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3日,鞍山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开展鞍山市校外培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将联合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6月3日,鞍山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开展鞍山市校外培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将联合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2025年6月5日至8月31日为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结束后,将转入校外培训常态化治理阶段,持续巩固整治成果。
全市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从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证照不齐、隐形变异、违规收费、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着力消除各类风险隐患,规范市场秩序,净化行业环境,着力构建健康有序的教育生态。
通告要求,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双减”政策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范围监管,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规范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要持续强化机构内部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收费项目与标准要按要求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要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配齐消防安全设施,畅通消防安全通道,确保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安全,保障培训师生人身安全。
本次专项执法将强化联合执法检查。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重点核查办学资质、培训内容、收费行为及消防安全等环节,确保整治无死角。
对发现的证照不齐、隐形变异、违规收费、安全隐患等问题,严格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处以罚款等措施。违规机构信息将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将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严查在职教师(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电教馆、教研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在培训机构兼职兼薪、违规补课行为,一经查实,按《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全市通报。
对阻挠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违规培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为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特设立举报电话:0412-2698099。对举报线索,相关部门将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结果,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