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入库案例:未成年人在夏令营受伤,夏令营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5-30 17:10 2

摘要:夏令营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组织者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尽到活动全流程的看护职责。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夏令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豪诉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整理:民商法茶座

【裁判要旨】夏令营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组织者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尽到活动全流程的看护职责。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暑期,原告孙某豪(时年8周岁)的父亲为原告报名参加了由被告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的五天四夜的夏令营活动。同年8月9日下午,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大巴车将孙某豪等一行人送回入住酒店,随车老师及其他团员均先后下车,睡着的孙某豪被独自留在车内。半小时后,孙某豪醒来发现大巴车的车门已锁、无法开启,且无任何通信设备,遂自行从后车窗跳车逃生,造成右膝损伤、右眼睑挫伤。

孙某豪认为,其因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疏于管理而受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20元(币种下同)、鉴定费19元、交通费1729.68元,共计2268.68元;2.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3.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意外发生,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参与本次活动的30名儿童配备了7名随队老师,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原告送医救治、垫付医疗费,尽到了一定范围的安全保障责任,不同意赔偿全部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8539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豪医疗费520元、验伤费19元、交通费1728.68元,共计2267.68元;二、驳回原告孙某豪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幼龄儿童夏令营的组织者,对其活动参加对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明知活动参与者皆为幼龄儿童,在按约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更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和制止危险发生,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在大巴车到达目的地后,被告方的随行老师并未叫醒原告孙某豪随队一起下车,也未在下车后及时清点人数确保随车儿童的人身安全,致使孙某豪独自留在车中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对此,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孙某豪醒后无法正常下车,在没有通讯工具及高温天气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进一步危险采取爬车窗脱离车辆的行为系自救行为,由此导致损害后果,孙某豪自身没有过错。综上,鉴于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由此造成孙某豪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编号:2025-07-2-001-003

整理:民商法茶座

来源:民商法茶座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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