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跑路,近万元充值卡余额能追回吗?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5-29 21:04 3

摘要:据悉,徐某是一名摄影师,与一般顾客充值消费不同,徐某充值在某餐饮店会员卡里的钱是“劳动报酬”。原来,此前徐某为一餐饮店提供了拍摄、制作、直播、推广的服务,该店需向徐某及其合伙人支付服务费用共计22500元。店家一直未支付该笔服务费,于是双方约定将该笔服务费转存

预付式消费,

作为经营者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

消费者选择的一种消费模式,

本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

经济交往的自由。

但由于商家自身经营

及市场发展等多种原因,

消费者在充值后

如遭遇商家人去楼空的情况,

这可怎么办?

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

一起因预付充值引发的合同纠纷,

支持了消费者退款的诉求。

据悉,徐某是一名摄影师,与一般顾客充值消费不同,徐某充值在某餐饮店会员卡里的钱是“劳动报酬”。原来,此前徐某为一餐饮店提供了拍摄、制作、直播、推广的服务,该店需向徐某及其合伙人支付服务费用共计22500元。店家一直未支付该笔服务费,于是双方约定将该笔服务费转存至徐某在该餐饮店的会员卡里,店家分两次向徐某的会员卡充值10000余元。然而充值的钱还未用完,店家却“跑路”了,经追索无果,徐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庭审时,原告当庭演示使用被告微信小程序,显示为“开发者于2024年8月26日暂停小程序服务”,在被告微信服务页面点击在线点餐、订单、会员充值等均显示已暂停服务的内容。根据原告提交的录屏视频,其会员卡余额为9419.85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将被告应付的服务费转为会员卡充值余额,用于原告将来实时消费,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以会员卡充值的方式向被告预付了款项,被告则应提供相应的消费服务。现查明被告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已停运,相关监管部门也回复称被告的店已倒闭无法联系,客观上原告已无法继续使用会员卡充值金额进行消费,被告也未按约定提供餐饮消费服务,原告现请求被告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提交的余额变动提示、充值情况等证据,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余额9419.85元予以支持。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预付款余额9419.85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不得已进行了大额充值,一般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充值时,可以选择少量多次的方式,尽量避免大额充值。如遇商家停业导致无法退费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谢素芬 赖善银 刘青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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