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程青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青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特发布悬赏执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5)苏1084执2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程青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青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程青松,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301201454,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徐集乡季安村冯组35号。
执行依据:(2024)苏1084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1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属实(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使得本院顺利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赏金。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一年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514-84060251 13773306110
联系人:杨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来源:高邮法院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