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鲜活审判实践的生动体现,是充满“烟火味”的社会生活映射,更是司法活动的成果结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教育作用,全面展现近年来渭源法院以“如我在诉”意识做实定分止争、推动案结事了的经验做法,推动法官干警进一步提升矛盾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鲜活审判实践的生动体现,是充满“烟火味”的社会生活映射,更是司法活动的成果结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教育作用,全面展现近年来渭源法院以“如我在诉”意识做实定分止争、推动案结事了的经验做法,推动法官干警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能力。渭源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渭源案例》专栏,以案释法让“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身边的平凡小案彰显法治精神,维护社会诚信,传播真善美,传递正能量,讲好渭源法治好故事。
常某诉杨某追偿权纠纷案
——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法院驳回原告超期诉求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杨某以药材红芪作为抵押,向渭源县某公司借款23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常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保证期间两年。2009年,因杨某未按期还款,渭源县某公司将借款人杨某和保证人常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常某对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7月,因杨某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保证人常某向渭源县某公司偿还借款35000元。2025年1月,常某将杨某起诉至渭源法院,要求杨某偿还代偿款项35000元。
裁判结果
渭源法院审理查明:常某虽于2010年7月代杨某偿还了借款35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其在2010年7月至2025年1月之间向杨某追偿的证据,庭审中,被告也以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渭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常某时隔14年之久才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对被告杨某的权利,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14年时间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应当认定为因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法典施行前,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民法典施行后,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起诉,也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的,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法律既要维护公平正义,也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平衡双方利益,既防止权利人无限期主张权利,也避免义务人陷入永久不安。渭源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善用证据规则是维护权益的关键,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让民法典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权利法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来源:社会观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