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直通车·第二百三十四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基本养老保险(三)

360影视 日韩动漫 2025-06-16 21:34 3

摘要:周一到周六FM89.9潍坊新闻广播8:00,14:00,18:00 为您播出《社保政策直通车》,本期节目针对企业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保政策,采用“一问一答”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权威解读,真正让社保为民服务“直通车”跑出惠企便民加速度。

社保政策直通车上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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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1980年左右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由于当时制度尚未建立完善,张先生并未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来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么现在由谁来承担张先生在制度未建立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呢?

张先生的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根据规定,张先生在1980年至制度建立后期间的工作年限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这一部分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政府来承担。

那么,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意思呢?

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显而易见,就是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长度准确到月。

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指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有人事档案证明的正式连续工龄。符合这一要求的人属于1992年~1995年以前正式参加工作的原国有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那么个人账户中的费用可以自行提前支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此,退休前如果个人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无法保障。

来源:东南沿海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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