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人自来苦,写作何其难。十多年前,坊间传说“中国靠写作为生者不足千人”,其群体灭绝之忧已堪比国宝大熊猫,到如今,少数后来者再闻写作而丧胆者,何其众也?
作者:金仲兵
文人自来苦,写作何其难。十多年前,坊间传说“中国靠写作为生者不足千人”,其群体灭绝之忧已堪比国宝大熊猫,到如今,少数后来者再闻写作而丧胆者,何其众也?
海棠作家无偿写作或微薄打赏,这是边缘群体的生存现状呀,为什么要赶尽杀绝呢?
一、对海棠作家一物双吃,蚊子肉也是肉
1、力求重振民营经济市场信心的《民促法》出台前后的2025年上半年,甘肃兰州城关分局、兰州新区分局及森林分局等多支警力却反其道而行,以秦扫六合之势从西域遥指中原,大规模跨省抓捕多达数百名在校大学生、职场新人等网络作家,这无疑是万人唾弃、人神共愤的远洋捕捞!
近日,多名“海棠文学城”耽美作者发文,提及近期被甘肃兰州方面跨省传唤的经历,呼吁社会关注,得到不少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支持。
其实,这已经是海棠文学作家“梅开二度”因言触法了。
2024年6月至12月,安徽绩溪警方即以“清朗网络环境”之名,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跨省抓捕海棠文学城五十多名耽美作家。
这次,与安徽绩溪根据“获利金额”区分刑责不同,兰州方面看别人吃肉,不惜抱着喝汤心态自降门槛,针对那些“无偿写作”或仅获微薄打赏的作者,以更显抽象和弹性的“为平台引流、构成整体牟利”的主观认知论处。
不论免费写作还是几两碎银,能引来各方卫士扑食,已恐非内容本身,或与地方财政朝不保夕有关。蚊子肉,也是肉呀!突兀的是,真到了连蚊子肉竟要一物双吃的地步了吗?
2、当然也有例外,有人举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即同题材创作者中的苹果手机用户,还有北京和上海的作者,有些竟莫名其妙地成为了漏网之鱼。从中联想到什么?地域歧视和群体歧视?选择性执法?捡软柿子捏?
以罚款为目的,对文学性或是性文学进行合法性判定时,必然扭曲为对弱势群体的降维打击和对强势群体的穹顶式保护。
例外还有,比如张贤亮、贾平凹、莫名和贾甜甜这些大家、二家们,还有徐悲鸿的裸体画作,哪个不涉黄?但那叫艺术,是因为历久成精入了殿堂,有主流权威背书之故。
一刀切执法不可取,双重标准也不行,进退两难呀——那么,可不可以谦抑执法,有些良知和敬畏感,枪口抬高一寸呢?毕竟,给它人留活路,也是给自己留方便。
二、文艺界动态清零,写作者人人自危
1、海棠事件之外,2024年12月2日,浙江消保委给晋江文学城下达《约谈函》,涉及读者深陷文学故事不能自拔进而不得不持续付费阅读,易被解读为作者未“尽提醒义务”或“未开启青少年模式”,并要求12月9日到杭州参加约谈会,需就相关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并反馈进一步整改措施。
——文学故事有没有吸引力,任何作者和平台都难以精准把握,这是个互相选择的过程,即市场经济中的帕累托最优。所以,包括所有文化产品在内,国际普遍流行的作法是“分级管理”,但我们为什么不拿来一用,非要一事一议呢?
2、相较之下,海棠事件或因平台地处域外鞭长莫及,只能针对域内个人作者痛下杀手。反之,晋江文学置身域内,自非法外之地。
远洋捕捞的典型特征,程序和手段上就是查抄封整罚刑,表面主体针对企业,实际主体却是个人。蛇打七寸,人打软肋,盖莫如此。所以,虽然晋江文学城平台抵抗力较海棠个体作者稍强,但难保领导层个人永葆无恙。
种种迹象表明,一场针对文艺界的远洋整肃风潮正在上演,紧张氛围下人人自危。
类文革之风不可长!
三、捕捞海棠女作者,《民促法》的胯下之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九章七十八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于今年5月20日起施行。
《民促法》出台,有人以为希望会重新燃起,没想到在持续强势出击的远洋捕捞面前,却逆向相映成趣,让《民促法》逼仄、尴尬到到无以言状。
海棠案中定刑依据,是1979年的标准。时过境迁,就像官定稿费低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同理,在货币贬值几十、上百倍的四十九年后,入罪定刑门槛依然低到“就看想不想办你”的地步。不同的是,二者方向相反。从更高层面看,写作入刑的“文字罪”实属现世奇观!
美国某大法官说,对性和淫秽的看法,全在自己的认知里。我则认为,此罪绝非大小之辨,而是有无之争。
2、暂不论会不会从中诞生伟大的作家和思想家(太难了),仅就这群不甘躺平、自谋出路的疫控一代年轻人的稻梁谋而言,自主创业就是在为党和国家解忧,可是,远洋捕捞却不遗余力地断她们的后路。毫无疑问,这也是在断《民促法》的后路。
从实体民营企业到个体兼职写作者,远洋捕捞竭泽而渔,手段随之降级,最终演绎成野蛮的江湖劫掠,不惜割韭菜,打蚊子了。
徽、甘诸君对社会关切的无视,对自由创作的摧残,对性权利的漠视,对社会群体的撕裂,所办的哪里是案子,分明是直接废了别人的人生。也是你们,不约而同,前赴后续,给予《民促法》足够当量的跨下之辱,真的尽力了......
倘若《民促法》继续放任如此罪恶,则人人皆为罪人。考验《民促法》成色的时候到了!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星期二
来源:律媒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