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卫某系杨某的婶婶,两家人住在同一院内,是楼上楼下邻居。久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隔阂,两家存在宿怨。一晚,杨某的儿子跑回家向其告状,称头部被卫某撞到门上。杨某在没有核实清楚真实状况下,主观认为卫某是故意将其孩子头部撞伤,存在谋害其孩子的重大过错,分别在家族微信群“
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必备的网络社交工具
在群里发言“信马由缰”
造谣诽谤辱骂他人
结果,赔礼又赔钱!
基本案情
卫某系杨某的婶婶,两家人住在同一院内,是楼上楼下邻居。久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隔阂,两家存在宿怨。一晚,杨某的儿子跑回家向其告状,称头部被卫某撞到门上。杨某在没有核实清楚真实状况下,主观认为卫某是故意将其孩子头部撞伤,存在谋害其孩子的重大过错,分别在家族微信群“老马家牛牛牛”和“某村三组村民群”(该群有村民217人)中发表侮辱性言论。为此,卫某以杨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老马家牛牛牛”微信群中连发多条消息,言语中包含人格侮辱性字眼,极力贬损原告卫某的人格尊严;在“某村三组村民群”中发表原告卫某谋害其孩子的不实言论,该言论给原告卫某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和人格贬损的后果。被告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在微信群“某村三组村民群”里进行公开道歉,为原告卫某恢复名誉,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确定;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法院在某村委会门口张贴该判决书内容;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卫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崤函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侵权的损害结果主要是名誉利益的受损,即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一般是以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被第三人知悉为标准,并根据第三人知悉的事实来认定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不特定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里的发言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若在微信群里发表不能证明客观真实性的言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小编提醒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传播具有影响大、传播快等特点,发表的不当言论具有随时被不特定多数人知晓的可能性,其造成的侵害后果往往比一般名誉侵权更大。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抖音等作为重要的网络社交平台,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
若产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采取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等方式来贬损他人名誉,尤其是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发布诽谤性图文等。公民应当对自己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遵守公序良俗,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殊不知可能已经逾越了法律红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且言且慎重。
来源:上海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