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29件入库案例【5月9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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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裁判要旨: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

2025年5月9日-5月3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29件,其中民事16件,刑事7件,行政6件,具体如下:

民 事

1.孙某诉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当然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

入库编号:2025-14-2-001-001

裁判要旨: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

2.李某胜诉李某波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涉农村拆迁安置共有房屋的认定及分割规则

入库编号:2025-14-2-054-00

裁判要旨:认定未成年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共有权利时,应当综合考量政策目的、安置方式、自建安置住房的资金和土地来源等因素,并结合共有人家庭关系情况判断共有的性质。

成年后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安置房屋的条件成就时,应当参考共有房屋的房产情况、分割方式对房屋的价值影响、共有人的贡献、行使物权的便利等因素,依法确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

3.张某可诉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入库编号:2025-14-2-001-004

裁判要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虽然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艺术等技能。对于从事针对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承担保护未成年学员以及避免学员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自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对于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就年龄限制、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充分告知,且在培训时应充分关注学生状态,保障学生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王某某诉陈某某、垫江某中学校、某保险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学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入库编号:2025-14-2-001-003

裁判要旨: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结合体育活动项目的风险程度,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得当等进行综合判断。

5.孙某豪诉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夏令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入库编号:2025-14-2-001-002

裁判要旨:夏令营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组织者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尽到活动全流程的看护职责。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6.天津市某钢铁炉料贸易有限公司诉某冶金集团轧三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冶金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补充责任

入库编号:2025-08-2-277-001

裁判要旨: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被追加的股东为公司的,由于该公司的股东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无权在执行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7.赵某梅诉邮政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股东的股东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补充责任

入库编号:2025-16-2-337-001

裁判要旨: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系判断该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民法典施行前,参照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构成职务代理有效而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应当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相对人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交易行为存在过失,则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8.刘某某诉徐某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背靠背”调解化解遗弃动物致人损害纠纷

入库编号:2025-14-6-380-001

调解指引: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要坚持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可以采取“背靠背”调解法,通过与原、被告分别沟通找到切入口和突破口,通过释法说理,从细节处着手找到调解的破局点,推动双方围绕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达成调解。

9.北京新某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系列申请破产重整案——“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债务风险的重整化解路径

入库编号:2025-08-2-422-001

裁判要旨: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先行启动上市公司单独重整”+“统筹推进企业集团实质合并重整”的方式,一体推进集团内部不同类型企业的重整程序,从而维护企业集团整体的核心资产和重要偿债资源,确保企业集团资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及其核心子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需要分别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各自的重整程序中由分组的债权人进行表决。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地位的前提下,偿债资源和方案可以统筹安排,一揽子全面化解债务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子公司住所地不同的,为提升重整案件审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应当积极协商解决管辖问题;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可以由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10.郭某存诉某铁路公司、某铁路局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采矿权人主张以其自行委托相关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作为矿业权价值确定依据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5-11-2-478-001

裁判要旨:建设项目没有全部压覆但客观上导致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全部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当视为全部压覆。

铁路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压覆审批的,压覆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采矿权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补偿。

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补偿为原则,补偿范围包括采矿权价值、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直接损失。当事人请求基于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矿业权价款或者出让收益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所依据的调查评估报告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为准。采矿权人自行委托相关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者核实报告,未依法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11.广州爱某有限公司诉赵某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流量劫持的侵权法规制

入库编号:2025-07-2-369-004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通过技术手段诱导或强制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网页,造成流量损失,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主张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据此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2.麦某波诉北京法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律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合同相对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入库编号:2025-07-2-369-003

裁判要旨: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超出合理范围的,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个人信息主体据此主张个人信息处理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13.唐某某诉唐某成、肖某英法定继承纠纷案——以“定期存款”专款专用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益

入库编号:2025-14-6-029-001

调解指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家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这既是司法审判的要求,也是打开当事人心结的突破口,是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公约数”。在双方当事人都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提出既考虑当前又对未来有效安排的调解方案,可以采用“定期存款”等专款专用方式切实解决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所需,打消各自顾虑,解决矛盾纠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从“矛盾争议点、利益共同点、情感共鸣点”这三点寻找“最大公约数”的家事纠纷调解方法,有利于贯通法理情,在调解中释法说理,教育引导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达到司法审判的三个效果相统一。

14.某泰(青岛)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脉膜科技有限公司、段某、杨某、罗某彪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专利权属案件中实际发明人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3-2-160-003

裁判要旨:认定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时,如缺少发明人实际参与研发等可以直接认定发明人身份的证据,可基于诉争专利的技术领域、具体技术方案,综合考察技术沿革、研发过程以及发明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岗位职责与诉争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等予以认定。

15.某育种科技公司诉某农业股份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涉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3-2-161-002

裁判要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16.新某海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5-10-2-463-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时,既要审查是否存在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也要审查是否存在该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即依照我国法律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不可仲裁事项,或者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刑 事

1.李某、宁某群、林某波等盗窃案——利用工作上形成的有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221-002

裁判要旨:盗窃罪与秘密窃取型职务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占有处分他人财物的特点。二者关键区别在于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基于工作职责能够占有、处分本单位财物。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因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之机,而非利用自己在本单位中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席某某强奸案——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2-1-182-002

裁判要旨: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审判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或者给予其他处罚。

2.吴某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获得加入资格”的司法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168-002

裁判要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获得加入资格”的认定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参与者虽可免费注册,但需通过购买虚拟商品、服务等变相支付对价方式获得实际收益资格,系以“变相购买商品”形式掩盖“入门费”本质,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

3.王某明强奸案——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2-1-182-001

裁判要旨:在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状态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4.蒋某华猥亵儿童案——办理猥亵儿童案件中对被害儿童陈述的采信规则

入库编号:2025-14-1-185-004

裁判要旨:办理猥亵儿童案件,由于猥亵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之被害人是儿童,心智尚不十分健全,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当根据儿童的认知特点,结合案发经过、犯罪后果等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判断。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被害儿童父母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

5.杜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惩治

入库编号:2025-14-1-177-005

裁判要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详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和犯罪成因。对社会调查报告和有关人员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经出示、质证,依法采纳的,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

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劣迹累累、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6.刘某坤虐待、重婚案——虐待未成年孩童及哺乳期妇女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2-1-214-001

裁判要旨:虽然法律对重婚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重婚双方及其子女等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虐待罪的认定。

对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人,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予以摧残、折磨,致被害人多处受伤、罹患精神疾病等后果的,虽未达到轻微伤、轻伤以上后果,但能够认定虐待行为较为严重的,属于虐待“情节恶劣”,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7.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案——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8-1-367-001

裁判要旨: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兴奋剂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兴奋剂,应当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兴奋剂目录予以确定。

认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对象、涉及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主体身份等综合考量,妥当作出判断。

对于是否属于“兴奋剂”“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等作出认定。

行 政

1.王某亮诉乳山市卫生健康局、乳山市人民政府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对无医师资质的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备案的诊所从事诊疗行为的处罚

入库编号:2025-12-3-001-003

裁判要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修订)将诊所设置由之前的审批制变为备案制。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注意根据行医场所的客观实际,区分未备案与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并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无医师资质的违法行为人在未取得备案的经营场所内从事诊疗活动,同时违反诊所备案与医师执业许可规定的,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冉某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反复大量提起明显与自身合法权益无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入库编号:2025-12-3-013-001

裁判要旨: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联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并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3.张某诉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的区别

入库编号:2025-12-3-001-00

裁判要旨: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4.腾某科技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百某网讯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计算机软件网络公开时间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3-3-024-004

裁判要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既提交了通过网络数据抓取技术获得的当前在互联网上公开的特定软件下载链接公开时点的证据,也提交了专利权人在上述时点之前公开该软件安装包的证据,且上述两安装包的软件信息一致,而研发和发布两安装包的专利权人仅予否认而未提交反驳证据的,可以认定该软件的公开时点系上述较早的时点,进而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评价相关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5.某基金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用机理对化学产品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入库编号:2025-13-3-024-003

裁判要旨: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中,通常不考虑作用机理特征;但作用机理导致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改变,或者化学产品的结构和/或组分的改变系产生该作用机理的前提的,应予考虑。

6.永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张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

入库编号:2025-13-3-024-002

裁判要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合理限度,既要避免用仅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其他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来限缩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要避免脱离说明书、附图等所确定的本专利语境而孤立地理解权利要求。

来源:走近民法典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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