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01 10:18 2

摘要:每年六一,我们都会发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有法院重拳严惩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等侵害行为;有依法惩处欺凌恶行,坚决守护校园净土;有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多举措帮扶救助;有多措并举解纠纷、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依法承担监

每年六一,我们都会发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有法院重拳严惩性侵、猥亵未成年人等侵害行为;有依法惩处欺凌恶行,坚决守护校园净土;有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多举措帮扶救助;有多措并举解纠纷、督促未成年人父母依法承担监护职责;还有跨部门协作关爱、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

愿这些案例化作星火,照亮少年成长之路,让每一株经历风雨的幼苗,都能在法治庇护下茁壮成长。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张某通过网络平台分别认识未成年人小红、小美、小丽(均为化名),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以支付小额款项、赠送口红、谈恋爱等为由,诱骗该三人向其发送隐私照片及视频,并保存在手机中。2023年,张某以在网上传播小美裸照、视频为要挟,多次对小美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仍诱骗被害人通过发送照片、视频及视频聊天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后保存、复制、恢复数据、制作暴露被害人隐私部位视频、图片,并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小美实施奸淫,情节恶劣。

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越来越频繁的接触互联网,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寻找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对物质诱惑抵御能力较低或对恋爱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的弱点,引诱未成年人发送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就是此类犯罪的典型案例。

法院结合张某作案手段、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坚决严厉惩处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同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等方式,促进营造绿色清朗的网络环境,加强对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小刚(化名)与被害人小亮(化名)均系未成年人,在同一学校就读。2024年4月,小刚因恋爱问题与小亮产生矛盾。同年5月25日,小刚邀约被告人小军、小兵(均为化名)等多名同学一起殴打小亮。次日,上述被告人采取拳击、脚踢、扇耳光、皮带抽、用物品砸等方式,对小亮实施长达十余分钟的殴打,致小亮轻伤。小军还安排小兵对殴打过程进行录像,并将视频上传互联网,造成广泛传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小军、小兵等八人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犯罪后可依法给予改过的机会,但绝不能纵容。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宽容不纵容、惩教并举”原则,通过教育引导其认识错误、回归正途,并以适度惩戒明确其行为边界,避免再违法犯罪,这既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也能更好维护校园安全法治环境。

本案是一起典型校园欺凌犯罪案件。法院通过裁判向社会彰示,校园绝非法外之地,严重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的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其由父亲抚养,母亲吴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之后小明的父亲因意外溺亡,母亲吴某某再婚并育有子女,对小明长期未尽监护职责,小明由年近七旬、无经济来源的祖母周某某抚养。因无力继续垫付小明生活、教育及医疗等费用,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履行监护职责并偿付代垫费用,检察院同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坚持“多方位救助+全流程呵护”理念,启动“法院+”协作机制,与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发力,构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的立体网络。

针对未成年人小明的生存困境,法院协调民政部门快速落实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协调教育部门解决其就学及食宿难题并提供心理辅导;联动妇联介入家庭教育指导,整合综治、社区等基层力量共同呵护,构建起覆盖生活、教育、医疗的全链条救助体系。

法院向吴某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考虑到其因经济拮据且身患重病,安排专人定期回访并持续开展动态跟踪和家庭教育指导,小明的学习生活逐渐步入正轨。后周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未成年人小明母亲吴某某的监护义务不因为其离婚或再婚事实而免除。

法院结合吴某某经济困难且身患重病无法单独抚养被监护人的特殊情况,以《家庭教育令》构建刚性约束机制,推动监护归位,要求吴某某仍需履行定期探视、家庭教育等义务,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用动态监护能力评估,避免“一刀切”撤销监护资格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联合民政部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形成“司法+行政+社会”的立体化救助网络,推动监护责任意识与社会协同治理深度融合。

►►►基本案情

小龙与小虎(均为化名)均系初中在校学生,双方曾因矛盾发生过肢体冲突,后经辖区派出所批评教育后和好。2022年11月,双方再次因矛盾升级而“约架”,并各自召集亲友到场“撑场”。双方扭打过程中,小虎姐姐(未成年人)对小龙进行掌掴,致使小龙受伤住院治疗。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龙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虎、小虎姐姐及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

►►►调解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确立“先行调解、教育矫治、源头预防”的办案路径,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进行多次调解,通过心理疏导前置,降低双方对立情绪。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双方诉求的基础上,对主动约架的未成年人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和耐心劝解;对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责令其签署承诺书并强化监护职责。法院对小龙及其监护人释明诉讼风险、引导理性维权,对小虎及其监护人阐明侵权责任及应负的赔偿义务,通过法庭教育,促使双方正视自身的过错及责任,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小虎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支付小龙各项损失7500元,双方矛盾化解,案结事了。同时,法院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多方联动助力未成年人小龙顺利复学,通过法治副校长进校园“以案释法”,提升未成年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于“约架”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认识不足,易因冲动而作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纠纷时,要坚持“治已病与治未病”结合,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融合发力,既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又灵活运用“疏导前置+全程调解+强化责任+复学保障+协同治理”等举措,实现未成年人纠纷妥善化解,既解“事结”、又解“心结”。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小芳(女,2010年8月出生)系刑事案件被害人。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小芳家庭属低保户,其父母、祖母患有严重身体及精神疾病,尚有弟弟在初中就读,全家租住在破旧私房,年迈祖父打零工补贴家用。小芳遭受侵害后身心严重受伤,原患有的抑郁症病情加重,出现自残倾向,其父母及祖父母的监护保护能力严重缺乏,小芳及其家庭陷入“经济困难+身心创伤”的双重困境。

►►►救助情况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同时,为解决小芳及家庭的实际困难,保障小芳健康成长,法院主动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一是关口前移:从“被动受理”到“主动发现”的理念升级。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结合小芳的异常状态,法院经多方调查并核实其家庭特殊情况后,立即启动联动救助机制。省、市、县三级法院组成工作组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确认小芳符合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并立即向其发放救助金。

二是因案施策:实现救助资金 “精准滴灌”。针对小芳系未成年人而其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情况,法院联合银行设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资金监管账户”,采取“限额支取+分期发放+第三方监管”的资金管理方式,既保障小芳现阶段生存发展需求,又预留未来自主决策空间。

三是“1+N”联动救助:构建“司法+政府+社会”大救助格局。为更好解决小芳及其家庭实际困难,法院协调当地医院开通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安排小芳住院治疗;向当地住房保障中心发送协助函,为小芳家庭解决公租房一套并免除租金及物业费,切实改善居住条件,为康复治疗创造有利环境;联动当地妇联开展心理干预及疏导,派专人开展“送书上门”“学业辅导”活动,帮助小芳重建社会联系,逐步恢复生活信心;向当地基层组织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针对类似困难家庭,整合政策资源、开展定期走访、动态跟踪,形成关怀帮扶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主动开展救助,关爱、救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典型事例。

近年来,湖北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注重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建立办案部门与司法救助部门“双向衔接”机制,变“坐等申请”为“主动筛查”,为未成年人争取最佳救助时机。通过上下联动打破层级限制,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协调各方力量,合力帮助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心理、教育、监护等困难,走出生活与心灵的双重困境。

来源:民商法茶座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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