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梁某的本科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后,被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的抽检复审判定为“不合格”,学校据此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梁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依据该校已有学位授予和答辩工作安排等文件,学位论文并无专家复审要求。学校在该届学生进入毕业程序后方印发的《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复
案件回顾
梁某的本科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后,被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的抽检复审判定为“不合格”,学校据此拒绝授予其学士学位。梁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依据该校已有学位授予和答辩工作安排等文件,学位论文并无专家复审要求。学校在该届学生进入毕业程序后方印发的《学位论文答辩后抽检复审学位论文的通知》违反现行工作规范,且未设置过渡期,应属无效。案件受理后,经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为梁某提供二次答辩机会,梁某因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本案以程序终止告终。
专家释法 安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高校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具有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复审并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的法定职权。学校对论文的复审应依法实施。
第一,做好政策的过渡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利益。本案中,学校在本届学生进入毕业程序后突然印发文件立即要求复审,没有设置政策过渡期。学校在政策过渡工作中应细化新旧政策的衔接方案,明确政策变更的时间节点、执行细节及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全体师生发布通知,确保信息透明。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政策解读与指导,特别是针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与帮助,确保他们在新政策下能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并解决学生在过渡期间的问题与困惑,切实保障每一名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毕业论文复审结果与评阅答辩的关系。《学位法》规定了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基本规范》规定,论文评阅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参与。至于论文复审程序,并非《学位法》和《基本规范》规定的程序,仅有部分高校为避免教育部抽检出现问题而自行设置。由于论文评阅、答辩程序是法定程序,高校论文复审程序的建构应嵌入其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当中,原则上不宜凌驾于评阅、答辩程序之上,不能否认评阅、答辩程序所形成的结论。
第三,细化毕业论文复审程序和规则。本案中,“论文撰写—答辩—专家复审”程序直接导致专家复审流程中认定不合格但缺少后续申诉复核机制的结果。学校应当设立异议处理环节,当专家意见分歧较大或学生对复审结果有异议时,可组织二次复核,并设置复核时间限制,确保问题能够快速高效解决。同时,本案中梁某认为专家提出的问题不足以导致复审不合格,反馈的结果缺乏具体量化的评分标准。学校也应当制定明确规范的评分标准,细化评分维度和评分结果,并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结果反馈方式,从而提升复审流程的公开性和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的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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