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43471号“章小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北京风荷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勤龙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43471号“章小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性,属于可以注册的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章小蕙”为加拿大籍女演员、好莱坞制片人、时尚博主,该标志未经“章小蕙”本人授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消除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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