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岷江雪水点化的千里沃野与新时代“天府粮仓”交相辉映时,碧波荡漾中交织着哪些司法回响?当绿色低碳从城市生态肌理间“拔节生长”时,追新逐质中蕴涵着怎样的司法作为?当二千余年城名未变、城址未迁的文明基因与世界文化名城、世界旅游名城相遇时,诗意栖居里展现着何种司法韵
"
当岷江雪水点化的千里沃野与新时代“天府粮仓”交相辉映时,碧波荡漾中交织着哪些司法回响?当绿色低碳从城市生态肌理间“拔节生长”时,追新逐质中蕴涵着怎样的司法作为?当二千余年城名未变、城址未迁的文明基因与世界文化名城、世界旅游名城相遇时,诗意栖居里展现着何种司法韵律?当锦江河畔的千年烟火、天府绿道的草木葱茏不断润色巴适安逸生活时,城市治理中司法如何撑起一抹晴柔的绿意?
今天为您解密。
🌾🌾🌾
"
在第54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的部署要求,系统总结梳理成都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经验成效,6月5日,成都中院在天府新区举办新闻通气会,紧扣“美丽中国我先行”主题,发布《成都法院立足生态司法保护职能服务保障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白皮书(2018—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及成都法院服务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
2018年以来,成都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下,锚定建设“全省示范、全国一流”法院目标,立足环境资源、知识产权、破产等专业化审判职能,着力加强生态司法保护能力建设,抓办案、强创新、促治理、护发展,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不断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宜居宜业、活力善治的公园城市新期盼。
白皮书《白皮书》全面展示
2018年以来成都法院
建立健全生态司法保护机制不断深化
专业化和恢复性、协同性、预防性
“一化三性”的司法实践
充分彰显法院融入服务成都
超大城市治理格局的担当作为
01. 深耕生态之本
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成都
加大司法力度,擦亮青绿山水。2018年以来,成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2177件,其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刑事案件519件,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权益保障等民事案件3603件,环保行政管理、处罚等行政案件7615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440件。
2018年以来成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数量趋势图
坚守环境资源,蓄积绿色能量。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依法审理涉侵害东方白鹳、雀鹰、楠木等珍贵、濒危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288件,非法采矿犯罪142件;实质化解涉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企业搬迁补偿纠纷,妥善审理无人机作业偏差引发农药致害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传递“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
注重修复治理,绘写生态画卷。加强恢复性司法实践,创新“专业化审判+社会化治理”模式,引入专业机构参与污染物处置及生态修复全流程,与市级职能部门共建生态司法修复联动协同网络,增殖放流50万余尾、补植复绿6600余株,认购碳汇合计434余吨,推动实现从“一判了之”向“修复闭环”的全面转变。
02. 把握城乡融合
守护城园相融、蓝绿交织的生态格局
加强阵地建设,筑牢法治屏障。强化沱江、岷江流域环资审判协作,设立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法官工作室,联合开展巡河巡田巡林、线索移送、联合调解114次,布局打造生态司法保护修复基地14个。
强化分类保护,释放生态价值。围绕幸福河湖、川西林盘、优质良田等开展差异化司法保护,联合成都平原“天府粮仓”核心区7家中院建立司法保护联盟,化解土地承包经营、农林牧渔业承包纠纷2900余件,审理“竹叶青”、“郫县豆瓣”等商标侵权案取得良好效果,多案入选最高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紧扣城市文脉,促进文化赋能。建立古树名木、古镇、古文物等司法保护工作阵地,依托金沙遗址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地,与广汉法院服务联合“申遗”。助力保障数字文创业高质量发展,充分保护以“哪吒”为代表的“源自成都、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数字文化创意和现象级IP。
03. 护航产业发展
守护经营主体逐“绿”追“新”的动力活力
树立规则导向,引领产业提升。在政府土地收储等案件中,强调用地企业应当对经营期间的污染情况负有预防和治理责任,在某家居制品公司清算转重整系列案中,将环境整治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助推民营企业低碳转型升级,坚持任何人不能从污染环境中获益。
创新制度实践,增益绿色发展。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二条措施、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等,为企业依法有序开展减污降碳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宽容条件。联合市级机关发布《关于破产审判涉企业环境权益保护备忘录》,建立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机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向奔赴”。
加强协作互动,深入助企惠企。问需问计晶硅光伏、锂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妥善化解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案件,设立绿色制造司法保护实践基地,通过法官工作室、法官“坐诊”等帮助企业优化发展方案,与银行、环境交易机构等建立金融审判绿色沟通机制,让绿色金融更好服务实体企业。
04. 聚焦城市治理
守护和谐和顺和美的魅力蓉城
聚力治污清废,维护城市形象。依法规制通过暗管、渗井灌注偷排污水等行为,陈某龙偷排污水逃避监管行政处罚案,入选联合国环境署司法门户网站第三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加强城市固废污染、油烟扰民、汽车尾气超标等治理,向噪声制造者发出行为禁止令。妥善审理供用水、电、气、热动力合同纠纷,倡导绿色低碳文明风尚。
攻坚小区治理,保障人城相宜。推动基层法院入驻当地综治中心,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0.14万件,将超8万件小区纠纷化解于诉前。严格物业公司劝阻防范私搭乱建、侵占公共绿地、破坏景观小品的责任义务,促进物业公司配合协助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居民推窗见绿、出门见园的获得感、幸福感。
服务文旅融合,丰富蓉城品牌。牵头共建成都都市圈司法护航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合作机制,完善大邑法院“邑旅调”、西岭雪山风景区法官工作室等司法服务站点建设,依法审理涉旅纠纷案件956件,开展“冬游四川 司法同行”等系列特色活动,编写发布旅游纠纷化解指引手册,提升乐行、乐游、乐享的游客体验。
典型案例成都法院服务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生态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节选)
目 录
【案例1】守护公园城市鹭鸟翔集的风景线——刘某某、宋某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2】得不偿“石”,非法采矿要不得!——邓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3】荒地变稻浪的美丽蝶变——崇州市某社区居民小组与李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4】保护绿色生态的创新“种子”——四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诉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5】保护熊猫文创,守护公园城市的形象IP——张某诉某礼品店销售文创产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6】合理安装使用充电桩还需额外交费?——程某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涉新能源充电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宋某某、谢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刘某某、宋某某、谢某在四川天府新区白沙湖附近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全球数量不足万只的“鸟中熊猫”东方白鹳,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坚持惩治犯罪、生态修复和法治宣传并重,督促行为人履行刑事责任的同时自觉缴纳赔偿金并专项用于候鸟栖息地保护等生态修复项目,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推动与检察机关、行政主管机关建立生态损害修复沟通协作机制,努力推动生态法治与城市文明相融合。
成都法院案例2得不偿“石”,非法采矿要不得!——邓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邓某无证盗挖环城生态区内地下连砂石并贩卖,对环城生态区的土地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毁,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内公开庭审并同步开展网络直播,约40万人次观看。同时向被告人发送生态环境修复令,确保行为人案后全面履行修复责任,为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成都法院案例3荒地变稻浪的美丽蝶变——崇州市某社区居民小组与李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李某某承包农村土地后因管理不善,致地块荒芜,李某某被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为抛荒地,后被居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租金、解除合同并将土地复耕复垦。法院创新运用“司法调解+生态修复”机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履行,推动抛荒地快速复垦为高标准农田,为统筹耕地保护与生态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司法范本。
成都法院案例4保护绿色生态的创新“种子”——四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诉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购买猕猴桃枝条,嫁接培育果实并贩卖,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四川某猕猴桃种植公司以未经许可擅自种植该品种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承担责任。该案明确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的种植行为应被认定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法律适用标准,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后续审理中的确认,对全国类案处理具有示范意义。同时,法院灵活采取以支付许可使用费代替铲除树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平衡了多方利益,在服务乡村振兴上具有积极导向作用。
成都法院案例5保护熊猫文创,守护公园城市的形象IP——张某诉某礼品店销售文创产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某礼品店等十余家小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包含与张某创作的“抱竹熊猫”等熊猫形象高度相似的文创毛绒玩具等,某科技公司系销售商品的生产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生产商及商户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张某欲对其他销售相关商品的40余家小商户提起批量诉讼。法院坚持一揽子解决纠纷,积极促成由生产商赔偿13万元,张某不再追究各小商户侵权责任并另案主张其他权利的调解方案,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60余件,并解决关联纠纷70余件。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促推“熊猫”这一蓉城的靓丽名片在新时代的原创演绎中不断绽放出新的光彩。
成都法院案例6合理安装使用充电桩还需额外交费?——程某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涉新能源充电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程某某欲在自购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某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程某某5500元“电力增容费”,后程某某认为该费用缺乏依据,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法院充分考量新能源汽车产业迅速发展背景下小区居民对安装汽车充电桩日益增长的合理需求,认定既无约定,又未经业主大会决议,物业服务人不得就新建充电桩收取“电力增容费”。法院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高效能治理和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对于顺应城市清洁能源比例优化、引领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振绿色消费等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成都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丰富生态司法保护内涵、构建立体司法服务体系、护航超大城市治理上下功夫,不断夯实生态保护基底、守护绿色发展动能、营造人文和谐环境,以司法新担当新作为不断回应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的实践要求,为公园城市示范区和美丽成都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供稿丨环资庭
[ 转载请注明来源 ]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