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5月至7月,被告人方某在网络平台上营造人设,吸引“大哥”添加其账号并通过发送淫秽视频等方式向其收取费用,截止案发时,方某共计向多名客户发送多个视频,经鉴定,其中47个属于淫秽视频。
引言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不断发展,行业监管不断规范,但最近却仍有一些主播罔顾法律,向打赏用户私发淫秽视频以牟利,这样的行为终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2023年5月至7月,被告人方某在网络平台上营造人设,吸引“大哥”添加其账号并通过发送淫秽视频等方式向其收取费用,截止案发时,方某共计向多名客户发送多个视频,经鉴定,其中47个属于淫秽视频。
2023年7月,丰泽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并于同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方某。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方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方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没收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
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无数案例表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但仍有不少不法分子心怀侥幸,铤而走险。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由此滋生出不少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尤其是最近出现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向打赏用户推介自己其他平台的账号以贩卖淫秽视频等新情况,本案正是其中的典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情节轻重,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于无期徒刑。因此,应当增强互联网法律意识,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营业,切不可心存侥幸认为互联网属于监管盲区,最终触及法律红线,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