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案辩护的创新与突围——金桥大讲堂第259期上的发言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02 15:54 2

摘要:去年,有一起非吸案件,带了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一起辩护。虽然,案件取得了较理想的阶段性胜利,但这个过程,也让我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需要基本功,需要有扎实的刑事辩护的基本盘,而只有守住基本盘,才能谈及创新,而守住基本盘,可以称之为“守正”,只

金融刑案辩护的创新与突围

——基于亲办无罪案例分享暨金桥大讲堂第259期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同事!

大家好!

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金融刑案辩护的创新与突围。在正式分享前,有必要强调一下,创新的基础,和突围的前提。

金桥大讲堂第259期线下会场

我始终认为,守正,才有创新,而认清刑事辩护的困境,才有突围的动力和主动性。

去年,有一起非吸案件,带了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同事一起辩护。虽然,案件取得了较理想的阶段性胜利,但这个过程,也让我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需要基本功,需要有扎实的刑事辩护的基本盘,而只有守住基本盘,才能谈及创新,而守住基本盘,可以称之为“守正”,只有守正,才能出奇、出新。

什么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功?我认为,包括辩护工作的方法,包括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的养成,包括法理情辩护在具体实战中的熟练应用。

就主体部分而言,刑事辩护的方法,我用五个穷尽来概括,就是“穷尽案例的检索、穷尽法律法规的搜索、穷尽司法工作经验的运用、穷尽指控可能的思考、穷尽证据的检索”。

案例检索看起来工作量大,但就三年、五年内,全网范围内的无罪案例,则是少之又少寥寥无几。超过三年、五年的,比如非吸中的孙大午案、非法经营无罪案例中的刘汉案等等,对从事专业刑事辩护的的律师来说,应当如数家珍,应当了如指掌。

在此之外,法律法规的检索,无需多言。穷尽司法工作经验的运用,强调要善于调用对方思维,用换位思考的方法,站在司法官立场,思考辩护工作应该怎样推进,不同阶段要怎样说理。穷尽指控可能的辩护,是说对在案事实,不能囿于指控的罪名,而要有发散思维,杜绝一切指控的路径。比如,对指控非法经营的案件,如果不构成,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上游构成是非吸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如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么有没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等等。从辩护的角度,一定不能有死角。穷尽证据的检索,从我们多年刑事辩护的经验,不少无罪的案例,本身就是在卷宗中找到的证据材料,但就自己所看到和留意到的,有的同行因为不懂方法或工作太忙,存在不看或不完整看证据卷宗的情况,而不完整阅卷,就可能遗露无罪罪轻的重要信息,辩护讲道理就失去了依据。

基本功内容部分,首先包括对办案程序的熟练。比如,侦查阶段,不批捕逮捕的意见什么时间提?应当和什么文件组合起来提交?如果批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要在什么时间提等等,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是这样,必须滚瓜烂熟,了如指掌。

内部的第二部分,是规范化,比如法庭发言中,每阶段发问、质证、辩论意见的表达,每段应当以“某某意见发表完毕”等作结。程序性陈述外,发表意见应申请。包括我们在法庭上的举手投足、微表情与交流沟通,不能随意随性。我认为,哪怕是休庭期间,律师的言行都应当谨慎、严肃、规范、文明,因为这时,可能公诉人、书记员甚至法官还在现场,即使他们不在的,现场的录音录像也可能记录下你的一言一行,轻浮、情绪化、浮夸等言行,应当禁绝。

专业化,也是基本功的重要内部。可以说,包括前面“五个穷尽”的内容,另外,每一案件,都要注意思考处理好刑事辩护中的难点问题: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区别在哪里?质证意见应怎样三段式表述?辩护意见应当怎样结合案件、证据、事实表达?等等,因为不是今天的主题,只点到为止。

总起来看,从表现形式到实质意见的整理,只有在一轮轮一次次的实战中,才能真正得到锻炼,才能真正形成肌肉记忆。

我是2017年开始接触到专业刑事辩护的,对于专业的刑事辩护基本功,也是在这几年中一路走来,慢慢积累的。走到后面,我觉得,法理情辩护的运用,是升华辩护效果的一个基本功。法,就是法律、法规、法理。理,则是一般逻辑和生活经验。我们常说的经验法则,其实也是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中的规定。比如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第五条“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就明确讲到逻辑和经验。最近几年,天理国法人情,在政法领导的讲话中多次提及。一些刑事案件中,明显突破常情常理的认定与判决,可以适当融入情理辩。后面我会讲到的常州史某某审判阶段重大诈骗无罪案例、七台河11亿美金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缓刑案,就使用了这样的方法,润物无声、恰到好处的处理好刑事案件中的情感部分,能很好地助益具体辩护工作。

突围,是今天分享的第二个关键词。之所以提及突围,是因为形势使然,是因为认知的桎梏需要打破。

目前,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普及,还有经济持续下行带来的激烈竞争和支付意愿的下降,都在客观上给刑事辩护提出挑战,要不要坚持刑事辩护?要怎样从困难的形式中突围?都是专业辩护律师要面对客观情况。不可忽视的是,内在的认知障碍。这里,有外在的错误认知,有自有的偏见,也有行业内的各种不切实际的讲法。比如,可能有司法官,存在“我们都是在量刑建议内判决的”等观念,或者,这几年p2p在全国范围内已全部注销,你这些公司还能无罪?这里,就忽视了,后期暴雷,和前期国家政策鼓励金融创新的时间节点的差别。另一个,是来自辩护律师自己的认识局限,比如,有律师喜欢讲法庭上都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在全国范围内,我加入的各种群,平时能接触到的律师大约有一万名左右,在这样的群里,我平时思考的,就是把其他律师的言论作为参考,反过来,对照思考,怎样去纠正、调整、提升自己的思维。我觉得律师应该向内求,就是说,“你辩你的”,但最后结果,仍然是“我判我的”,那么,从律师的角度,是不是该考虑,我们的辩护还有什么没有做到位的?我们的辩护是不是还需要升级?或者,从今天的主题讲,就是我们是不是需要创新?需要突围?

还有一种错误认知,就是不看案件看地域,不看案件看形势。比如之前我们在大庆有一个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量刑建议6年到6年两个月。这是一个精准量刑。辩护过程中,就有东北各地的朋友给我们留言:“那嘎达好像挺黑的!”但是这期间,我们专业尽责地准备辩护意见,认真细致地呈现案件中的问题,最后2.6亿的案件,宣判当天,人就出来了——缓刑。所以,刑事辩护,在律师角度,只和你的专业度有关,只和你的尽责态度有关,而不要动不动,就把辩护的结果,还没有出现时,就和地域、和存在于你想像中而实际在现实里并不存在的观念因素等等结合起来,而陷入无所作为。

好吧!接下来,结束前面的导语,开始今天分享的主题,我把创新与突围,总结成一句话:“口语化你的数字辩护,参考项最好是新证据”,再加上“追求高超的文字表达”。总共对应五点,就是创新和突围的方法。

先开始第一个方法,辩护意见的口语化提炼。

我们在法学院学习时,就被灌输一个思想,就是法律人,就要法言法语。生活场景的事实,都要转换成法律语言来表述。但大家有没有发现,真正辩护中,大白话更能打动人?

给我带来这方面深切体会的,是常州一个非吸案。这个涉案1.6亿非吸案中,夹带了一个930万的诈骗。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也很开通,否定了480万,但仍然“留有余地地起诉到法院”,指控的诈骗金额是450万。

在审判阶段,利用提交委托材料的工夫,我和主审法官讲:“这个案子,肯定是不构成诈骗的。如果构成诈骗,就不存在非吸了。因为非吸就是因为钱还不上了才案发的,如果就其中一笔借款,再单独拎出来一个定了诈骗,那所有非吸,就会变成‘非吸+诈骗’、‘非吸+诈骗’。我检索了全国的案例,没有发现这样的判决。严格说,有,但只有一宗。2018年我查找时,这个案件还在广东省高院申诉,而且持续申诉了五年。”这个案子后来,经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撤销了对诈骗的指控。

常州这个案件,经历了自首,是我带当事人去自首的,但却被“退货”了,就是被办案机关以无人报案为由释放,但转身她又被投资人、出借人绑架,我们又在六分钟左右时间里,实现了非法拘禁的成功解救。解救成功了,才真正自首成功,这时人才被拘留。可是,人一旦进去,她又想出来,现实中,哪有那么简单,你想进来就进来,想出去就出去?但是后来,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又成功取保,在里面呆了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虽然也打掉了480万的诈骗,审判阶段也实现了法定刑内的顶格轻判3年。这个案子充分说明,刑事辩护就像一场跨栏赛,就象铁人三项。我们刚开始接手时,也并不知道后面要经历什么,而基于你的基本功扎实,才有后面的成功。其中最亮眼的,当然就是审判阶段,口语化辩护,成功实现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变更起诉,实际上打掉了一个450万元的诈骗。

另一个口语化辩护的案例,是去年大连高某某的一个涉案19亿多元的非吸案。

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涉案大连公司的总部在北京,委托人是大连分公司的总经理,分公司从2011年正常经营到2018年,2019年暴雷抓人立案。

非吸案,特别近年来的非吸案中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况,就是公开性、社会性的认定。那么,高某某涉及的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公开性、社会性呢?

很明显不符合。

这是一家经正常工商登记、正常纳税的公司,诞生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风潮之中。所以不能在事后,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把实体经营的失败,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最后将责任,都归咎到居间公司身上。

“没错,非吸要考察,你有没有公开宣传,有没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展业务。但是,所有商事活动,也都是公开的,都是需要面对不特定公众的,没有哪家公司开张了,是关起门来和自家亲戚朋友做生意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把非吸的公开性、社会性的特殊,套用在合法经营存续的公司商事活动上。”

特别是,往往这种认定,还存在张冠李戴的情况。讯问笔录里,会问你,有没有在马路上派发宣传单张,有没有在街头向群众宣传公司业务。

有呵!

但是注意,国家禁止p2p公司公开的在物理场所宣传,那是2016年8月17日的事情,之前并没有禁止,而且是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司的通行做法,之后禁止了,涉案公司,甚至因为有北京总公司的原因,是先于禁令出来,就停止了相关派单张的活动,这就是明显的,以事后禁令,惩罚之前的行为,完全不具有合理性,完全不合逻辑。

说回大连非吸案,“不能把正常公司开门做生意的经营行为,等同于非吸的公开性、社会性特殊”,正是应用了包括口语化表述在内的辩护方法,这个案件后来,突破量刑建议,实现了突破量刑建议的轻判。

《量刑建议书》长这样

突破量刑的判决书(部分)

好吧!对口语化表述,我们可以做一个小结,口语化表述的得出,实际上,是用浅白易懂的大白话,在吃透案件基础上,用老百姓都懂的道理,揭露刑事案中有罪认定的谬误。为什么不用法言法语?因为法律语言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而犯罪构成要件的若干元素,如果控、辩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往往就会对同一段事实,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所以口语化表达,实际上是吃透证据、事实、法律后,迂回升级的说理方式,实际是更高层级的说理方法。口语化表达,有赖于几个因素,包括知识体系的完善,包括办案期间的浸泡式琢磨,包括争议案例的研究,以及对专业法律规定中法条和“这个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我始终认为,时间充裕,是辩护律师的最大优势,我们要利用这个优势,认真地琢磨和研究消化案子,就能推动案子的有利解决。比如在常州的案子中,我们前后去常州25趟,这个过程,当然不是放轻松旅游的过程,而是一个伴随着思考和研究的过程,这样,才有了包括口语化表述最佳化的推敲与最终效果的出现。

创新辩护方法之二,是数字辩护。

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就是数字工作量大,一般都有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当然2020年以后,就取消了相关鉴定,改为审计。我们知道,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更高,而审计报告较随意,在近年深圳、广州的几起非吸罪案子中,我们会发现审计报告中存在很多问题,委托人也会坚持讲,这个数字不对,太大了,不可能这么多。

那究竟是多少呢?怎样是还原真正的金额呢?这里,辩护律师就不能不在数字上,下一番工夫,我称之为数字辩护。

这里先举一个例子,是近年办结的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受贿罪再审改判的案例。

这个案件,为了方便了解案情,我们把主要案情涉及的数字全部整理出来:16、9、30、127、50、30、5*2、2973、10+6+2.2、24、55.54、19.3。数字整理的好,会影响审判的方向。这个案件,后来法庭基本按照我们的梳理,对错误的金额作了扣减,实现了刑期减少、罚金减少、财产全部解封的结果。

再审判决书

具体讲,对上面的12组15个数字,我们在辩护中,利用时间、金额、在案证据细节的矛盾冲突说理。

比如说,这个案件,明显的问题,在于把16年内,主要是9年内,委托人和30个人之间,包括年节红包在内总共127笔金钱往来,分24项认定为行贿。

但问题就在于,对于当事人这样一个案发时55岁而且是交通局运管处处长这样一个主要领导岗位上工作繁忙的一把手,不可能记忆这样清晰,而且每一笔逐渐趋同,最后和行贿人所讲的一一对应,无论是行贿金额,还是时间、地点、细节,都是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的,事实上,就是诱供、指供的结果。

能列举出这些数字,首先是归纳了整个案件。50、30、5*2,是案件中,涉及同一个所谓行贿人的第一项共三笔共90万的行贿金额。55.54万、19.3万元,分别对应第二至第七项、第八至二十四项指控。按不同类型,归类案件的行贿事实,这样能方便类型化揭示案件认定中的问题。这个案件,第八至二十四项,作为正常人情往来的年节人情往来红包,加上,第八项的部分,总共21万余元没有认定。

前面一串数字中,也有一些,反映的是案件中非法取证的问题。比如对谢某的10+6+2,除了违反人的记忆规律,委托人还详细陈述了每一笔金额是怎样造出来的。当时,经过了前期“熬鹰式的审讯”,当事人愿意配合调查人员,于是,调查人员要求他“再坦白一个10万,就说2013年底,送了10万”。而且承诺,“送了这10万就了了”。但后来,又觉得,单独一个10万,“很不真实”,要再加一个6万。后来,又把过年过节送礼加上,凑够了18.2万。

再举一个数字辩护的案子。这是一个涉案30多亿指控金额5亿多元的非吸案,我们也整理出一组数字:188、215、18、5、3.7、1.9、5、4、14、1.5、384、529、36、400。

这个案件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审计报告统计了公司经营期间后台数据,认定全部金额是30亿,但涉案报案人,是529人,涉及的可认定的涉案金额是5亿多,认定的报案人损失4亿多元。

那么,问题来了,我的委托人称自己介绍来投资的,都是自己的亲友,没有人有损失,而案子正好有25亿,掉进统计数字的窟窿里了,后台数据中,涉及到我们当事人的,5亿多经营金额,完全可能包含在了统计的黑洞里,但是,这个问题,要怎样呈现呢?如果不能呈现,就无法得到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同。

首先,我们根据提成计算违法所得。

案件审计报告,认定的我的当事人提成是180多万。那根据在案证据中,案涉公司的基本法所附绩效考核计算方法,被告人主要投资的是3个月的短期,1亿每期有30万收益,总共就业5个时间,这样就变成一道简单的数学题,计算的结果,是3000多万。再加上她担任团队绠的老公的提成200多万,对应的投资金本金相加是6900多万元。和他家族成员投资本金7000多万基本对应。

另外,我们还用了另一套计算方法,就是把他家族投资的金额,7000多万,乘以投资年限,再加上合并入被告人分公司的其它分公司、营业部的金额,同样能基本对应后台数据所统计得出的分公司的5亿金额。这样,多方印证,共同指向,实际上,指控的5亿多元涉案金额中,不包括被告人介绍的投资人部分。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被告人介绍的,都是自己亲友,大家都心知肚明,案发原因不是自己亲戚的错,本来人就不应该抓,当然报了案对挽回损失没用,所以不可能也没有去报案。

对应在这部分,我们仍然是用数字印证。比如,案涉总共300多份卷宗,涉及的投资人是500多,但我们反复统计,发现去重后,实际只有380多人。进一步地,我们把指认中,涉及到委托人的,一一挑选出来,发现只有14人。对14人一一分析,因为大家都认识,发现没有一个实际指向被告人本人的。还不放心,我们又把审计报告中,涉及到分公司员工30多人,一一找出来,逐个还原人际关系,逐个还原加入分公司的原因,发现,没有一个,真正符合非吸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特征,全部都是之前旧同事、家庭成员、亲戚、老朋友、老街坊之间的关系。而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正好等于她担任分公司总经理的时间,这样的事实,也是在提醒司法官,不能把被告人担任总经理前的新并入的部门,计算到其名下。

关于数字辩护,其实前面讲到的大连高某某的案例,除了口语化表述,同样也用到了数字辩护。我们在大连办理了两个非吸案,两个刚好都在同一个法院,两个涉案金额,也刚好都是19亿。而后面的这个就是高某某案,委托人在一开始,就反复讲里面金额计算错误的问题。后来,我们把事实和数字一一梳理出来。比如,被告人2011年任职业务员,2013年任职分公司总经理,那就不应把2011年以来分公司的所有涉案金额都计入其名下。其次,家族投资200多万,应在退赔时扣减。对于涉案金额,被告人就职时间8年,但任总经理的时间只有5年半,这样,涉案金额中,可按比例扣除31.5%部分,相应地,应扣除2.81亿元。而损失部分,从资金链断裂,到公安立案,有4年的时间差。这期间,所有投资人的合同到期,会以续签方式,变更一下合同,确认之前的投资。但这种情形,完全不同于司法解释中,到期没提出本金,继续投资的情况。因为这只是确认投资,以免债权过期,并非主动放弃债权的重复投资。所以,实际损失,严格按司法解释,应为3.9亿元乘以25%,应为0.8亿元。最后,在判决书上,虽然没有明确认可我们的这个算法,但也没有把损失写进去,这样也避免了就审计报告中的3亿多损失金额,继续向被告人追缴。

现在,可以对数字辩护,做一个小结。对于刑事辩护,一个通行传统的说法,是指控当事人犯罪的证明责任在控方,理论上,辩方只需要指出其错误即可。但实践中,朱明勇律师提出,辩方的证明责任远不止此,现实中往往要构建起自己的辩方证明体系。我认为,除了建立自己的证明体系,有时,我们还要指出一条路,要通过反复多轮多角度的论证,让司法官认可我们的认定。认可无罪,而不只是指出指控的错误,也不只是构建辩方认为当事人无罪的证明体系。但话说回来,让司法官认可你,没有那么容易?!这就对数字辩护的素材和表现形式,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素材来说,所有数字,都要真实可信,这样,我们的数字,必须出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统计原件的附件、书证、电子证据等等,最好是在案证据中的客观证据,或者是可以调取的客观证据。同时,在表现形式上,为了最大限度便于司法官阅读和理解,要用辩护意见+附件+注脚+图表的方式,而所有加工过程,比如涉案真实人数、所有涉及到委托人的指控内容,如何列举、统计方法、数据出处等等。均一一注明,确保可逆向还原,就象有些商家出售的牛羊肉可溯源到出产地一样。这样,保证出处真实,保证过程真实,以大量尽责细致的工作,取信于人,才能实现数字辩护有效有用的结果。

第三个方法,给无罪找个参考项。

很多案件,在我们介入后,会发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证据上,完全不符合入罪条件,而且,在案证据完全可以找一个参考项,相当于物理学上的参照物,对惊醒裁判者,对辩护能有很好的效果。

比如去年办结的一个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4400多万元的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是去公安机关报案时,却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抓了。后来很快看到卷宗,结合阅卷我们发现,在案卷宗里,其它之前的报案人,还有在案证人、被害人,都有“套现+支付”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特征,根据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委托人丘某某的行为特征一模一样,但是,因为上线的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这些前期报案的人,或有出借投资也有损失的人,都被当成了被害人、证人,而丘某某同样是帮区某某“代还信用卡”,晚了9个月报案,却被当成犯罪嫌疑人。后来,我们详细梳理了在案杨洋洋等在案38个证人、被害人的行为模式、所处层级、所涉资金量、人员关系等,认为参照他们,应当认定丘某某同样应当无罪。这个案子最后虽然没有判决无罪,但本来可判5年甚至10年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案,宣判当天释放,实现了有效辩护。

另一个印象深刻的,是被害人,却被当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追究的,是崔某某涉金融诈骗案。本案受害者,其实是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所以应当认定是金融诈骗。

这个案件,崔某某其实是诈骗的受害者,因生意链上有合作伙伴,收钱不供货,进而卷款逃匿,结果被供货商认定是崔诈骗了自己,进而控告他。后来,在法庭上,我们结合被害人陈述、在案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还原了整个造假链条、诈骗环节。告诉法庭,案件中的诈骗犯,其实是马某某。这个合作链条上的供货商陈某某,在案发后,崔某某才知道其真实姓名。而之前,崔还一直把他当成有见识、有资源、经历丰富的成功商人,甚至曾出借了100多万元给马。在案马某某同一个公司的员工、提供发票和车辆造假资料的祝某某,串起来,都能证明马某某才是真正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的真犯。这个案件,我们分别找出真凶、帮凶、帮助犯,专门刻画了马某某自己诈骗的证据、教唆员工要注意“隐藏真实姓名”以及诈骗链条上的具体分工的负责内容,最关键的是结合卷6、7,证明崔某某的银行流水能反映,他从事的是汽车销售中介,而一部车,不管卖60万,还是15万,银行流水反映他的公司从中获取的提成,只有2000到2500元的中介费。在案证据,还调取了一些没有通过马某某车行提货的交易,发现这些买主,通过崔某某完成了整个交易,而且已经收到车辆,截止案发时都一直在正常使用。也就是前面讲到的,不但否定了崔某某构成犯罪,还帮司法官找到了真正的罪犯。从结果看,有些遗憾,法院最终认定了对原指控14人中的13人不构成诈骗,但仍然留了一个尾巴,认定对其中1人构成诈骗,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当然,判的很轻,崔某某现在已经自由了,出狱后还主动联系了我们。

第三个案子,是刘某某被控特大非吸案。

刘某某是公司负责基金审核的部门领导,而公司因项目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老总被指控构成非吸,而刘某某恰恰和老总关系不和,这种情况下,本可不追究技术岗位管理人员的责任,但很遗憾,刘某某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都被羁押。开庭审理时,我们结合案件证据材料,也找了一个参考项,就是公司的技术、财务总监。这个案件中,后期的投资操作,都在手机上进行,而负责技术的高管,负责资金运作的财务总监,都没有被追究责任。另外,项目从物色,到追踪跟进、后续实施推进等等,以至到最后无法销售回款,导致资金链断裂,都是产品部全线介入负责,却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对此,我们打了个比方:抢劫是个传统犯罪,但在一起案件中,发生了有人开车抢劫的情况,这时,对涉案的车辆,该扣押的扣押、该没收的没收,但是不应当把修车师傅也抓了,因为修车师傅出现在案件中,完全是出于确保车辆安全的。一样的道理,这个非吸案中,非吸也是一个传统的罪名,而私募基金,只是非吸的外衣,负责基金审核,负责和中基协、证监会联系、协调、配合检查的基金部门,并不真正参与到项目中,也不确知项目的真实情况,而在案证据也反映,基金部门不能真正影响、不能决定项目是否上马,所有的拍板,都是老板高某决定的,这时,从犯罪作用上分析,应当认定基金管理部门领导无罪。

讲第四个方法,让证据出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出场,真相才能呈现。真相呈现,司法官才能信服。所以说到底,我们的目的,就是说服审判人员。

怎样让证据出场呢?在现实中,辩方取证受到很多限制,但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更直接一些。如果中间环节,比如调取证据、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确实无法如我们所愿,那不妨直奔主题,直接考虑怎样去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只有影响了法官的内心,一样是让辩方的叙事得到了认可,所以所有包括可以影响司法官内心确信的方法,我也把他们归入到这个部分。

首先,讲一个通过发问,让非法取证得到认可,从而实现案件改判的例子。

吴某某受贿罪再审案,这个案件,我们在开庭前,已经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调取审讯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出庭。证人后来有一名出庭作证,但非法证据排除没有启动,审讯录音录像也没有调取、没有播放。这样,开庭前,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是怎样让审判长确信,这个案子里存在证据不真实的问题,而我们认为,只有证据造假足以严重冲击内心良知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动摇案件证据基础,即使在判决书不能认可,也会在判项中得到体现,委托人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

吴某某案,涉及到隐蔽性强、多种类、长时间的非法取证,很容易和司法官产生对立,但又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夜间强光+频繁关门、跺脚、抓墙导致不能入睡的疲劳审讯,经过重症手术后每天强迫坐军姿达18个小时的变相刑讯逼供,被迫配合按照调查人员事前教的内容陈述的指供,以及妻子、证人被威胁、引诱、指供等等,既专业又敏感。如何切入?如何不被打断直到丝滑地切换到非法取证的惨烈过程得到真实呈现?我采取的办法,是技巧地设计发问的顺序,另外,示明问答承接的方法。

吴某某是四川某地级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长期地方工作,操四川话,虽然简单沟通没有问题,但涉及到具体案件的细节,涉及到过程的起承转合与法律问题,就容易产生沟通障碍。因此,我在发问一开始,就和他约定,“本案已经一审、一审,已公开开庭审理,所有证据,你也有了解,下面,结合之前会见时,向你了解到的案件情况,鉴于你不能讲标准普通话,对上述内容,我就案件事实、所涉过程,向你陈述,你作出‘是’或‘否’的确认即可,注意,一定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是否明白?”这种方式,能契合这个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庭也没有反对,这样,从审讯室的大小、设备,一直到具体问话的过程、遭遇,直到最后问到有没有听到妻子的哭喊,吴处长现场失声痛哭。

这个案件从接手到结案,前后11个月,我非常惊讶,吴处长在审讯过程中的遭遇,同时,在设计发问问题时,我也料想,这些内容,也一定是法庭上的检察员、审判人员所不知道的。这样,我确立了中立视角设计问题的策略,采取递进式披露问题,重点处理好发问的顺利,确保了预期辩护目标的实现。这个案件最大的亮点,是律师成为启动整个司法认定的第一颗齿轮,后面,受到真相的冲击,即使形式上没有排除非法证据,但事实上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法庭最后作出了多项改判。

第二个让证据出场的方法,是促成控方调取证据。

这里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北京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疫情原因,长时间无法阅卷,无法当面反映情况,甚至电话都打不通,会见当然也中断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基于案件存在的问题,先完成阅卷笔录、质证意见、不起诉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通过这些工作,不断扎实对案件的理解。

后来,终于打通电话后,非常意外地,也拿到了检察官的电话。再接着,又通过微信,把我们的法律意见发送给检察官。

疫情是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极大障碍,但回头看,我们很好地利用了这个前所未有的困难,转不利为有利,最终,意见引起检察官的注意,后来,根据我们提供的线索,找到家属、找到同案人,调取了案涉电子邮箱,确认了孙某没有总裁的联系方式而他给高层的邮件从来没有得到回应和支持、两次因意见不被采纳而离职且案发时处于离职状态、离职原因系合法合规的意见不得到支持后被排挤被边缘化、个人负责的业务未实际起到作用等七方面事实,进而,排除了孙某是公司主管人员,也排除了他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要注意的是,孙某系公司coo,级别上仅次于公司副总裁,并非边缘小角色。

难得一见的不起诉决定

第三个让证据出场的方法,是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以詹某某涉11亿美金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为例,案件也是存在多种证据系非法取得的问题,比较特殊的,是出现了外提审讯,根据复制、粘贴笔录,通过会见,还发现存在指供、语言威胁、疲劳审讯等问题,而回头,发现讯问期间存在录音录像缺失。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发,除了案件中的问题,其实更重要的还在于,对于非法取证的认识。比如,现实中,有司法人员,甚至包括律师,对非法取证的认识,还停留在刑讯逼供的层面,没有刑讯逼供,就不能排除。

现实中,非法取证,往往和录音录像挂钩,表现形式上,又休现在复制粘贴笔录、拿着别人的笔录让被告人读等问题,还有,疲劳审讯 ,大家都经常讲,根本上,疲劳审讯是属于哪种刑诉法中列明的哪种非法取证的方法呢?作为刑事律师,一定要清楚。因为我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是《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的边界问题研究》,吃透了这个问题,在辩护中受益很多。

比如詹某某案中,威胁的方法被反复使用,如果抓不住这个问题,那案子就缺少了一个重要抓手。当时,我们把不同的威胁内容、时间、方式一一列举,并提供了《刑事审判参考》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提示法庭,詹某某案中,对其本人语言威胁以及以其哥哥案例自由威胁,导致詹某某感受到恐惧,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进而违背意愿作出事实不符的,关于自己涉案金额100多万美元的证据应当排除。

支持我们意见的,还包括外提审讯、没有录音录像、在外提审讯中拿出詹某某同案人其哥哥的笔录让她念等细节,所有细节,形成了辩方的证据闭环。我们还专门提交了陈灼昊故意杀人案再审无罪改判案例,说明指供获得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同样应当排除。案件中,还存在鉴定意见印章不符合规定、鉴定没有委托手续、将合法经营金额混同、电子数据勘验没有提供介质原件、没有照片、没有录音录像等问题。

这个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时,体现了东北人的性格豪爽,其实他也确实可能不知相关规定,直接就承认了外提审讯,也确认了案件没有录音录像的问题,以及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两份笔录上签名的错误。鉴定人员,则对鉴定材料中的纰漏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后来,我的当事人詹某某被判处缓刑。

最后,讲一点:锤炼你的文字。

“文字的边界,就是思想的边界。”法律文书,是传递法律意见的最重要工具,因此,文字的锤炼,应该贯穿进律师的日常。律师的法律文字,应当追求直击人心。

我对法律文书的作用,也经历了一个过程。2017年,在专注金融犯罪辩护前后,当时有一个涉及家族3人的敲诈勒索案,还有一个涉及4人的盗窃案,经过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当面和检察官沟通,两个案件都实现了不批捕,实际也就是无罪了。还有比通过自己的一纸意见,阻停司法庞大机器的碾压更神奇的吗?这件事对我冲击很大,也是我促使我走上专业金融犯罪辩护的缘起。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要怎样在文字上下工夫?我认为很重要的在于四点:

一是重视标题的锤炼。好的标题,要能呈现案件问题,引起司法官注意。《以“副总”的空头衔给离职9年的行为人定罪有失公正》,就是上面讲到天津非吸案的标题。《给跌倒在地的人以司法温情,更能让她们感受到公平正文》,是大连高某某非吸案的标题。《勿让“金融灾民”雪上加霜、霜上结冰》,是丘某某非法经营案审判阶段的标题。辩护,当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好的标题,能对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审查起诉阶段撤回案件

第二,要重视案件的复盘。我相信,在座各位都有自己成功的案例,把这些案例的成功点总结起来,既是对自己思路的梳理,也是对自己的宣传,我认为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第三,在私域流量平台上练笔。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知乎等等, 给律师展示自己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我们部门,就有把朋友圈内容,直接转发到知乎上,而获得了案源。我认为,在私域流量平台上写作,因为要把形象、思想展示于人,这给我们会带来一定压力。但正因为如此,会对我们有所提升,因为写作的过程中,也就是现在我们常说的“内容输出”的过程,它会促使我们思考,对促进自己思维的整理、专业问题的思考、专业形象的塑造等等,都是大有裨益的。

第四,文字练习要久久为功。就我个人的体验,因为打小喜欢语文,初中时作文常常被作为范文给老师拿去给同学读,参加工作后,曾长期从事调研、宣传、领导讲话稿写作。不少调研文章,被公安部采用,或作为省公安厅的封面文章,常年参加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的实务调研、写作,这让我的爱好有了输出的接口,同时,让我对大型文字材料写作上,得到了更多实战锻炼。对文字的敏锐感知力,对综合性材料的组织与驾驭能力,也得到提升。这也对我在刑事辩护中,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上,受益良多。这一点,也供年轻律师,尽快找到自己在执业中的发力点参考。

张王宏律师

综上,我认为,应打好刑事辩护主体和程序上的基本功,同时,提炼口语化表述、紧贴案件事实展开数字辩护、找到无罪的参考项、想尽千方百计让新证据出场,以及锤炼自己的文字,这些,就是我关于专业刑事辩护创新与突围的几点感想。

谢谢大家!

来源: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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