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恩律师2024年10月15日在小红书上,发了一条尤溪看守所会见时的状态:“公安最近都按诈骗抓人,但是最后结果往往并非是诈骗”。恕我孤陋寡闻,在看到这条信息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尤溪这个地方,更不知道当地公安机关辛苦从事的“远洋捕捞”事业。作为法学学者,我觉得有必
陈恩律师2024年10月15日在小红书上,发了一条尤溪看守所会见时的状态:“公安最近都按诈骗抓人,但是最后结果往往并非是诈骗”。恕我孤陋寡闻,在看到这条信息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尤溪这个地方,更不知道当地公安机关辛苦从事的“远洋捕捞”事业。作为法学学者,我觉得有必要就实践中存在“远洋捕捞”的做法,做一个实证性的沉浸式的学术分析。
年近四十岁的小周也不会想到,作为一个湖南人,公司也开在长沙,竟然会因为网上的知识付费,被福建的尤溪公安机关起初认定是诈骗罪,后来认定是非法经营罪,不远千里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而且查封了其名下与案件无关的房产、车辆等资产,甚至自己的几部车还被远道而来的帽子蜀黍直接开走。此前他也不知道这个在地图上都难以找到的地方。
2021年以来,作为财经博主,应新浪微博的邀约,他参与了V+项目,该项目旨在将一些专业性的大V的文章、图片、直播等内容打包成付费项目,提供给购买“V+会员”的用户。 扣除渠道分成后,“大V”获得的收入将按一定比例与新浪微博分享。至此,原本免费的微博内容,被人为地设定为部分内容供付费用户阅读,可以说是微博版的“知识付费”。
小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依靠自己对财经知识和股市行情的专业分析,积累了数十万粉丝,也吸纳了数千会员的信任。他对经济形势的把握和分析很精准,对股市行情的把握也颇有心得,其视频播放量三千多万。但其犀利而直率的言论也得罪了一些同行,加上个别会员在小周的投资建议下,压注股市遭遇浮亏,愤而投诉,引发公安机关的关注。
2023年1月20日凌晨1点12分,上海股民范某拨打了110,反映自己股票账户亏损了40万,是听了小周的分析所致,控告小周操纵股票价格罪。凌晨1点45分至4点6分,派出所给范某做了详细的笔录。1月30日下午,范某再次去做笔录,并提供了详尽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是诡异的是,调查完了,上海警方并未立案,而是搁置了此案。
2023年3月5日,福建三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把小周涉嫌非法经营案的线索移送给尤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尤溪县公安局当天受案,次日即立案,而当时任何侦查工作都没开展呢。4月8日,小周被刑拘,5月8日被取保。事后证明,唯一与三明有关的一位会员罗某是三明市沙县区人,但她做笔录已经是立案半年以后的事情了。两位福州会员,则是在一年后的2024年3月才做笔录。
那么,三明公安局和尤溪县公安局为何在2023年3月受案及立案?他们是依据哪个法律规定抢到这个案件管辖的?我注意到,尤溪县位于福建省中部、三明市东部,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县。公开资料显示,2017年全年公共财政总收入11.52亿元,全年公共财政支出29.26亿元。2020年,全县公共财政总收入11.72亿元,全县财政公共预算支出32.19亿元。也就是说,财政入不敷出的压力,这些年持续存在。
吊诡的是,小周属地管辖的湖南证监局,是在刑事立案几个月后尤溪县公安局2023年7月发去调取证据函时才对小周进行调查和处理,以其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而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而禁业五年。既然非法经营罪是犯罪地管辖为原则,那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湖南当然是明确的管辖地,因为小周公司在湖南长沙,自己也住在湖南长沙。也就是说,即使该案立刑事案件,也应该是湖南长沙的公检法管辖。
更诡异的还在后面。2023年8月15日,沉寂大半年的上海浦东分局,突然认为此前范某报案的操纵股票价格罪不成立,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然后发函给尤溪县公安局,把案件移送给了尤溪县公安局。那这次移送是上海方主动移送,还是应尤溪方的请求?上海大半年都没有立案的刑事案件,换个地方,不仅立上了,上海还得配合对方的动作?
2024年4月23日,在尤溪公安局立案一年多后,三明市公安局竟然后补了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把案件指定给尤溪。这个时间就穿越了!因为正常的程序都是先有指定管辖,才有立案和侦查,怎么会立案侦查在先,一年后才指定管辖呢?哪有这么程序倒流,先上车再补票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很显然,这个案件根本不属于管辖不明确或者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明明白白地应该是湖南管辖才对啊。
即使三明市公安局套用“情况特殊”,那这个案件特殊在哪?是不是所有抢管辖的都可以说是“情况特殊”呢?即使情况特殊,福建和湖南都有管辖权,那跨省的公安机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应该是公安部啊!公安部指定才符合法律规定,三明市公安局有什么权力来指定呢?而且还是一年之后补的!这说明,过去一年的侦查全是违法的!
我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尤溪县公安局是2024年4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的,而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说是2024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联系到2024年4月23日后补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是不是因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管辖权也产生了疑问,然后才去补的关于管辖的手续?公安错了,检察院只能将错就错起诉,法院也只能顺水推舟地审理吗?
公安部为了避免趋利性执法,特别明确规定:“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主要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说,湖南长沙才是正确的管辖地。
福建三明市和尤溪县公安机关破天荒地对于一个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根本不在福建的刑事案件主动进行管辖,唯一的理由是全国各地的V+会员中,有一名住在三明市。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最初想立诈骗没有立上的刑事案件,定性是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罪是没有受害人,只有证人的。难道福建的公安机关创造性地以证人住所地为管辖原则吗?如果不是针对小周的千万资产,为什么长途奔袭,主动抢管辖权呢?
2025年5月30日,放假前的最后一天,尤溪县人民法院在毫无征兆的前提下,把前几天刚在该院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的小周逮捕。这种一百八十度的转变,也是令人始料未及的。背后的原因,到底是因为小周一直不认罪认罚,还是因为其在审判阶段聘请了北京律师团队,有人担心管辖权问题成为对抗性极强的议题?更深层次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远洋捕捞”都发生在这种财政压力很大的穷县,而没有广东、浙江这类富省?
来源:对于案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