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条例》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作了完善,总结提升近年来我省人大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条例》对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作了完善,总结提升近年来我省人大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依据,对保障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条例》明确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明确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等报告。同时,还对推进数字赋能、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人大监督与其他主体监督贯通协调等作出规定。
《条例》对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规定执法检查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抽查、暗访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及时整改的问题,可以即时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处理。
针对扩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条例》规定,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采取实时报道、视频直播等方式,公开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前,应当围绕监督议题,深入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民主协商,广泛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为提出审议意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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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时事评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