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盛行,人人自危!举报同学被老师鼓励,被打后法院判挨打者和学校也要担责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5-31 06:40 2

摘要:当学生宋某发现同学周某玩手机后,遂向老师举报,他还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上交给了老师。为此,老师奖励给了宋某一瓶牛奶。


5月28日,湖南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其中通报的一起案例,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地的某中学,规定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其中还有鼓励学生举报的内容。

当学生宋某发现同学周某玩手机后,遂向老师举报,他还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上交给了老师。为此,老师奖励给了宋某一瓶牛奶。

事后,周某将举报者打伤。经司法鉴定,挨打的同学构成轻伤二级,其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最后,法院虽认定打人者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样要求学校承担30%的责任,举报者宋某也要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湖南高院通报的判例中认为,涉案学校通过物质奖励方式,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

但在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里,这将会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

不得不说,此案中,打人者最终只负担一半的责任,而学校及被打的学生也要承担相应之责,还是有点儿出乎常人的意料吧?

而这次湖南高院对此的定谳判词,显然有着极高的认知水平与示范作用——那么,今后一些人鼓励“告密”的阴险之举,就要如履薄冰、思之又思、慎之又慎了吧!

对于此案,我们最应该区分举报与告密的不同,并从中得到认知上的提升。

在动机与目的上,举报与告密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举报的核心动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制止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发生,比如举报、揭发贪污腐败、违法犯罪等危及他人与社会的行为。

而告密则通常是出于私人恩怨,特别是用于利益交换,或者是为了讨好、谄媚权力而进行。

例如,有人为了报复同事,或是想要讨好上级,特别是想要跪舔权力从而获取私利,因此揭发他人的隐私言论等。

易中天先生有一句名言:“举报出于公愤与正义,告密出于私欲与邪恶”。

另外,举报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则,而告密则针对虽可能违法违规,但也可能只是私下的言行,且并不一定会危及他人和社会——如违反了一些部门规则,或是私下里点评时事、发发牢骚和对社会的不满等。

对此,西方法学界有着“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之原则强调,即仅有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威胁的行为,才应被举报。否则,就成为“告密”了。

依法按程序举报危害社会的行为,将会有利于社会正义的构建;而告密却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造成人人自危、人人相害,导致人际猜忌与社会信任走向坍塌。

对于告密行为,古今中外都有着批判性的论述和典型的案例在册。

比如,在古希腊时代,有告密者诬陷哲学家苏格拉底——“腐蚀青年思想”,最终,导致这位伟大的哲学家被处死。

还有苏联时代鼓励告密,更是让人人自危、互相加害,也因此人人成为专制权力肆虐下的牺牲品。

在中国的古代,孔子的学生子贡就直言:“恶讦以为直者”——即他将告密视作违背道德底线的工具和手段。

因此,在儒家文化传统中,一向反对将告密等同于正直品格,而是强调人性伦理要高于制度规训。

像古时的周厉王,命卫巫监视民众言论,出现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道路以目”的恶劣社会环境,最终却出现了“国人暴动”的发生。

还有女皇武则天时期,同样是极端推行告密告制度,她任用酷吏,制造恐怖政治环境,但最终,其同样承受了告密带来的恶果:“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我国古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商鞅变法时,大力推行“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制度,通过实施“连坐法”,强制民众相互监督、互相告密。

像商鞅这样的法家认为,鼓励告密能够强化中央集权,但商鞅却没想到的是,他自己最终也死于自以为得计和得意的这一悖论本身——其也在被告密后,遭反噬被车裂!

进入现代法治文明时代,今人的司法实践中,清晰地明确了举报与告密的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容易导致人际防备与暴力冲突”;而规则的执行,则需兼顾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在西方文化的例证中,像在电影《闻香识女人》里,正是塑造了一位拒绝告密的学生查理之形象,提出了“告密使人类社会变成人人自危的世界”的观点 ——以此艺术化地探讨道德选择与人性尊严的问题。

另外,像纳粹德国与苏联斯大林时期,都是告密文化导致社会信任崩塌,最终造成历史性恶果的极端典型例证。

“鼓励告密如同播种荆棘,却只能收获信任的荒原”——这样的告密史,似乎永远不会杜绝,或许也印证了传言黑格尔的一句话,“中国历史的最大特点,就是没有历史,只有一味的重复”。

想一想离我们并不太远的时代里,正是因为互相告密的盛行与无度,让历史性的教训如今仍犹言在耳、警钟长鸣!

“规则意识若失去对他人边界的敬畏,便会异化为伤害的利刃”——特别是体系化、制度性、系统性的鼓励告密环境下,必然伴随社会性的信任瓦解。

而只有在法治构架下的有限检举——即需要有严格程序正义下的规制,才能平衡规则执行与人性尊严的实现。

所以,湖南高院对于这一判例的通报之语,极具历史透视性和未来前瞻性,也更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那就是,我们提倡法治规则之下有利于社会的举报,但却坚决反对刺透人际信任关系的告密行为!

这当然也是法治文明的一大重要底线之所在!否则的话,陷入互相告密并受到鼓励的社会环境之下,只会人人受害于此,只会陷入历史的退潮与人性的陷阱之中……【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来源:瑜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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