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美国彭博法律2025年5月31日的报道,美国美光公司已经于5月27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最高法院阻止中国竞争对手长江存储访问描述其闪存芯片的敏感源代码,此为专利案件证据开示(Discovery)的一部分。
据美国彭博法律2025年5月31日的报道,美国美光公司已经于5月27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最高法院阻止中国竞争对手长江存储访问描述其闪存芯片的敏感源代码,此为专利案件证据开示(Discovery)的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美光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理由中,国家安全因素成为关键,称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之前作出的判决中忽视了这一点。
企业专利观察(PRIP)在今年2月28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驳回美光请求的报道中,详细记载了双方这一争议的来龙去脉。
这一源代码的请求源于两家公司之间始于2023年的专利诉讼。
首先,长江存储在美国主动起诉美光的3D NAND产品侵犯其专利,此后,美光反诉长江存储专利侵权。
根据美国证据开示的规定,在专利案件的审理中,经常会有案件要涉及到源代码比对的情况,这就需要提供源代码。由于美国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因此将特定源代码开放给特定人员,其实是一种很常见的行为。
因此,在本案的审理中,双方都请求地方法官制定一项关于证据开示的保密协议,该协议允许特定人员访问和审查源代码,规定接收方可以请求并获取纸质版源代码,同时制定了防止泄密的条款。
根据该命令的条款,长江存储起初请求获取73页与美光3D NAND产品制造工艺和产品元件排列相关的源代码纸质材料。
但2024年11月,美光对此提出异议,指出这些材料被视为其 “最安全和敏感的源代码”,并且技术被盗的威胁 “非常真实”。并认为长江存储的请求不合理、不必要。
不过,地区法院最终驳回了美光的异议,美光随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申请强制令。
上诉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尽管强制令可用于保护机密和敏感信息,但该救济措施仅在 “构成司法权力篡夺…… 或明显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况下” 才适用。申请强制令的请愿人通常必须证明其有明确且无可争议的获得强制令的权利,没有其他适当途径获得所期望的救济,并且 “在这种情况下发出强制令是适当的”。因此,法院认为美光尚未能满足这些标准。
此外,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合理判定被申请人的证据开示请求并不过分或不合理,且保护令足以防止材料被复制或未经授权访问。长江存储请求的连续打印页数不超过11页,远低于双方在保护令中约定的长江存储可请求的连续30页的限制,且总页数为73页,仅占该命令所规定的1500页打印上限的一小部分。
对于美光公司提出的地方法院没有充分权衡其提出的关于此类访问的安全担忧。上诉法院并不认同。上诉法院认为,地方法院法官已经考虑了涉案源代码的性质和潜在风险,且法官都已给出了认为披露风险极小的合理理由。
上诉法院强调,与保护令一致,地方法院的证据开示命令要求将打印的源代码材料提供并保护给长江存储的外部法律顾问,而非长江存储本身。
保护令将禁止长江存储查看这些材料。
对于美光怀疑外部法律顾问不会遵守命令,反而会将打印件交给其客户,上诉法院认为这一怀疑除了猜测之外没有任何依据。
此外,美光主张地方法院本应更重视其源代码可能因未经授权披露给长江存储而 “落入错误之手” 所带来的安全和外交政策风险。但是,上诉法院明确表示不准备仅仅基于美光关于有人可能违反保护令并面临相应制裁的猜测,就在有限的强制令审查中干扰初审法院的利益平衡。
因此,从上诉法院作出的判断可以看出,美光以所谓的“国家安全”为借口来阻止长江存储寻求正常的法律途径,其目的性很明显。
包括美光所渲染的其核心代码可能或落入长江存储的说法,其实上诉法院也予以驳斥了,因为美国法律严格规定了保护令将会阻止长江存储接触到这些源代码。
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法律是在发挥效力,并非已经失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美国继续向美国最高法院寻求方案,恐怕翻盘的机会也不会太大。
事实上,在美国的专利官司中,常常被要求交出源代码的并不是美国公司,而是中国公司。例如中国的华为、大疆、海能达、字节跳动等都曾在专利案件中,被要求提供源代码。
对此,中国企业也都全部按照美国法院的要求提供了。即使一些中国企业也曾以根据中国法律,如果如法获得出口许可证,那么提供源代码可能会被处罚为由,希望不向美国法院提供源代码。但是最后的结果,都不乐观。
因此,从这一点来看,美光此次向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诉,事实上是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滥用了“国家安全”概念,因此很有可能美国最高法院也会作出与下级法院相同的裁决。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