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腐败合规,是企业以避免法律风险或者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采取各类措施避免侵占贿赂等腐败问题的行为。与出口管制合规、反洗钱合规、反垄断合规等企业合规类型不同,反腐败合规始终关注和防范的是各类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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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黄福涛
一、内涵价值
反腐败合规,是企业以避免法律风险或者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采取各类措施避免侵占贿赂等腐败问题的行为。与出口管制合规、反洗钱合规、反垄断合规等企业合规类型不同,反腐败合规始终关注和防范的是各类腐败行为。
腐败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毒瘤,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破坏者,因此腐败问题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是国家和社会长期关注和深恶痛绝的问题。反腐败合规的有效开展不仅是企业自身层面的应然所需,而且是建设诚信廉洁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六大特征
(一)反腐败合规的必然性
反腐败合规,是企业合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每个企业都要重视和建设的合规类型。
首先,作为市场主体,诚信合法、廉洁绿色经营是对每个企业主体的必然要求。国内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都对其企业索取或者收受商业贿赂、对外行贿进行了禁止规定,企业无论规模大小、行业差异、跨国与否、存在长短、员工多少都必须遵守合规义务不得从事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轻则罚款、重则取缔。
相对于反垄断合规、反洗钱合规、知识产权合规、环境保护合规、数据保护合规等合规类型,反腐败合规与企业相伴而生,自始而终,是每个企业的必修课,诸如反垄断合规等类型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也往往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或者体量才需要建构的合规内容。
其次,企业是人员聚集的有机体,在利益或者其他动机的驱使下权力往往被滥用。在企业内部,各类腐败行为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毒瘤,反腐败合规是保证企业机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的扩大,人员的增多,腐败的风险愈发明显,危害也愈发严重。
因此,反腐败合规也是企业内部反腐的必然要求,伴随着企业由小到大、由前到后、由生到死。
(二)反腐败合规的基础性
反腐败合规是反垄断合规、反洗钱合规、数据保护合规等类型的基础。腐败问题,不仅涉及法律规定、制度要求,而且涉及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因此是基础性的问题。垄断、洗钱、破坏环境等企业问题主要是违反法律,并不涉及道德与文化层次。也因此,廉洁往往作为企业及员工行为准则的必然内容,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垄断、反洗钱等内容并不是。反垄断合规、反洗钱合规等合规类型均是在无腐败因素的情形下讨论与建构,如果是因腐败因素驱动,动机更为恶劣,后果也更为严重。
(三)反腐败合规的长期性
企业反腐败合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与腐败的斗争是长期复杂的。只要企业存在和发展,腐败风险就如影随形。企业的经营性质与组织体特征决定了无法完全消除腐败,只能最大程度地遏制、减少腐败,犹如癌细胞潜伏在人体中,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癌症。对于这一点,党的二十大报告做了深刻剖析,同样适用于企业反腐败。“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和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反观反垄断、反洗钱、出口管制等合规类型基于企业规模的变化、业务的调整会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
(四)反腐败合规的差异性
因企业自身的差异及企业家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不同企业的反腐败合规做法有所不同。如国企、民企、外企,国企侧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仅要遵守特定的法律法规而且要遵守党内的纪律,有些行为不是民企的合规内容,如私分国有资产罪,民企侧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外企不仅关注企业注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而且要遵守业务开展地的国际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又如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相比于中小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更加健全、投入资源更多、力度也更大。又如互联网企业与制造类企业,前者多是商业贿赂类腐败,后者多是职务侵占、挪用类腐败。又如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叫反舞弊委员会、审计监察部、监察中心、反舞弊调查部、廉政调查部、合规监察部等等,称谓不一,职能也有所差异。
(五)反腐败合规的体系性
如同所有合规类型一样,反腐败合规也具有体系性特征。企业反腐败合规的内容包括外规遵守、内部制度制定、设置专门机构、腐败风险识别、流程管控、调查核实、培训宣贯、廉洁文化建设等。因此,有制度、有机构、有机制、有活动,以反腐败为目标下的综合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从内到外,企业全员参与、全员遵守,通过惩治与预防方法防控腐败风险。反腐败合规不是单一的动作或者行为,也不是一时的突然打击,反腐败合规包括很多内容,是一项需要长期建设并常抓不懈的合规类型。
(六)反腐败合规的国际性
腐败,是世界性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还要遵守国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尤其是跨国企业、走出去的企业,更要全面和深入了解域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组织和各国、地区对腐败的态度是基本相同的,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洁。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法规关于腐败行为的核心内容基本相同,侵占、贪污、贿赂等是主要腐败行为类型,反腐败的方法也是惩治和预防。
三、两大区别
(一)反腐败合规与反舞弊合规
腐败、舞弊是学术研究、国家治理以及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名词,二者有所关联,又有所区别。
腐败,是权力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给予权力者私利的行为。国内外主要关注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主要国家和重要国际组织都将腐败界定为公职人员的腐败,如世界银行将腐败定义为:“为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 ,而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发布,私营部门的腐败开始受到关注和重视。
舞弊,依据《辞海》所示,指玩弄手段做坏事,常称营私舞弊,即用欺骗手段干违法乱纪的勾当;《现代汉语词典》将舞弊定义为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有研究者指出,“腐败”是一个政治学上的概念,是指为谋取私利滥用受托权利的行为,而“舞弊”更多是会计、审计学上的概念,是指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亚洲审计组织反舞弊和腐败指南》指出,舞弊是指“为了获取某种不公正或不合法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的故意欺骗、隐瞒事实和/或重大信息的行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反舞弊师协会和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管理企业舞弊风险实务指南》规定,舞弊是“任何用以欺骗他人的故意行为或者故意的过错,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失或行为人获取利益”。
《国际审计准则》中的“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欺骗手段,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
虽然国内外关于“舞弊”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核心是欺骗手段,目的是欺骗他人或者企业,获取不当或者非法利益。从企业及其员工的舞弊现实表现看,手段并不仅仅为欺骗手段,也可以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手段更为广泛。
有研究者经过分析认为,舞弊行为在企业合规领域是指:在商业组织内或商业活动中,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做出错误或不正当的行为。对此,我们基本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舞弊必须是企业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如采购员利用采购权力、商务人员利用销售权力、管理人员利用审批权力等,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才损害了职务的廉洁性,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辜负了企业的信任,否则未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企业财物只能与一般盗窃行为无异。又如性骚扰、旷工,虽然违规但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工作上的便利,因此是违规行为不是舞弊行为。
其次,赞同舞弊范围的广泛性,即故意违反相关规定做出错误或不正当的行为。舞弊虽然可能主要是采用了欺骗手段骗取企业信任获取不当利益,但在企业反舞弊的众多实践中显然范围不仅仅只有欺骗手段,比如企业员工为报复直接主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企业负面信息、泄露需要保密的薪酬信息、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包庇、行贿受贿等。
最后,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过失不是。舞弊必须是有意为之的行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企业损失的不是舞弊行为,比如销售人员对投标结果过于自信没有认真准备标书致使最后没有中标,采购人员因疏忽大意将错误的采购物资规格标准发出,供应商提供的物资错误造成企业损失。这一点可以参考刑法中的徇私舞弊类犯罪。
同时,需要注意到,除了企业内部舞弊之外,企业自身也会从事舞弊行为,成为舞弊行为的主体,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财务舞弊或者会计舞弊。企业为了粉饰经营状况、提高利润率和市场声誉等目的,违反会计及财务方面法律法规,从事伪造、编造会计资料、数据等行为,弄虚作假,欺骗国家和社会公众。
常见的财务舞弊手段包括财务报表内舞弊、财务报表外舞弊和其他舞弊行为。第一种情形包括虚增资产、伪造文件虚假交易、降低负债或者减少支出、提前或者多确认收入、虚增利润等;第二种情形包括隐瞒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虚假披露其他信息等手段;第三种情形包括内幕交易、违规抛售股票、操纵股票价格等行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外的企业财务舞弊事件一直层出不穷。如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承认做假账,成立3000多家空壳子公司,用这些公司名义去借款,然后再将借款通过股权抵押方式转入母公司账户,靠这种手段安然市值超过800亿,后来泡沫破裂,走向破产;2015年证监会调查后认定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美化第一年上市的报表使其“好看”,通过伪造单据和资料,提前确认收入,虚假增加营业收入高达24.32多亿元,虚增利润总额高达2.78亿元;2019年4月至2019年末,瑞幸咖啡公司通过虚构商品劵业务增加交易额22.46亿元,虚增收入21.19亿元,虚增成本费用12.11亿元,虚增利润9.08亿元。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指明了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等十一个方面舞弊风险。
除了财务舞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有其他舞弊行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八类犯罪行为,基本都可成为企业舞弊的行为表现形式。比如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包含的行为方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逃避商检等。
因此,企业舞弊包括企业自身的舞弊和内部人员舞弊。企业自身舞弊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滥用市场主体地位,故意从事欺诈等非法经营行为。其主要欺骗或者损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的是国家、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正当利益。企业内部人员舞弊,是企业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滥用职务上的权力,故意从事欺骗等不当行为。企业内部人员舞弊往往直接侵害的是企业利益,通过损害企业利益获取自身利益。
回到反腐败合规与反舞弊合规的关系问题,腐败是舞弊的重要内容,是最为核心、危害最为严重和难以彻底根治的舞弊行为。企业腐败与内部人员腐败,对应着企业舞弊和内部人员舞弊。因此反腐败合规是反舞弊合规的应然内容,是反舞弊合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反舞弊合规的实践中,往往仅指内部人员的舞弊,对企业自身舞弊关注不多,这一点也从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而实际上企业自身的行为更需要关注,因为其直接破坏了市场秩序,对国家、社会、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而作为人员和资源组织体的企业从后果来说也严重于普通的员工舞弊行为。
企业反舞弊合规是一体两翼,一体是企业,两翼是内部和外部,自身与员工,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而相对于内部舞弊对企业利益的直接侵害,企业反舞弊的主动性、积极性更高,外部舞弊会给企业带来不当的利益,企业往往反舞弊积极性不高,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积极主动去追求。比如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商业订单,通过虚构业务套取企业资金用于行贿,为了获取非法利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常的情况是,企业家对于内部舞弊深恶痛绝,而对于企业自身的舞弊默许甚至支持。所以,企业反舞弊合规的重点和难点是外部舞弊,是自身舞弊,这一块必须引起重视,短板必须补强,否则包括企业家、企业本身在内的刑事风险必将愈发严重。
《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2020)》显示,在2602件企业家犯罪中涉及犯罪企业家3063人,其中国有企业家人数为187人,民营企业家人数为2876人,触犯的主要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占比20.01%)、职务侵占罪(373次,11.5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占比6.6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占比5.16%)、合同诈骗罪(166次,占比5.13%)、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污染环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等。
此外,舞弊是违法违规行为,但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都是舞弊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是舞弊的上位概念。舞弊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和员工职务直接相关,而且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行为,否则即使实施了此类行为也只是违法违规行为,不是舞弊行为。比如企业人员盗窃客户财物的行为,员工利用进入企业办公场所的便利窃取酒水等财物,员工之间的性骚扰,或者员工因过失删除了企业的重要数据,企业因管理不到位发生了重大事故等行为都不是舞弊行为,但都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
(二)反腐败合规与反商业贿赂合规
商业贿赂,作为结构性腐败是企业腐败的重要类型之一,企业既可作为受贿的主体又可作为行贿的主体,同时又要关注企业内部员工的受贿与行贿行为,所以无论是从行为方式、适用范围还是危害性角度看,商业贿赂都是最为常见、最为显著的腐败行为,是各国法律法规所重点规定和惩防的内容,也因此反商业贿赂合规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反腐败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侵占类、挪用类、贿赂类、私分类、其他类(如为亲友谋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等),贿赂类腐败往往是企业被制裁、处罚的首要原因。
2017年6月25日,在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主办的“一带一路”法治实践与服务创新论坛暨第六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上,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荷兰威科集团以及方达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了《2016-2017中国合规及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境外被执法的中国企业当中(包括国有企业、内资民企、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反腐败是企业遭受执法或处罚的首要原因,69%的被执法企业遭受过反腐败执法,其中反商业贿赂是首要原因,31.17%的被执法企业遭受过反商业贿赂。从这个角度出发,狭义的企业反腐败合规就是反商业贿赂合规。
中外法律都将反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重要内容进行专门规定。早在1977年,为了打击因“水门事件”揭露出来的美国军工企业在海外为获取订单的腐败行为,美国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案》,本意是禁止美国企业在海外业务中行贿当地政府官员。2010年英国《反腐败法案》将贿赂分为一般贿赂犯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以及《反腐败法》。1997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罪名,只要涉及商业活动,企业或者个人行贿或者受贿就触犯上述罪名。
与其他腐败类型不同,商业贿赂并不是直接侵害企业自身的利益,占有或者挪用企业的财产,而是通过贿赂获取竞争优势或者收取外部单位或者人员的财物,因此其损害的是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在短期内企业及其人员反而因此获利,损害的是企业长期利益。
正是因为商业贿赂是企业腐败的重要内容和监管机构打击的重点对象,反商业贿赂合规成为企业反腐败合规的重中之重,一些跨国企业甚至将反商业贿赂合规单独作为主要合规内容之一。
华为公司的合规体系包括反商业贿赂、贸易合规、金融合规、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华为公司《关于反腐败的声明》指出,华为认为商业腐败行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对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的自身发展都有十分恶劣的影响。华为坚持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遵守业务所在地所有适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对腐败行为持“零容忍”。华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建立相关管理体系,防范商业腐败行为。华为要求所有华为员工或代表华为从事商业行为的实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公职人员或其他实体和个人行贿以获取商业机会。如有供应商、代理、顾问及其他商业伙伴基于同样目的向华为员工作出上述行为,员工必须予以拒绝并向公司报告。在与合作伙伴开展合作业务时,华为通过协议条款及相应的监控程序要求合作伙伴也遵从华为的反腐败政策并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本声明适用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全球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中兴通讯公司将反贿赂合规、出口管制合规、数据保护合规作为主要合规内容。中兴通讯作为全球领先的综合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始终致力于在全球的商业行为中恪守高标准的道德与诚信;坚决遵守所适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与贿赂。无论在哪个国家开展业务,中兴通讯在与商业伙伴、政府的交往中都秉持诚信、透明的行为准则,确保合规经营。中兴通讯建立并完善反贿赂合规体系,并确保合规体系有效地预防、监测与应对贿赂。反贿赂体系的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高层的高度重视、健全的合规组织、充分的资源投入、系统的风险评估、全面的合规政策体系、有效的流程管控、全方位的培训与沟通、持续的监督与改进等。中兴通讯分别制定了《商业行为准则之反贿赂合规要求》、《中兴通讯反贿赂合规政策》、《中兴通讯反贿赂合规手册》、《中兴通讯反贿赂管理体系》,通过了反贿赂管理体系ISO 37001认证。《中兴通讯反贿赂合规手册》包含礼品及款待、提供外部差旅、客户培训、商业伙伴、采购交易、经销商销售业务、商业赞助、雇佣、并购及合资等情形反贿赂合规管理规范及合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一些机关出台了专门指引文件。如2022年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系列指南-反商业贿赂》、2021年11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经营者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管理指引》、2022年11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合规指引》、2023年3月3日湖州吴兴区检察院发布《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指引》。
综上,反商业贿赂合规是企业反腐败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狭义的反腐败合规,具有独立的意义、内涵与价值。
作者介绍
法学博士,京师律所(全国)刑委会企业反舞弊研究中心副主任,青工委学术研究交流中心副主任,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院校外导师,中兴通讯、富力地产、融创集团、商汤科技公司资深经理或者监察总监。
来源:京师珠海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