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举措。听证员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检察工作的监督者,是检察故事的传播者。来自各行各业的听证员,参与案件听证的所见所感、所思所悟,都是公众参与检察实践的珍贵注脚。请聆听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张希讲述的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举措。听证员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检察工作的监督者,是检察故事的传播者。来自各行各业的听证员,参与案件听证的所见所感、所思所悟,都是公众参与检察实践的珍贵注脚。请聆听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张希讲述的履职故事《几种不起诉情形的背后》。
几种不起诉情形的背后
张希
左邻右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届听证员
作为刚被聘任的听证员,我怀着忐忑又期待的心情走进检察院的听证室。今天我将参与几起拟作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听证会前,检察官给我们听证员准备了相关案情简介和法律规定,但对于“不起诉”的意义,我还一知半解。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介绍。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检察官提出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而在另一起盗窃案件中,检察官则建议拟作法定不起诉。决定的不同让我心存疑惑,在提问环节发问:“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到底有什么区别呀?”
参与听证的检察官耐心地向我解释: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有四种。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简单说就是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从教育、挽救等角度考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还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还有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能遵守相关规定,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通过检察官深入浅出的讲解,我逐渐拨开迷雾,准确地理解了不同不起诉决定的适用条件和背后的司法理念,结合听证个案的具体情况,我给出了审慎的评议意见。对我来说,检察听证不仅是对个案处理的研讨,更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课。参与听证不仅让我认识到法律规定如何适用于司法实践,也让我感受到司法工作的精细与温度。未来我将带着这份认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参与案件评议时,能以更专业、更严谨的态度,履行好听证员的职责,为司法公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文字:甘红、张希
图片:刘诚睿
责编:鲁 昕
编审:花耀兰
来源:武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