文件(所有记录,包括报告和不符合项历史)。
i. 如果后续 CAB 能够直接从证书持有者处获取所有相关文件,则无需按照 4.11.3.2 d) 进行文件转移。
4.11.4 证书转移程序
4.11.4.1 一旦有效证书的持有者通知当前 CAB,他们正在向另一 CAB 申请证书转移,证书转移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 后续证书的到期日期应与前一证书的到期日期相同。
b) 后续证书的范围应与前一证书的范围相同。如果证书持有者要求变更范围,后续 CAB 应根据相关 ASC 要求评估该请求。
c) 适用于前一证书的所有一般不符合项、相关行动及时间安排,应同样适用于后续证书。
d) 认可机构对证书持有者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任何评估结果,应适用于后续 CAB。
e) 后续 CAB 应向前一 CAB 和证书持有者提出一个转移日期,在该日期,维持证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应从前一 CAB 转移至后续 CAB。
i. 两个 CAB 都应记录商定的日期。
f) 后续 CAB 应在商定的转移日期后的三(3)个月内,根据监督评估要求进行现场转移审核。
i. 该审核应包括对前一 CAB 提出的所有未解决的一般不符合项的审查。
ii. 如果审核的方式满足主要评估的所有正式要求,则可颁发新证书。
g) 前一 CAB 和后续 CAB 应根据 ASC 发布的指示更新 ASC 数据库。
4.11.5 颁发证书的 CAB 失去或终止其认可时的证书转移
4.11.5.1 应遵循 4.11.4 中的程序,但需进行以下变更:
a) 暂停的证书可以转移。
b) 存在未解决严重不符合项的证书可以转移,且不符合项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
c) 4.11.4 f 节应进行文件审核,除非后续 CAB 确定该审核结果无法为其颁发证书提供所需的置信度。
d) 4.11.4.f.i 节应包括严重不符合项。
e) 除非进行现场审核,否则 4.11.4 f ii 节不适用。
来源:媛媛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