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的数据类型区分与权属分析(67)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05 19:49 2

摘要:百度网讯授予百度在线:1)“百度百科无线web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独占性使用许可(可转授权);以及,2)以自己名义维权并获得赔偿的权利;3)授权期限:自签署日至2030年12月30日。前述“百度百科无线web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内的文字、图片、美术、音

为阅读简便,两原告单独时分别称为百度网讯、百度在线,合称百度公司。被告简称互动公司。

百度在线成立于2000年1月18日,系百度、百度百科等商标权利人。

百度网讯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系百度网主办单位。

2014年1月1日,两公司共同签署《知识产权授权及联合运营确认书》,就百度百科产品运营、维权达成如下约定:

百度网讯授予百度在线:1)“百度百科无线web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独占性使用许可(可转授权);以及,2)以自己名义维权并获得赔偿的权利;3)授权期限:自签署日至2030年12月30日。前述“百度百科无线web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内的文字、图片、美术、音乐、动画、界面、运行产生的动态画面、试听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确认百度网讯负责“百度百科无线web系统”部分运营推广活动,百度在线进行协助;

2020年,百度公司对互动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5余万元。背景大致如下:

百度公司2006年4月发布“百度百科”产品测试版,2008年4月发布正式版,截至2020年10月已收录超过2100万词条,参与词条编辑的网友超过717万人,诉讼中,双方确认“百度百科”中对外展示的词条数量为2700余万。百度公司主张“百度百科”系由用户编辑的含有海量词条内容的网络百科全书,百度公司通过为用户提供查找、创建、编辑信息的存储空间,获取对海量词条的竞争权益。互动公司未经许可,抓取60余万条百度百科词条并在被告运营的“互动百科”产品中进行传播,构成不正当竞争——互动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抓取涉案词条,违反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规定;即使并非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抓取,也违反反法第2条规定。

互动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最早名称是互动在线公司,2015年9月更名为互动百科股份公司,2019年8月更名为现用名“互动百科公司”,字节跳动在2019年9月完成对该公司的收购,持股100%。互动公司的“互动百科”产品也进行了一系列更名:2020年4月30日,“互动百科”变更为“头条百科”,2021年3月8日,PC端“头条百科”变更为“快懂百科”,2022年4月15日又更名为“识典百科”。为阅读方便,以下简称“互动百科”。截至诉讼前的2020年1月,“互动百科”已收录了超过1800万词条。

互动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百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从诉讼主体资格、竞争权益、被诉行为及定性等方面一一提出反对意见:

诉讼主体资格方面,被告认为百度网讯因已将百度百科相关著作权独占性使用权授予百度在线,不再是适格原告,百度在线作为商标权人也无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竞争权益方面,被告认为涉案百度百科词条不具有合法来源,并非真实的用户在百度百科平台创建或编辑,且百度百科存在大量搬运自互动百科以及第三方平台的内容,因此百度公司对涉案词条不享有竞争权益被诉行为方面,被告辩称自己未实施抓取百度百科中涉案词条并在互动百科中进行展示之被诉行为,理由主要是:

1)互动百科上线时间早于百度百科,词条均由用户在其平台进行编写,并付出了巨额成本激励用户创作;

2)被告平台内的涉案词条系用户发布;

3)部分互动百科中涉案词条的发布时间早于百度百科涉案词条的发布时间,百度百科不能证明其在先发布涉案词条;

4)鉴于百科词条的特殊性(因客观事实限制,独创性空间有限),即便双方词条内容一致,也无法证明互动百科中的涉案词条来自于百度百科;

5)不认可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双方词条一致性的比对方法和比对结论。

总体来看,互动公司的答辩意见虽然思路正确且通用(相对同类案件被诉侵权方而言具有示范性),但举证不足以推翻原告证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就百度百科词条集合享有竞争权益,互动百科抓取词条的行为足以对百度百科产生部分实质性替代,损害了百度百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构成反法第2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看一下具体情况。

两原告认为《百度百科用户协议》中的下列条款可证明用户许可两原告作为平台对词条独立享有使用、复制等权利:

1)“百度百科是百度公司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免自由访问并参与撰写和编辑,分享及奉献所知的知识”。

2)第二部分权利说明:

第2条:“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其他形式)及其它附属品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第4条:“对于用户发表到百度百科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视为用户同意百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

第5条:“任何人只有在获得百度百科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百度百科站内的信息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传播、修改这些内容,未经百度百科公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抓取、复制、镜像等方式)使用百度百科站内内容或据以创作衍生作品”。

第6条:“非权利人(包括个人、单位、媒体等)在转载百度百科的内容时,需要在该内容附近用显要字体说明该内容来自百度百科或提供百度百科来源链接地址。

两原告为证明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提交两份民事判决((2015)海民初字第28211号、(2015)东民(知)初字第05653号)作为证据,判决书中均认定“百度百科”系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

法院查明百度网讯经营百度百科网站,百度百科产品介绍包括“……百度百科是百度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网络百科书……”。

互动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答辩时提出以下质疑:

百度网讯已经在《确认书》中将“百度百科无线web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独占性使用许可(2014年1月1日-2030年12月30日)授予百度在线,说明百度网讯在授权期限内对“百度百科无线web系统”不再具有任何使用权,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百度在线作为商标权人,商标注册证无法证明其与本案的关系,百度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类证据中也未出现百度在线,与《确认书》中的授权事项相矛盾;百度公司为证明其就百度百科词条集合享有竞争权益提交了百度百科用户协议,但协议中并没有体现两原告名称,无法证明两原告与百度百科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百度网讯、百度在线提交的百度网ICP备案信息查询截图、商标证、确认书,可以认定两原告共同运营百度百科,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进一步判定原告就词条集合享有竞争权益,具体情况明天看。

参考:知产库公众号2025年5月29日发布《百度百科词条案判赔800万二审判决书》((2024)京73民终1424号)

来源:YunfangW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