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书 | 何怀宏《罗尔斯正义论研究》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05 07:05 4

摘要:作为何怀宏教授的学术力作,《罗尔斯正义论研究》全面系统地剖析了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何怀宏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翻译《正义论》以来,持续关注并推进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本书是其多年学术研究成果的结晶。

罗尔斯正义论研究

何怀宏 著

作为何怀宏教授的学术力作,《罗尔斯正义论研究》全面系统地剖析了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何怀宏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翻译《正义论》以来,持续关注并推进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本书是其多年学术研究成果的结晶。

本书系统梳理了正义理论的演进史,探讨了罗尔斯正义论产生的影响,作者从追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渊源,剖析其与古代契约正义思想及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紧密联系入手,逐步揭示出正义理论的现代性问题,并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原则、应用和证明方法进行了条分缕析的梳理,充分展示出了罗尔斯正义论的面貌,也为读者勾勒出了一幅清晰的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路线图。同时,作者立足中国视角,从多文明、长时段的维度对正义理论展开了深刻批评。

何怀宏,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4年12月生于江西樟树市;1984—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1986—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1989—1995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1993—1994年,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1995—1998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1998至今,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伦理学原理、应用伦理学、中西伦理思想史。主要学术专著∶《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底线伦理》《道德·上帝与人》等。主要译著:《伦理学概论》[美]梯利著、《道德箴言录》[法]拉罗什福科著、《沉思录》[古罗马]马可·奥勒留·安东尼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美]诺齐克著、《伦理学体系》(主译)[德]包尔生著、《正义论》(主译)[美]罗尔斯著等。其他著作:《若有所思》《珍重生命》《心灵瞬间》《何怀宏散文》(上下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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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现代正义论

罗尔斯构建的正义论有一种鲜明的时代和社会特征,它不仅是一种正义论,而且是一种现代的正义理论,观其主旨、影响和趋势,它还是在现代西方社会占主流的一种正义理论。

我想区分两种思想,一种是“作为概念的思想”,亦即在思想者那里已经形成了概念、理论乃至理论体系的思想。比如哲学家就是处理概念的,而且是最为普遍和抽象的概念,哲学也是一种概念的艺术。这种概念的思想体系往往是由知识分子为之。另一种是“作为观念的思想”,此种存在于所有人中。这些观念自然也是概念,并且会不断受新的思想概念影响,但是,究竟哪些思想概念会变成社会上流行一致的普遍观念,或者说,哪些思想概念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以及产生多大的影响,能不能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则要受到从人性到时势的种种因素的推动和限制。有志改造世界的思想家大概都希望自己的理论成为人们心中的普遍观念。反过来,社会上开始流行或正在萌芽的观念也常常会被思想家纳入他们自己的思考,变成比较固定的概念或理论体系。罗尔斯注意到了这两种不同的思想,所以,他提出了“反省的平衡”的论证方法,试图在他的正义理论和社会流行的正义观念之间进行一种不断的相互修正和平衡。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

现在我想将罗尔斯的现代正义理论与古典的、传统社会的正义理论和实际观念做一些比较,后者的一个合适对象是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尤其是因为其著述中还反映了一些常识的正义观。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或者说正义的最高理想、正义的理念主要是在《理想国》中提出来的,而该书也注意到了社会流行的、常识中的正义观念。在《理想国》的前两卷里,柏拉图列举了下面三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正义观点。

第一种是玻勒马霍斯表述的正义观,是常识性的,也是法律的正义观点,那就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欠债还钱”“对敌恨对友善”。这首先是一种消极性的、交换性的正义,尤其是生意人的正义,是诚信的要求,即正义是诚信守约。其次还含有对友善、对敌恶,忠于自己的城邦,这还可修正为一般性的规则:对好人善、对坏人恶,或以善报善、以恶报恶。这已经有“给各人所应得的”之义。这是对正义的一种正面的表述,也是最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即不仅在雅典和其他希腊城邦,在任何社会大概都有一种底线伦理的意义。维护这种正义观及其相应法律,应该说是对弱者和普通人更有利的。

第二种是色拉叙马霍斯阐述的“强权即‘正义’”的正义观,这里的 “正义”是打引号的,是强者口中的“正义”(强有力的统治者甚至也能将其特殊利益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而揭破这一所谓“正义”的真相的观点反而可以成为一种被统治者的批判的武器,它指出统治者所说的“正义”后面常常隐藏着他们的特殊利益。这一揭示有其积极意义,但它后面也可能隐藏着一种正义和道德的虚无主义,即它也可能走向否认一切“正义”的语词,否认有任何真实的正义存在。所以,它可以说是对正义之反面的、负面的表述,在社会上也会广泛流行,可以同时为强者和弱者所用。它可以增强我们的现实感,使我们认清现实的同时也要谨防虚无主义。

第三种正义观则是格劳孔阐述的平衡强者和弱者的契约正义观。格劳孔试图从正义的起源和本质来定义正义: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干坏事不受罚,即很强、近乎超人)和最坏(遭遇罪行没法报复、近乎弱者)的折中和妥协,于是订立法律和契约来约束所有人(强者和弱者的平衡)。这一正义观已经开始有些超越普通人的常识,并具有一种试图看清正义本质的理论思考的特征。但它同时也还是一个具有现实感、基于人性论的定义,包括承认人有自利乃至自私的一面: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正义和不正义的人如果有了隐身指环,大概会做同样不正义的事情。“隐身人”的寓言甚至预设了后来的“哲学王”的理想难以成功。这个正义观也可以说是前面两个定义的一个综合,即经由正、反达到了一个“合”。但它的“法治”观念可以说更多地为弱者和普通人辩护,也意味着要约束强者。它还是一种契约正义理论的萌芽,罗尔斯正是把自己看作契约正义理论的一个传人,虽然在他那里,契约正义的内容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上述三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由不同的人提出来颇耐人寻味。第一种正义观是由一个倾向民主法制的外邦商人提出来的,第二种正义观则是由外邦来的一个智者,即政治教师提出来的,第三种正义观则是由一个雅典公民提出来的。第一种是公开流行的常识,第二种统治者会秘而不宣,第三种则已经是一种理论化的常识。在《理想国》的前两卷苏格拉底虽然对三种正义观都进行了质疑(特别是前两种,又尤其是对第二种),但也并不是完全否定对方,而是提醒对方他们的正义观点是需要反省的。他真正的观点则要等到别人都说完了才说。

苏格拉底之死

在讨论了这些正义观之后,《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详细阐述了一种理想的正义观,那就是著名的哲学家为王,同时三个等级各自做好自己的事、各安其分、各尽所能的正义观。他尤其致力于高层以至最高层,详细说明了在护卫者阶层实行共产制,如何培养和训练他们,哲学家如何从中产生等。但是,按照一些学者的解释:仔细察看柏拉图的阐述,由最智慧者实行统治的理想几乎不可能真正实现,甚至柏拉图自己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它只是作为一种理想的概念,更为实际可行的较好政体倒可能是一种法律统治的政体。

当然,即便否定哲学家为王,某种“王圣”而非“圣王”的观念(即 “因王而圣”而非“因圣而王”的观念),以及等级次序的观念还是会现实地在传统社会中保留。另外,我还以为,前面提出的三种正义观并非就被否定了,尤其是第一种常识正义观,它甚至可以说几乎包含在所有常态政体之中,即便能够实现哲学家或最热爱智慧的人为王,他也会维护这种基本的伦理和正义观,即保障交易的正义和忠于自己的共同体。即便作为护卫者的少数人实行共产制度,拥有私产的大多数人还是要交易的。国家肯定也要反对和惩罚诸如欺诈、撕毁合同的行为。它自身也要警惕以强权为正义的腐败,也要平衡强者和弱者、富人和穷人、少数和多数的利益。借用黑格尔的术语,这也可以说是一个“正反合”的过程,一个扬弃的过程。当然,对这三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并不是等量齐观、同等看待,对第一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似乎并不认为它是不对的,而是不够,所以,他后面就提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而对第二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显然认为它是不对的,它实际上是一种僭主的正义观;而对第三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显然也意识到统治者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某种同意和认可才能长久地实行统治,以及社会必须各得其所才能和谐,所以他重在说服。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可以说既有一种古典性,又有一种现代性。所谓 “古典性”,是指他提出一种等级加王制的正义图景,公民将被分为三个等级:大多数生产和经商的人、部分护卫者阶层和最高的几位或一位“哲学王”,但这三个等级不是世袭的,而是选拔产生的。所谓“现代性”,是指他的理论并不像其他传统社会的等级王制理论那样,是在几乎没有民主制对照的情况下阐述的,而是在反省雅典的一种发达的民主制度之严重弊病的情况下提出和展开论证的,而民主恰恰也是现代社会流行的政体。所以,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在今天也还有其“现实”意义。一个理论如果能够同时兼顾“古典性”和“现代性”,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理论还具有一种“普遍性”。柏拉图的理论比较聚焦于谁来统治而非怎样统治的问题,这也和现代政治理论不同。传统社会更多考虑“由谁统治”,现代社会更多考虑“如何统治”。而今天无论是“民主”的统治,还是“民意”的统治,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多数人的意愿为旨归,在主导价值观上基本都接受以经济为中心,满足人们对美好的物质生活的愿望。这从近代以来“平等”的呼声大倡就发生了,价值平等将多数人的价值追求推到了首位。

我们再从反映了古人正义观念的古代法律的角度看看传统正义和现代正义的差别。从古希腊城邦到古罗马帝国,直至中世纪的王国法律,虽然实施的范围有宽狭,但反映在其中的传统正义的中心观念都是“各得其所应得”。这里要注意两个观念,一个核心的概念是“应得”(desert):犯罪者应得或应受与其犯罪行为相应的惩罚,付酬或付劳者应当得到其所应当得到的收益或名分地位。还要注意其中的一个观念是“各”,它不是要对全社会进行统一的利益分配,而是要让其社会的成员各自得到他们的收益或惩罚。这“各”可以指群体,但归根结底还是落实到个人。

“各得其所应得”反映出传统的正义是一种“报的正义”,是“报仇” 和“报酬”,但在“报仇”的方面,在建立政治秩序之后,不能是自行复仇,而只能是交由国家代为“报仇”;而在“报酬”方面,则主要是由个人或国家之下的次级群体自行交易,但是,国家还要尽量维护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平台。这样,前者就是一种司法正义,后者就是一种交易正义。国家不参与直接分配。政府当然要通过收税等手段来维护司法正义和交易平台的成本,还要负担抵抗外敌和国内救灾的费用,但它一般不负责人们交易之后全社会的二次或三次的再分配。

柏拉图半身像

到现代社会,“应得”在主流正义理论中则渐渐失去了自己的道德含义,而“平等”则似乎被赋予了近乎“先天”的道德含义。在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中,“公平”(fairness)实际意味着“平等”,而不是“fair play”的“fair”含义。对这整个“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就是本书要着力讨论和仔细分析的。

当代西方评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文献数量颇为可观,却少见从历史文化角度对之进行的批评,其间的原因似不难发现:首先作者声明他的理论是一种对假设的理想社会的正义原则的理性设计,非历史的概括亦非对现实的直接指导,因而从历史角度批评就有混淆不同领域的危险;其次因为作者和评论者都处在同一个文明类型之中,对某些已经历史地形成的重要理论前提就会视为定论而浑然不觉。

我在翻译完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一编之后,也曾有意深入分析其阐述的某些具体问题,尤其是证明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引人入胜,预示着虽不一定丰厚但却十分可靠的收获,而且,作为在另一个文明形态中成长起来的学术工作者,还特别有必要进行这种训练,但是,在读了一些包括像博弈论一类的论著之后,我却不得不中道而返,这自然与我的专业领域和自认的学术使命有关,但同时还产生的一种强烈感情就是:害怕自己陷入过分细微的枝节之论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问题,

所以,虽然我并不想贬低那种细致分析的意义,但它可能是我暂时无力承担也无权享受的奢侈。所以,我想在别的评论者不会生疑的问题上质疑,在别的评论者认为一目了然的问题上开始,留意于他们不经意的东西,我想不离主航道,而暂不去探寻主航道两旁无数风景幽深的支流,而且我想尽量沿主流上溯,探寻它的源头,察看它与其他河流的汇合处,这也是不离大道的一个保证,也就是说,先从历史文化的角度进入,努力去发现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渊源,揭示它与西方历史上相关社会政治思想和观念的联系。

而且,作为一个中国学者,我们的目标肯定不只是解释。显然,我们有自己不同的历史形成的观念体系。而对每一个时代欲有所为的人们来说,也还有一个考虑如何使他们认为是正当、合理的观念进入自己所属文明的历史,从而成为这种历史的能动因素的问题。因此,即使是一本完全评论其他文明的著作,在那露出的冰山的峰顶之下,也还有一个埋在冰水里的巨大的峰体——那就是真正使他耿耿于怀的,他自己所属的文明。试图看清文明的差异、借鉴他人的经验而有所为,有什么比历史的审视更恰当的路径呢? 历史的路最长,也最短。历史主义常被看作与理性主义相冲突,真理一沾上历史的边,就似有相对之嫌。这种看法最终会把真理逼入仅为形式科学(数学和逻辑)的狭仄范围,而我认为历史中仍有某种普遍的东西在,理性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种东西。

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内涵虽不彰显,其理性主义和道义特征却很鲜明。他努力把思辨的概括和细致的分析结合起来,使他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完整、前后一致、互相证明的体系。因此,我想我的任务是首先使隐晦的东西变得明显,揭示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历史上的契约伦理思想的联系。我将描述最初实际上是分离的契约和伦理是如何向两端发展的,它们后来才达成一种结合,并顺便要澄清一个由望文生义引起的误解:似乎凡使用了“契约”概念的思想就是后来社会契约论的源头。然后,我要分析契约伦理思想的两种主要形态:统治契约论和社会契约论。我还尝试在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代表那里概括出一种正义原则的逻辑,在康德哲学中探寻现代正义原则的根据。

然后,我想直接进入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分析,联系当代西方其他主要的正义理论观点,来考察罗尔斯理论中道德优先、正义优先的特征,揭示其两个正义原则中蕴含着的内在冲突,以及他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的特点和局限,并展示他的思想理论在《正义论》之后遇到的主要批评和自身发展,最后则提出我的一个结语式批评和对在中国建设一种正义理论的初步想法。

总之,本书对罗尔斯的研究既打算做一种历史的、文化的追寻,又做一种理论的、逻辑的探讨,当然,后者更为重要,且始终围绕着他的基本著作《正义论》进行。我期望,通过这种历史和逻辑的展示,我们将不仅能准确地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蕴含和倾向,也能深入地把握他的正义理论所继承的一种近代遗产和实质精神,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思想学术成果。

本文为《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引言”,为方便阅读,注释已删。

延伸阅读:

来源:北大博雅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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