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自媒体行业迅速发展,刷短视频、拍短视频早已成为大家的日常生活,但在这股热潮的背后,各类纠纷也如影随形。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搬运”他人原创短视频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纠纷案件。
近年来,自媒体行业迅速发展,刷短视频、拍短视频早已成为大家的日常生活,但在这股热潮的背后,各类纠纷也如影随形。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搬运”他人原创短视频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跨平台搬运千万粉丝博主视频
周某系原告某传媒公司旗下签约的艺人博主,其视频以特色服装与魔性说唱结合的表演方式吸引观众,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1400余万粉丝。
被告邓某未经周某及原告某传媒公司的许可,将周某发布的多个视频进行二次剪辑组合成新的视频,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部分视频合集获得几千个点赞,邓某的账号收获了百余个粉丝。
原告某传媒公司发现后,将被告起诉至宣恩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02 法院审理: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宣恩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邓某辩称,自己是周某的粉丝,搬运视频仅做分享,不知道这种行为构成侵权,并且只在一个平台上发布,是平台自动将视频同步至其他短视频平台,视频播放量低,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润,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拍摄的视频在视频创意、拍摄手法、剪辑等方面体现出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视频著作权。
邓某未经原告许可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邓某抗辩系平台自动将其发布的视频同步至另外的平台,两者账号体系虽然互通,但粉丝数据独立,平台粉丝不会自动同步另一平台,需通过内容吸引跨平台关注,视频重复上传并不影响原告分别主张其权利。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视频的创作难度、维权成本及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视频的数量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6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03 法官说法:共同营造健康的短视频创作环境
《著作权法》严厉打击“搬运”视频的行为,目的在于保护视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经济收入。经原创者授权许可不得将其视频“搬运”,喜欢是认同,更是尊重,全社会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短视频创作环境,鼓励原创性劳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热心阳光tHKI3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