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6月,陈某从他人处购买刷单平台源代码,创建“淘源之家”刷单平台,并在福建莆田设立工作室,雇佣朱某(技术总监,月薪1万元)、吴某(客服管理,月薪8000元加提成)共同运营。其刷单模式为:与商家合谋后,组织“刷手”虚假下单,商家发空包裹并伪造物流信息,“
2020年6月,陈某从他人处购买刷单平台源代码,创建“淘源之家”刷单平台,并在福建莆田设立工作室,雇佣朱某(技术总监,月薪1万元)、吴某(客服管理,月薪8000元加提成)共同运营。其刷单模式为:与商家合谋后,组织“刷手”虚假下单,商家发空包裹并伪造物流信息,“刷手”确认收货并虚假好评,以此提升商品销量和评分。每单收取商家8元佣金,其中5元支付给刷手,工作室每单获利2-3元。至案发时,累计刷单542万余单,陈某非法获利780万元,朱某、吴某各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吴某退赃20万元,朱某退赃5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朱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虚假刷单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决: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百万元;朱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五万元;吴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币五万元。
(一)刷单行为的定义
刷单行为是指平台商户根据电商平台设定的交易规则下,委托网络刷单平台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误导用户和消费者,从而使自己获取更大利益的行为。
网络刷单行为包括两种: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两者差异在于刷单内容,究其实质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正向刷单是指经营者通过刷单平台对自身销售的商品给予好评或虚假交易等手段,为自己增加销售量或提升流量。反向刷单是指经营者通过刷单平台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同类商品给予差评,从而在网络交易市场上降低对方声誉,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二)常见刷单模式介绍
1.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
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消费者更青睐于依赖“内容评判”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消费,同时“内容评判”也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然而,流量“变现”也导致通过“作弊”方式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花样翻新。当下,通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等“带货”的手段和套路更是五花八门,所谓的粉丝量、观看量、点赞量都是可以“刷”出来的。一些卖家通过营造直播间的“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非理性消费。
2.通过虚假交易“拍A发B”
区别与往常的“自刷”或者雇佣“刷手”的刷单模式,该刷单模式以寄送小额赠品、礼品代替下单商品,形成“拍A发B”交易模式,从表面上看接近正常购物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
3.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为了提高成交量、好评度,商家从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朋好友刷单,发展演变为组织、雇佣专门以此为业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单过程。这类团队组织清晰、分工明确,有专业的技术和设备“加持”,使得“刷单炒信”日益职业化、规模化,已经形成网络黑灰产业。
4.通过“寄空包”刷单
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严厉打击下,网络刷单的方式和特点也在不断地更新。通过“寄空包”的方式刷单就是近年来一种新的刷单手段,即“物流刷单”。一些不法分子控制着多个兜售快递空包的网站,贩卖大量的快递单号。这些快递单号或通过快递物流平台空转,或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寄空包”,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的物流信息。
以“寄空包”的方式“刷单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将空包裹投递或是在空包裹中放入小礼品,通过“物流”造假完成了交易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也是下一阶段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5.“刷单+套现”
在该模式下,由刷手在网店下单并给出好评,商家发出空包或直接不发货,再通过另外的渠道将刷手付的钱退回。在这个过程中,商家获得了销售量、好评乃至电商平台的补贴,刷手则能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
此外,刷手也可以分为用现金和存款进行刷单的刷手及用信用卡进行刷单的刷手。用现金和存款进行刷单的刷手无需支付费用,而用信用卡等透支额度方式支付的刷手通常需要缴费。因为刷手参与刷单的原因并不相同,除了少部分人想通过刷单来获得信用卡和花呗积分之外,大部分人其实是为了通过刷单实现信用卡、花呗套现,他们也是犯罪团伙的“客户”。
在犯罪团伙设计的黑色产业链中,商家和招募的刷手均具有双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单受益者,又是该犯罪团伙实施套现行为的平台提供者;后者既是刷手,又是套现获取现金流的受益者。商家的利益驱动点在于提升销量、获取好评、网络引流,以及后续在入驻平台续约时获取优惠合约条件等;刷手的利益驱动点在于获取现金流、获取网络平台积分等。
(三)刷单行为涉刑情形
一般情况下,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客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单人对自己经营的商品进行好评刷单时,刷单人的评价难免会涉及商品性能、质量、售后服务等,这种好评刷单对消费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广告宣传。如果刷单人对商品进行虚假评价,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3)敲诈勒索罪。不少刷单人以举报商家刷单相要挟敲诈钱财,商家惧怕被封店,大多不敢通过电商平台解决,只能私下接洽刷单人同意其不法要求。此外,职业刷单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相当的操作话语权时,会对网店以给予恶评相威胁,勒索钱财。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网店经营者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并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即可成立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刷单行为产生的虚假交易和订单,为商品快速提高曝光率和信誉度,本质上是网络市场领域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该犯罪团队可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其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好评可以刷出来,而信任是买不到的。买来的好评能唬人一时,虚高的交易量能维持一刻,但在真相浮出水面后,消费者的信任将瞬间消失。依靠刷单短暂获利的商家,不仅自毁信誉,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落得“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来源:王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