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以法之名 为企护航

360影视 动漫周边 2025-06-11 12:17 3

摘要:“非常感谢南京海事法院公正高效审结案件,为我们企业发展纾困解难!”2025年6月5日,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董事长亲自向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送来印有“海事审判秉公心,护航民企显担当”的锦旗,并表达了诚挚谢意。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2021年3月25日,某民营科

“非常感谢南京海事法院公正高效审结案件,为我们企业发展纾困解难!”2025年6月5日,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董事长亲自向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送来印有“海事审判秉公心,护航民企显担当”的锦旗,并表达了诚挚谢意。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2021年3月25日,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与某海工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约定某海工公司出租一艘境外采购的风机安装船给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到达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如约支付了8000万元锁船定金。

但案涉船舶未能如约交付,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海工公司返还预付款4640万元及按1.5倍LPR标准计算的该款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双倍返还定金6720万元,且要求其唯一股东公司、三个关联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海工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某科技集团海工公司之间不存在船舶租赁合同关系。实系原告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委托其代为向外方购买船舶,且其所收到的8000万元人民币并非锁船定金,实为劳务收入。该公司与母公司及其他被告之间法人人格彼此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原告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某海工公司母公司其唯一股东辩称,该公司与某海工公司各自财产独立、人员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诉讼请求;其余被告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该案被告主体曾多达有八位,审理中,除一被告公司注销,一被告公司经原告撤回起诉外,剩余六位被告,对于原告所诉称其与被告某海工公司存在船舶租赁合同关系情形下,各被告主体之间存在业务、人员、财务等各方面关联混同及被被告实际控制人过度控制和支配,并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各被告主体应为被告某海工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案情较为复杂,证据繁多,沈燕庭长作为主审法官和审判长在仔细梳理并查明近十年期间各被告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过度控制和支配各被告公司等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经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法公正高效作出裁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认定案涉船舶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如约支付了8000万元人民币锁船定金,但本案案涉船舶未能交付,某海工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合同目的落空,可依法依约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请求违约方返还预付款和定金。鉴于被告某海工公司母公司其唯一股东公司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被告某海工公司的三个关联公司存在人员、财务混同,实际控制人存在对各关联公司过度控制和支配使被告某海工公司丧失独立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被告某海工公司母公司唯一股东公司、三个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应当依法就某海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后,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并于202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各被告撤回上诉。

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是专业从事海上风电工程和海洋资源开发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在海洋工程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为深海探测和作业等新能源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本案中,某海工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某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的风机安装业务带来高额损失。本案通过对近十年期间各被告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人格混同情况、实际控制人对各关联公司的过度控制和支配等事实的查明,准确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公正高效维护了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获得该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的高度赞誉。在该判决基础上,未经申请执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和解,该民营科技集团海工公司获得了全额即时受偿。本案在明事实、分是非基础上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亦为各方之间后续商业合作和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案例:沈燕 文字:吴维维 编辑:程乃尧、汪雨萱 审核:谢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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