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前期我们持续报道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丁某、王某村等包庇殴打罪犯的两名干警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多名知情人士的来电,有的人当时就在事发现场。经过我们的多方调查,还原了当时的事发经过。
自前期我们持续报道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驻狱检察室检察官丁某、王某村等包庇殴打罪犯的两名干警以来,我们陆续收到了多名知情人士的来电,有的人当时就在事发现场。经过我们的多方调查,还原了当时的事发经过。
2022年5月29日早上7时许,南阳监狱直属二监区服刑人员康某与其他同监犯人发生争执,动手打了对方一巴掌,随即被制止,该监区值班监区长黄某听说后,手持伸缩警棍到达现场,在康犯已经被完全控制、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招呼值班狱j徐某一起对犯进行了长达四、五分钟的激烈击打,康犯跪在地上抱着黄某的腿求饶却仍不被放过,随后,直属二监区以“装疯卖傻,逃避劳动,殴打同犯”为由对康犯隔离审查,将其打背铐送到监管监区“禁闭室”。
康某送往“禁闭室”前被押到监狱医院,草草、粗暴地进行了常规体检:站着量了脉搏、血压,被三四个人按在床上做了心电图,没有脱囚服做了体表检,由犯医对其进行了胸透。整个体检过程康某全程被打着背铐,但监狱医院依然出具了“一切正常、体表无外伤、肺部无异常”的体检报告。
7时30分,康犯被押送到监管监区 “临时禁闭室”(该“禁闭室”为一间普通监舍,不符合禁闭、隔离条件),因其不服从管理,情绪一直不稳定,激动、愤怒。一句话都不说,敌意很深,当班的刘某副监区长对其用约束椅进行约束。下午3时许,杨某副监区长前来接班,在权衡270多名老弱病残罪犯的安全和解除约束措施后存在的潜在危险之间,杨某副监区长采纳了管教干警暂时不予解除约束的建议,同时安排人照顾其饮食,要求值班jc对康犯多加关注,防止意外。
2022年5月31日下午18时许,康某被解除约束一小时后被放开,又欲强行闯出“临时禁闭室”,在被控制约十分钟后出现异常,随后被送往监狱外张仲景医院救治,6月1日晚上六点半死亡。
康某死亡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解剖和死因鉴定,2022年8月24日的鉴定结果是:康某系左侧颞顶叶、枕叶、及脑干大面积脑梗死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鉴定书显示康某本身患有脑动脉粥样硬化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同时死因鉴定书显示:康犯胸骨和肋骨共8处骨折、多处皮下出血、双肺呈大理石纹理样改变,双侧胸腔少量血性液体……,这分鉴定充分反映康某在生前遭受了击打,曾经受了怎应的折磨。
卧龙区驻狱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在6月1日早上就拷贝了“康犯违规、遭狱j殴打、粗暴体检、进禁闭室被约束”的所有视频,清楚掌握了康犯被狱j殴打的所有事实。奇怪的是,丁准做为驻狱检察室主任对康犯被暴力殴打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不追究责任。甚至为了包庇这些狱j,哄骗康某家属,隐瞒康某被殴打情节,诱骗康某家属签字同意火化尸体。
狱j殴打罪犯致其重伤是恶性事件,驻狱检察室的检察官作为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者,面对如此严重违法行为,视若无睹,这种态度实在令人寒心。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们不敢断言?
2023年3月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村担任驻狱检察室副主任,配合丁某调查康犯死亡一案。但令人费解的是,调查过程检察官没有提任何狱j殴打罪犯的情节,反而于2023年3月底由南阳市检察院原五部检察官李某牵头,卧龙区检察院丁某、王某村配合,对监管监区刘、杨两名值班的副监区长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进行立案调查。为了达到起诉的标准,丁某、王某村明知南阳监狱医院对康犯的体检违法,体检结果属于非法证据,仍然将其做为重要的证据提供给武汉崇新鉴定中心,并且故意将监控视频中的“罪犯遭狱j殴打和粗暴体检”部分隐匿,只将康犯进入禁闭室后的监控视频提供给鉴定中心,诱导鉴定中心于2023年10月20日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康某坐约束椅与血栓形成所致大面积脑梗死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卧龙区检察院依据这份满是疑问的“鉴定意见”,认定刘、杨两人身为监狱副监区长,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罪犯进行体罚虐待,属于情节严重。于2023年11月23日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将两名副监区长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村多次拒绝向律师提供狱j殴打罪犯视频,直到案子起诉至卧龙区法院后,通过法院强烈要求,王某村迫不得己才向法院提交完整视频。
2023年12月20日卧龙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不公开开庭,于12月27日判定刘、杨两人虐待被监管人罪名成立,判处杨区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区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两监区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裁定,发回卧龙区法院重新审理。
卧龙区法院又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20日和7月4日两次召开庭前会,当事人律师多次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法庭提出做“殴打——骨折——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以及要求武汉崇新鉴定中心鉴定人出庭和南阳监狱医院医生出庭的申请。
2024年8月8日下午和9日下午,卧龙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两个下午共计10个小时,当时参加庭审活动的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监狱干j。庭审过程一波三折,交锋激烈。合议庭对律师的诸多申请:1)申请殴打行为对康某造成的伤害与康某最终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申请武汉崇新鉴定中心人员出庭;3)申请南阳监狱医院乔某亮医生出庭等,法庭都不予支持。当事人的律师据理力争。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对康某身上的八处骨折提出了两个意见:1)系康某昏迷时监狱医院院长抢救时按压所致;2)系2022年6月1日晚上6点30分,康犯濒死时张仲景医院医生做心肺复苏时按压所致。为此丁某、王某村还提供了一份监狱医院医生乔某亮的证言:2022年5月29日上午康犯在做胸透时,胸部无骨折,用来证明击打行为不会造成骨折。律师当庭提出:1)当时做胸透时,乔某亮医生并不在现场,且当时没有胶片,仅有一份肺部无异常的记录,乔某亮医生是如何在2年后,在什么材料都没有的情况下,得出胸部无骨折的结论?2)2022年5月31日晚9时,康某在张仲景医院的CT报告单上已经明确显示该犯胸部有细微骨折,待康复后复查,南阳市检察院为什么说康犯身上的骨折系6月1日晚上在濒死状态下进行心肺复苏时按压造成的?况且是三个部位、八根骨头骨折,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生抢救时怎么可能造成如此后果?
经过两天的庭审,本案起码有以下焦点:
1、检方认为康犯不是严管对象。
这一点是不成立的。实际上监狱服刑人员因违规降级,可以随时调整,这是监狱有明文规定的,根本不需要讨论。
2、检察机关依据的《河南省监狱罪犯集中严格管理教育办法》不能上升至国家监管法规的高度。
虐待被监管人罪客观要件是必须违反国家监管法规,而国家监管法规是指《监狱法》和其他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监管的行政法规。
3、武汉崇新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是检察机关提供给鉴定中心的视频资料是经过删减、不完整的;二是康犯的体检从监控视频上可以清楚的看到根本没有进行正常、认真的体检,“体检结果”明显属于非法证据。
根据以上两点得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客观、不科学、不正确的。若要查明康某死前受到伤害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需要根据完整视频再重新做鉴定。现在,除了卧龙区和南阳市检察院,所有部门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检察院说八处骨折系抢救时做心肺复苏按压所致,更是违反常理,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4、康某死亡前只有自身严重疾病、遭受暴力殴打和坐约束椅情形,而约束椅惩戒最轻并且有保护康某作用。
康某在遭受两名jc用金属棍棒激烈殴打后,仅仅过了约20分钟就被打着背铐押入禁闭室。因其情绪激动,不服从管理而被约束,直到下午杨某副监区长接班后,所有的值班干警还汇报康某一直处于愤怒、仇视的状态。什么话都不说,具有危险因素,不符合解除约束的条件。为保护其他罪犯和康某自身的安全,建议暂时不解除约束。后来,康某解除约束不到一小时又欲闯出禁闭室的行为充分也证明了当时没有解除其约束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庭审现场,旁听席中的人都想看到记录康某从打同犯到死亡全程视频,想看看一个全程没有接触过犯人的干警是如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更想知道检方为何对康某遭殴打讳莫如深,竭力为殴打罪犯的干j开脱罪责。律师多次要求当庭播放此视频,都被法庭以涉密、设备不支持为由拒绝,这让参加旁听的人员均感到非常疑惑。
康某死亡事件整个过程不足60小时且都在视频下发生,一分一秒都不间断,只要严格对照视频查案,谁在违法一目了然,但是自2023年4月至现在,案件迟迟没有结论,检察院极力回避干j殴打罪犯这个情节,尤其是王某村等为了包庇殴打罪犯的干j不惜创造证据,也要帮两个殴打罪犯的狱j开脱罪责。
2024年以来,省委第二巡视组、南阳市委第十巡查组、省纪委等多个上级部门对康某死亡一案进行调查,王某村、丁某在面对上级组织调查时,欺骗组织,故意不汇报康某强进入禁闭室前被两名狱j用j棍殴打,也不提供这一阶段的监控视频。先是说“不存在jc殴打罪犯”,后来说:“只有打的动作,没有打的行为”,再到后来说“打是正常执法,只打了一两下、三四下”,最后说“打了,但打得轻,殴打视频属于无效证据” ……; 检方的多次改口不知何因?
甚至在纪委同志强调打的不止三、四下,而是十几下时,还将康某的躲闪和挣扎说成是袭j;丁某检察官一直在强调检察院没有间断对康某死因的调查,但是又无法解释他为什么签字同意火化尸体?
王某村向上级组织辩解,说他曾将干j殴打罪犯的事情告知过南阳监狱,因而不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情况。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王某村等人作为驻狱检察室人员,负有监督监狱执法工作的职责,监狱出现干j殴打罪犯的严重违法行为,他应该首先如实向检察院的领导汇报真实情况、请示是否立案,而不是征求监狱领导意见,因为南阳监狱领导不是他的上级。并且,他向武汉鉴定中心提供视频时,又刻意隐匿 “康某强被干j殴打和被粗暴体检”的视频证据;当案子起诉到卧龙区法院时,他也是在法院的要求下,在开庭前才被迫把“干j殴打罪犯和粗暴体检阶段”的视频证据,提交到法庭的。他的这一系列做法,正说明了他压案不查,意图包庇殴打罪犯的干j。
康某死亡一案从立案到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开庭审理,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王某村、丁某等对康犯身上的骨折,找了多种说法,前后不一,全都是推测,就是不与最明显、最可疑的钢制j棍棒殴打相联系。其实,康犯身上的骨折从何而来,殴打的行为到底能不能对他的人身造成伤害,能造成多大的伤害,任何人说了都不算,应该交由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来确定。但王某村等检察官为什么坚决不对“殴打——骨折——死亡”进行司法鉴定?这难道不奇怪吗?其间有检察官说,检察官办案是根据个人认知来判断,没有对错。这种说法严重不负责任,所有人都知道办案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能依靠办案人的认知;查案应该从最明显、最可疑处入手,不能依靠推测定案,检察官做为执法的监督者,更应该依法办案,不应该将个人的认知凌架于法律和事实之上,更不应该将错就错、推卸责任。
王某村、丁某等当时隐匿“康某强被干j殴打和被粗暴体检”的视频证据,认为再在值班干j中找到“替罪羊”,就可以包庇殴打罪犯的干j,但事情发展到现在,康某强死亡一案的来龙去脉在南阳政法界已经不是秘密,事情的真相也越来越清晰,康某强死亡事件从头至尾全程发生在监控视频之下,任何和视频不一致的说法都是在说谎,而这个视频永远也不会消失。丁某、王某村虽然现在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因为他们是代表检察院在行使权利,上级组织在调查时,可能会受到干扰和阻力,但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是非自有公论。我更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来源 飞鼎镜像
来源:大众观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