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以来,网络上有三个网红上窜下跳,疯狂地诋毁河南著名商超个企业胖东来,他们分别是“裤头姐”(两个小段)、经济学家宋清辉和卖石头生意的“柴怼怼”。
清代周希陶在《增广贤文》中说道:“天欲令其亡,必先让其狂。”电影《小兵张嘎》中有句经典台词:“别看现在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
2025年以来,网络上有三个网红上窜下跳,疯狂地诋毁河南著名商超个企业胖东来,他们分别是“裤头姐”(两个小段)、经济学家宋清辉和卖石头生意的“柴怼怼”。
2025年5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裤头姐”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段某发布的“红内裤”相关视频内容构成对胖东来的商业诋毁。
段某需赔偿胖东来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万元,并要通过社交平台(其个人抖音账号 “两个小段” )连续30天公开发布经法院审核的书面赔礼道歉视频且30日内不得删除。
判决后,被告“裤头姐”表示明确暂不上诉。炒的沸沸扬扬的“裤头姐”(抖音号:两个小段)诋毁胖东来商业名誉暂告一段落。然而,诋毁胖东来商业名誉并没有消停。
胖东来与“裤头姐”的诋毁案件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而宋清辉在这一事件后的言论更是引发了人们的深思,这一系列事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道德以及舆论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裤头姐”对胖东来的诋毁行为并非偶然的一时冲动之举。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胖东来以其独特的经营理念、卓越的服务品质和积极的企业文化脱颖而出,成为了行业内备受瞩目的企业。
然而,“裤头姐”却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诋毁性言论,试图抹黑知名企业胖东来。这些言论在网络这个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的平台上迅速扩散,给胖东来的声誉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要求“裤头姐”赔偿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并在其个人账号发布道歉信且30日内不得删除。这一判决是基于法律的公正考量。
从法律角度看,胖东来作为河南知名企业法人,其声誉权受到法律保护。“裤头姐”的诋毁行为构成了对胖东来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的判决是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有力制裁。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胖东来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诋毁他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胖东来这样注重声誉建设的企业来说,法院的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资产之一。
据统计,企业声誉良好的企业在市场份额获取、顾客忠诚度提升以及吸引优秀人才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旦声誉受损,企业可能面临销售额下降、顾客流失等严重后果。
此次判决为胖东来挽回了声誉损失,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在面对类似诋毁行为时提供了法律维权的范例。
诋毁胖东来的原凶之一宋清辉本应在“裤头姐”事件中吸取教训,收敛自己的言行或改过自新。然而,该斯并没有反思自己的行为,继续在网络上煽风点火,助纣为虐。
其在5月30日回答超博话题“#胖东来红内裤事件案宣判#”中说:“ 双方当庭均表示暂不上诉,说明庭前是不是已经说好了?建议博主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决不能被舆论绑架。”
河南新乡籍的宋清辉之前可不少“广告”宣传胖东来,不过,这些“宣传”可都是负面的,比如他说“胖东来没有核心竞争力,只能靠变换流量活着”,并在“严正声明”中侮辱于东来。
宋清辉提出“双方当庭均表示暂不上诉,说明庭前是不是已经说好了”这样的质疑,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在司法程序中,双方当庭表示暂不上诉可能基于多种合理原因。
例如,双方可能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法律和事实层面表示认可,或者需要时间来进一步评估上诉的必要性。宋清辉仅凭这一表面现象就进行无端猜测,反映出他对司法程序的不尊重以及缺乏严谨的态度。
宋清辉强调“法律决不能被舆论绑架”,这一观点本身是正确的,但在这个事件中却被他错误地运用。而且,他的言论背后是否剑指许昌法院判决不公,这不得而知!
在胖东来与“裤头姐”的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表明法律受到了舆论的绑架。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条文作出的公正裁决。明明判决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他却诬陷为“舆论绑架”,居心叵测!
舆论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起到了监督作用,但并没有干扰司法的公正审判。宋清辉的这种说法,更像是在为“裤头姐”的诋毁行为寻找不合理的借口,试图将正常的司法判决歪曲为受到舆论影响的结果。
宋清辉的言论背后可能存在着某种认知障碍或者是隐藏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也许他与“裤头姐”不存在某种利益关联,他只是为博眼球,引起别人对其关注,或者他本身对胖东来持有负面态度。
无论是哪种情况,他这种死不悔改地对法院判决进行无端质疑和歪曲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像胖东来这样被诋毁的企业,其商业信誉首当其冲受到损害。商业信誉是企业长期积累的无形资产,它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合作伙伴的信任以及投资者的信心。
一旦被诋毁,消费者可能会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产生怀疑,从而减少购买行为。据调查显示,当企业面临声誉危机时,约有15%的消费者会改变购买计划,转向其他竞争对手。
商业信誉的受损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如销售额下降。此外,胖东来企业为了挽回声誉,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公关活动、诉讼等,这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网络诋毁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中,企业应该依靠自身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来赢得市场份额。
诋毁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试图打压竞争对手,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有序性。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导致市场竞争陷入混乱,诚信经营的企业将受到不公平对待。
当像宋清辉这样的人对法院判决进行无端质疑并传播不实言论时,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公众可能会认为司法判决受到了不正当因素的影响,从而对整个司法体系产生怀疑。
此外,这种行为也会影响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使得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更加谨慎和多疑。
司法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条文,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
在胖东来与“裤头姐”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是经过严谨的调查、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得出的结果。公众应该尊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相信司法体系能够公正地处理各类案件。
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公正、透明地行使权力,监督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
然而,舆论监督也有其界限。舆论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不能对司法机关施加不当压力,更不能传播不实信息干扰司法公正。
在胖东来与“裤头姐”的案件中,舆论的正确作用应该是关注案件的进展、监督司法程序是否合法,而不是试图影响判决结果。
要构建司法判决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关系,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司法机关要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及时公布案件的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的依据和过程。
媒体和公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同时,对于那些故意传播不实信息干扰司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宋清辉这种死不悔改、对法院判决无端质疑和歪曲的行为必将会付出代价。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如果他继续坚持这种错误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的追究,如名誉侵权诉讼等。同时,他的这种行为也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损害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这一事件也为其他网络红人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在网络环境还是现实生活中,都要尊重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要试图挑战司法的权威,否则会头破血流。
当代作家浩然所著的长篇小说《艳阳天》在第二卷第五十六章中写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种人总归是一个半个,成不了大气候,您别往心,上放就是了。”
但像宋清辉、柴怼怼这种人,如跳梁小丑,在网络上上窜下跳,且死不悔改。究其原因,诋毁他人违法的成本太低,而维权的成本又太高,所以它们毫无顾忌,肆意妄为!
不过还好,胖东来起诉的三个人中,裤头姐己经认罪伏法,不再上诉,接下来,就该轮到“严正声明”中“死磕到底”的宋清辉了,就看他届时能否上诉到最高院了,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娱七娱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