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有效程序辩护,实现诈骗罪改虚假广告罪的实体正义?

360影视 国产动漫 2025-06-08 22:19 3

摘要:本文以2024年河南某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经过笔者强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将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的河南某保健品诈骗案为研究对象,聚焦有效程序性辩护在实现实体裁判变更中的关键作用。案件揭示了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但救济困难

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及重大刑事案件辩护

摘要:本文以2024年河南某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经过笔者强有力的辩护,最终法院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将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的河南某保健品诈骗案为研究对象,聚焦有效程序性辩护在实现实体裁判变更中的关键作用。案件揭示了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但救济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置、审判权对侦查违法行为过度宽容等影响刑事有效辩护面临的诸多困境。

通过对“临时羁押”性质辨析、同步录音录像暴露的非法取证行为分析及庭前会议、回避申请等程序性争议的剖析,本文提出构建“程序违法识别—非法证据排除—实体结果联动”三位一体的有效辩护路径,强调程序辩护不仅是保障个案公正的有效技术手段,更是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刑事司法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该案表明,唯有强化程序性制裁的独立价值与刚性效力,方能破解辩护权保障面临的形式化困局。

关键词:程序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罪名变更;临时羁押;同步录音录像;以审判为中心;律师辩护权保障

一、程序违法问题的提出:胜诉之下的刑事司法隐忧

在2024年河南某保健品诈骗案的法庭上,当审判长最终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8名被告人(其中7人认罪认罚)的刑期实现从十一年到一年十一个月的突破性缩减时,作为辩护律师的笔者并未沉浸于胜诉的喜悦。家属与当事人的欢呼,映衬的是法律人对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缺失的深刻忧虑。判决书对“临时羁押”合法性争议、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程序性辩护要点的刻意回避,揭示了更深层次的矛盾:在追求实体结果优化的表象下,程序违法被“技术性消化”,程序性辩护的独立价值与制度效能遭遇系统性抑制。本文旨在以该案为样本,剖析程序辩护在影响实体裁判(特别是罪名变更)中的运作逻辑、现实障碍及其破解之道。

二、核心概念界定:程序性辩护的实质与有效性

程序性辩护,指辩护方通过指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并主张由此产生的不利程序性后果(如排除非法证据),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削弱控方指控体系的辩护策略。其核心特征在于:

1.对象特定性:针对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本身。

2.目标双重性:直接目标是寻求程序性制裁(如排除非法证据);最终目标是影响实体裁判结果(如改变定性、减轻处罚)。

3.依据法定性:严格依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权利保障的明确规定。

4.有效依赖性:其有效性高度依赖于法院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与对违法行为的刚性制裁意愿。

本案中,作为辩护律师的笔者正是围绕“临时羁押”的非法拘禁性质、同步录音录像揭示的威胁取证、非法取证行为等程序违法问题展开强有力的辩护,最终撬动了罪名的实体变更,生动诠释了程序性辩护对实体结果的巨大塑造力。

三、刑事辩护意见的核心:程序违法作为改变定性的“诉辩交易”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在于精准识别并有力论证了侦查环节的重大程序违法,并将其与排除控方关键证据、瓦解诈骗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形成“程序违法—证据排除—罪名变更”三位一体的辩护逻辑。

(一)“临时羁押”的非法拘禁本质与口供排除

1. 事实矛盾揭示违法性: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载明何某某于12月15日到案,而《刑事拘留通知书》出具时间为12月17日。一审判决书(第51页)却认定“12月15日23时执行刑事拘留”。这凭空消失的48小时被冠以“临时羁押”之名并折抵刑期。作为辩护律师的笔者指出,此操作不仅缺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明确要求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24小时内讯问),更严重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权力行使原则。

2. 法律定性:临时羁押=非法拘禁:笔者辩护意见强调,该48小时羁押无合法手续、未依法送看守所、超期讯问,完全符合非法拘禁的特征。法院以折抵刑期方式默认其法律效力,是对程序正义的严重背离,实为对侦查违法的“背书”。

3. 程序性制裁诉求:排除非法口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23条第(三)项,“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笔者作为辩护律师坚决要求排除何某某在此非法羁押期间所作的全部供述,从根本上动摇了控方依赖口供构建的证据链。

(二)同步录音录像:揭露威胁取证与证据排除的胜利

1. 非法取证行为的可视化铁证:辩护人通过细致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何某某第一次讯问中,侦查人员公然威胁:“我告诉你,你要是这个态度,我给你老婆.....让你家里人都过来,一个不许跑。话就这没多,你老婆,你老家几个人我全给你抓过来。去湖南,去你老家.....”侦查人员此举明显属于以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为威胁获取口供的非法取证行为。

2. 庭审对抗与初步胜利:辩护人当庭播放该段录像,引发强烈反响。在巨大压力下,审判长被迫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最终撤回关键讯问笔录。此步为后续罪名变更奠定有利基础。

3. 法律依据与排除效果:侦查人员该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刑诉法解释》第123条第(二)项关于“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以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予以排除的规定,相关口供据以排除,从而显著削弱了控方关于何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核心要件)的证据指控。

(三)程序权利抗争:庭前会议申请与审判长回避

1. 庭前会议申请的受阻: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重大程序问题,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依法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旨在庭前解决争议、明晰焦点、提高庭审效率。然而,该申请被审判长(同时系该院刑庭庭长)驳回,迫使辩护人不得不在正式庭审中提出,加剧了庭审对抗性,也反映出法庭对程序性争议的消极态度。

2. 申请回避:对审判中立的捍卫:面对合议庭(含四名陪审员)对辩护权行使的阻碍,尤其是驳回正当的庭前会议申请,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虽被口头驳回且无书面理由,但此举动彰显了程序权利不容妥协的态度,客观上对后续庭审程序产生一定制衡作用,也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向检察院、法院控告埋下伏笔。

四、司法实务透视:程序辩护的深层困境与制度性障碍

本案虽实现罪名变更,但判决书对程序违法问题的刻意回避,折射出程序性辩护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普遍性困境:

1.程序违法认定的“宽松化”与“内部消化”倾向:法院对“临时羁押”的处置明显属于违法操作,倾向于采用“折抵刑期”等变通方式处理,而非直接宣告其非法并排除衍生证据。这种“技术性处理”回避了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实质上是默许甚至纵容违法,导致《刑诉法解释》第123条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架空。

2. 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难与证明难: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常面临“申请难”(如本案庭前会议申请被驳)、“启动难”、“证明难”(证明取证非法的责任常不合理地转嫁给辩方)。即使如本案通过同步录像取得“铁证”,排除过程也充满对抗与妥协,远未形成刚性的、常态化的排除机制。

3.审判权对侦查权的过度放纵与审查缺位:一审判决书直接采信与书证矛盾的“执行拘留时间”,为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背书,暴露了“侦查中心主义”的残留影响。法院在“惩罚犯罪”的压力下,往往对侦查违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缺乏实施程序性制裁的决心。

4. 庭前会议功能异化与权利保障不足:庭前会议本为解决程序争议、保障庭审效率的重要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但实践中常被虚置或流于形式。本案中法庭驳回辩护人的正当申请,反映出法庭对辩护方程序性诉求的轻视,未能有效发挥解决争议、保障权利的功能。回避制度的适用亦存在决定随意、说理不足的问题。

5. “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根深蒂固:无论侦查、公诉还是审判环节,追求“结果正确”(定罪量刑)常被置于比“过程合法”更优先的位置。程序违法只要未导致极端不公或冤错,往往被视为“技术瑕疵”而被容忍。本案中,程序辩护的成功(罪名变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与实体辩护(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瓦解)的有力联动,纯程序性争议(如仅涉及羁押合法性)恐难获同等重视。

五、刑事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规范分析及完善路径

现行法律框架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基础依据,但在规则明确性、制裁刚性和可操作性上仍有不足:

1.关于羁押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规定明确但缺乏违反后果的直接规定。司法解释需进一步细化:(1)明确超期送押、无证羁押即为非法拘禁;(2)规定在此期间取得的一切言词证据(口供、证言)均应推定受污染,原则上予以排除,除非控方能证明取证完全独立、合法;(3)禁止将非法羁押期间折抵刑期。

2.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解释》第123条):列举了“非法拘禁”、“威胁”等情形,但需增强操作性:(1)明确辩方提供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有疑问时,即应启动调查程序,举证责任转移至控方;(2)强化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录制”及“录制不完整/冲突时优先采信录像”的规则;(3)扩大排除范围,明确因非法羁押、威胁取得的重复自白(“毒树之果”)原则上亦应排除。

3. 关于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应明确其强制启动情形,特别是对于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等重大程序争议的,法院必须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审查处理。庭前会议结果应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4. 关于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需细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具体情形(如无正当理由驳回重大程序申请),并严格规定驳回回避申请必须出具详细说明理由的书面决定,允许辩方即时复议。

5. 强化程序性制裁的刚性效力: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严重程序违法(如非法拘禁、威胁取证)应成为二审发回重审、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并可作为评价案件整体公正性的重要因素,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

六、结语:在程序正义的基石上构筑有效辩护

河南保健品诈骗案的“成功”,是程序性辩护在艰难环境下撬动实体公正的生动例证,其价值远不止于为8名当事人争取了更轻的刑罚。它深刻地揭示了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规则被虚置、辩护权行使受阻的严峻现实,清晰地展现了“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罪名变更”这一辩护路径的潜在力量。

来源:神秘案件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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