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事例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30 00:31 2

摘要: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贵州法院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4年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要举措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白皮书(2024年)》向社会进行

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贵州法院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4年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要举措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白皮书(2024年)》向社会进行发布。其中,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白皮书(2024年)》附则部分,发布了8个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事例,涉及府院联动、反不正当竞争、破产重整、善意文明执行等多个领域,旨在为全省法院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示范和指引,为社会树立公正、公平、公开、公信的价值导向。

案例一

从“侵权对立”到“合作共赢”

——黔东南州凯里红酸汤产业发展协会与某食品公司侵权案

【办案要旨】

本案以“依法保护地理标志权益、推动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为核心理念,通过诉中调解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法院在工作中坚持“保护知识产权与助力企业纾困并重”,主动跨区域走访涉案企业,充分释法明理,引导侵权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立足产业发展全局,搭建协商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以侵权纠纷化解为契机,转向“凯里红酸汤”产业链深度合作,探索司法裁判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路径。

【基本案情】

“凯里红酸汤”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贵州省特色饮食文化的重要价值。2025年3月,黔东南州凯里红酸汤产业发展协会起诉某食品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标注“凯里红酸汤”字样的产品,涉嫌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某食品公司是重庆一家集火锅底料、麻辣鱼等调料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企业,公司旗下打造多个餐饮知名品牌,全国门店超过300家,其生产的火锅底料在天猫、抖音等平台销售量较大。为妥善处理此案,法院跨省直赴某食品公司所在地实地调查,向其释明“凯里红酸汤”属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受法律保护以及对其侵权的法律后果,并发出《先行停止侵权提醒书》。某食品公司认可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主动赔偿损失并致歉。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围绕如何提升产业附加值,组织双方就“凯里红酸汤”产业合作开展调解,最终促成两地企业达成民事调解,并签订涵盖销售推广、菜品研发等领域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推动侵权纠纷转化为跨区域产业协作契机。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强调“贵州要用好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机遇,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主动融入海陆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本案中,一方面,法院主动跨省纾困,通过依法调解明晰地理标志权利边界,并以“提醒书+释法”方式柔性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既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又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为“凯里红酸汤”地方特色品牌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体现了司法服务市场主体、助力营商环境的主动性与实效性。另一方面,法院并未“就案办案”,而是主动对接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将个案调解与产业链协同发展深度融合,促成黔渝企业从“侵权对立”转向“合作共赢”,为跨区域产业协作提供司法样本,生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府院联动聚合力 减负增效助发展

——某数据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办案要旨】

本案中,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等部门沟通协调,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主动服务新型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引导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寻求纠纷化解最佳路径,以优质高效的释法析理赢得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满意,促进争议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某数据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互为大数据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双方于2022年达成合作协议,约定某数据公司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数据标注等服务,因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某科技公司尚余100余万元服务费用未按时支付给某数据公司,某数据公司追讨无果诉至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法院主动“问诊”,了解到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数据加工处理的民营企业,进驻当地多年,为当地提供了数百人的就业岗位,企业信誉良好且一贯诚信经营,简单径直裁决可能会出现“双输”后果,影响企业经营,进而影响群众就业和地方发展。从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出发,法院深入评析案件办理带来的影响,认为通过促成调解实质解纷才是双方企业经营发展的最优路径,随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并聚合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等多方力量开展联动联调,引导双方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同时,法院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向某科技公司释法说理,通过查明事实、明晰法律的方式讲清合同相应条款无效的法律精神和处理原则,得到某科技公司的理解与认同。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法院也及时依申请解除对某科技公司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法院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主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等单位,从行业发展、未来合作以及法、理、情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说明,引导双方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以调解当场履行的方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充分保障某数据公司权益的同时降低了因保全带给某科技公司的不利影响,真正以平等司法护航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某数据公司立场看,现场履行方式帮助企业快速回笼资金,使企业彻底从诉讼中得以解脱,降低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从某科技公司立场看,被冻结账户得以及时解除,正常生产经营得到保障,同时当场履行的行为也展示了该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有利于维护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定位。从社会层面来看,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能够最大程度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府院联动破困局 破产重整促新生

——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办案要旨】

本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通过前端精准识别、中端府院联动、后端监督履职,强化力量联合、信息联通、风险联防、问题联处,成功对一家负债约26亿元的房地产企业——某置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重整核心项目某商业综合体成功开业。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5年以来,该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股东涉嫌刑事犯罪、项目全面停工等原因,陆续被债权人起诉,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负债约26亿元,开发项目仅完工60%。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了解到某置业公司存在债务金额大、购房人数多且分布广、管理混乱等问题,第一时间组织业务骨干对其开发的核心项目进行现场查勘。经查,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高的投资、开发价值,若能引入新投资人完成续建将带来诸多益处。通过多次走访,听取某置业公司、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等多方意见后,法院决定积极引导某置业公司适用“预重整”程序。随即,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迅速完成资产清理、审计评估、债权登记等工作。期间,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政府专班+专业机构”协同模式,协调自然资源、税务、住建等部门沟通协商20余次,推动解决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多个重大难题。随后,法院积极监督指导管理人履职尽责,依法公开招募投资人,制订完善重整计划草案,成功引入投资款1亿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破解重整过程中涉及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复工复产等一系列难题,最终推动某商业综合体于2024年12月顺利开业,实现“问题楼盘”向城市商业综合体的蜕变。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始终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立足破产程序推动续建资金引入、资产处置,并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合力,靶向发力打破企业僵局,多措并举推进复工续建,加强重整计划执行的跟踪指导,最终促成破产企业重获新生,解决稳岗就业500余人,间接带动就业4000余人,对于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案例四

“活封”措施保权益 执行和解促共赢

——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办案要旨】

本案中,因债务人某混凝土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债权人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设备采取“活封”措施,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促成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某混凝土公司需支付某贸易公司货款420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采取查控措施,发现某混凝土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前,该院仅冻结到100余元,某混凝土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14辆车已在保全中予以查封。某贸易公司发现某混凝土公司正在生产经营,要求对某混凝土公司的生产设备及车辆进行查封。经了解,某混凝土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现金,且尚有大量债务未结清。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某混凝土公司的生产设备及车辆采取“活封”措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以便某混凝土公司及时回收款项履行债务。同时,法院向某混凝土公司的数十家债务人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某混凝土公司的应收款项。某混凝土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筹集到部分款项,与某贸易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债务。某贸易公司同意暂不要求处置车辆及生产设备,在第一期款项30万元到位后,申请解除对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并解除对部分公司的协助执行,由某混凝土公司自行催收款项后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中,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双方均表示此前曾长期合作,诉讼、执行后通过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修复了双方关系,今后还能继续合作,共同发展。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理念。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突出执行强制性以外,融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对生产设备及车辆采取“活封”措施,既积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影响到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维护案件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温度”和“善意”,促进被执行人转变态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措并举盘活企业,积极主动配合执行,用产值增收还债,实现良性互动,有效修复和保护了与申请方的合作关系,从而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示范判例先行 联动实质解纷

——某商贸城合同纠纷系列关联案

【办案要旨】

本案以“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理念,针对矛盾集中、影响广泛的24件案件,法院迅速启动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在24件案件的办理中,通过“一案一策”,拓宽和创新调解方法,做优做强示范判例、调判结合,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某商贸城是某县重点引进招商项目。2023年8月下旬,某县城突降大雨,城区内某商贸城负一层出现积水,多家商户遭受水淹,被淹物资主要为板材、建材、家居、车辆、生鲜、机器设备等。浸水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及时召集有关方面研究处置,但经多方协商无实质结果。后经县委统一部署,法院积极参与,引导涉事商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24家商户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诉讼中,法院对符合缓交诉讼费情形的商户依法准予缓交,对商户遭受损失完成委托鉴定23件,现场勘验30余次,组织庭前证据质证30余次,开庭审理27次,与信访等有关部门协同组织调解50余次。最终,涉案24户商户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3件(2件判后达成和解,1件上诉后维持),并充分发挥判决示范效应,推动以调解方式结案18件(最大个案标的高达220万元)、以撤诉方式结案3件,累计结案标的474.75万元,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该系列关联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一方面,选取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先行判决,以“示范判例”打开调解“突破口”,促进系列纠纷高效实质化解,司法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突破简单划分责任的传统思路,采用“赔偿+减负+造血”组合措施,因责任主体赔偿资金不足,组织协商以商铺折抵赔偿款,在办理购房备案程序中,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出具协助办理函,以现金支付、商铺折抵补偿、折抵租金等多种方式履行赔偿,有力保障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力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打造营商环境“修复型司法”的样本。

案例六

激活保险兜底功能 推动行业规范升级

——某合作社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办案要旨】

本案中,某合作社积极推进羊肚菌种植产业并购买保险,却因遭遇冰冻灾害致羊肚菌绝收。某合作社向某保险公司报险理赔后,某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其义务,拒绝处理某合作社的合法诉求。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行业技术专家现场勘验后出具的《鉴定证明》、气象局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等证据,依法认定保险事故、确定某保险公司责任,依法保障某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市为推动乡村振兴产业,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出台合作社羊肚菌种植保险扶持政策。某合作社积极响应政策,推进羊肚菌种植产业。2021年12月,某合作社在某村种植羊肚菌240亩,并作为投保人,以个体投保方式就其种植的240亩羊肚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蔬菜种植保险》,并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

在保险期内,因遭遇冰冻灾害导致羊肚菌绝收,某合作社向某保险公司报险。2022年3月17日,受某保险公司邀请,某市农业农村局指派其食用菌专班技术人员与某保险公司组成灾害鉴定小组到羊肚菌种植基地进行现场勘验和定损并予以登记,后该市农业农村局出具《鉴定证明》,确认某合作社受灾羊肚菌为冻灾所致,受灾面积为240亩,损失程度为100%。2022年3月24日,某市气象局向市农业农村局出具《气象灾害证明》,载明“某市于2021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2022年1月27日至2月4日、2月6日至2月13日、2月18日至2月23日发生低温雨雪天气,此次低温雨雪天气过程日最低气温降至-3.9℃”。此后,某合作社就其灾后理赔事宜多次与某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对保险事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人的义务。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收到某合作社的理赔请求后,已与某市农业农村局食用菌专班的技术人员共同对案涉羊肚菌受灾现场进行勘验,但未依法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通知某合作社,也未向某合作社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法院根据共同参与勘验受灾现场的某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证明》、气象局出具的《气象灾害证明》等确认案涉受灾面积及损失程度,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100%保险责任。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其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农业合作社不仅是帮助乡村百姓脱贫的利好平台,更是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壮大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机制。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解释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正确审查证据效力,准确认定保险事故原因,依法作出判决,保障了合作社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助推政策红利转化为合作社发展实效,并推动保险行业守信用、重服务、担风险、合规范。

案例七

精准打击“傍名侵权” 彰显司法指引功能

——严某甲诉某酒业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案

【办案要旨】

本案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守护文化遗产传承”为价值导向,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知名工匠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保护边界。法院在审理中贯彻“严格保护与规范引导并重”理念,依法认定恶意攀附行业名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侵权企业停止使用混淆性标识并变更企业名称。精准打击“傍名侵权”乱象,彰显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指引功能,为白酒行业创新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严某甲作为某集团首席酿造师、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其姓名在酱香白酒领域具有显著识别价值。2023年,严某甲起诉某酒业公司擅自使用“严某乙”字号侵犯其姓名权,给严某甲造成名誉损失,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宣传。经查,某酒业公司成立于2018年,在明知严某甲行业地位的情况下,使用与“严某甲”同音异形字“严某乙”注册企业名称及商标,在产品宣传中暗示与严某甲存在技术关联,其法定代表人还通过视频号传播严某甲事迹制造关联假象。法院审理认为,某酒业公司通过音形近似方式攀附严某甲商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严某甲合理损失。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的妥善处理,一方面,亮明司法态度,净化市场竞争生态。通过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厉打击“傍名人”“搭便车”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明确知名工匠姓名及衍生权益的保护规则,严惩“蹭名人、傍非遗”的投机行为,为“酱酒核心产区”品牌建设筑牢法治防线。另一方面,彰显司法担当,守护文化遗产传承。基于严某甲作为非遗传承人的特殊身份,确认“冒用非遗传承人名义”构成商业混淆,通过司法判决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防止传统技艺被不当商业化利用,为“非遗活态传承”提供司法支撑。本案以司法裁判弘扬诚信守法经营理念,既保护企业创新动力,又守护文化根脉,是司法服务文化强国战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

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妥善保护各方权益

——某房开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办案要旨】

虚假广告的认定,除了形式上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还须结合广告推介的商品种类及方式,判断是否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相适应,与广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妥善保护各方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抖音号为“f**g”、抖音名“某房地产”的抖音用户王某在抖音上发布信息对案涉房屋进行宣传,其中有某地住房2380元/㎡的宣传内容。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案查处,认定王某系某房开公司董事长,抖音上发布的某地住房2380元/㎡实际上指的是某团购房的房价,非团购房价格均价在3500元/㎡左右。某房开公司通过抖音发布的该广告为王某自己拍摄、编辑发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责令某房开公司停止发布该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某房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生效裁判认为,案涉部分抖音视频内容信息虽不够全面准确,但不会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诸如欺骗、误导等实质性影响,不构成虚假广告,判决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是稳定市场信心、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互联网广告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与传统广告相比,具有主体特殊性、影响广泛性、投放针对性等特征,这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虚假广告进行认定时,必须结合互联网领域的特点更加精准地适用法律,以保证作出的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准确适当。行政处罚的价值绝不是“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同样也能达到预防违法的效果。行政处罚的慎用,既是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营商环境建设的现实需求。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互联网投放的广告虽然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关于价格发布的规定,但并未构成虚假广告,行政机关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过罚不相当,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来 源:省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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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宁法院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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