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推动京津冀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推动京津冀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取得显著成效。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第二个十年关键时间节点,第六届京津冀司法协作交流会在河北省召开,共同谋划以跨区域纠纷预防化解、做实审判质效提升、增强司法协作能力水平为路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到重大国家战略实施中,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自觉担当起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职责使命,不断提升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水平。为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履职尽责,为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案例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诉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2:赵某雨诉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3: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案例4: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5: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6:闫某春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1: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诉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以下简称北京某监狱)与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凯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就北京某监狱享有出租权的北京清河农场地块,约定由天津凯某公司承包其中一块土地,如期限届满不再承包,北京某监狱应当赔偿地上树木经济损失。北京清河农场是北京市位于天津市的一块飞地(行政上隶属于北京市,但地理位置位于天津市境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天津凯某公司意欲续签合同,但因案涉土地划归首某集团统一规划管理,用于建设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故北京某监狱未再与之续签合同。因土地腾退及清算问题,北京某监狱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天津凯某公司则就地上树木赔偿问题提出反诉。
【裁判结果】
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建设期间,北京清河农场相关土地租赁合同陆续到期,承租人多为天津当地村民,且已承租一、二十年,合同到期后极易引发土地腾退和土地使用费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案涉土地有其独特的历史沿革与功能转型背景,案件的处理既要在法律框架内“定分”,又要防止矛盾激化,切实做到“止争”。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多次赴现场勘察,组织各方当事人核查情况,多次与林业、土地等部门沟通交流,听取化解和预防类似纠纷风险的意见建议。202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支付占有使用费,北京某监狱支付树木赔偿款。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协商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解决飞地腾退纠纷,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北京清河农场是北京市唯一一块位于天津的飞地,此处设有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4+N”北京非首都功能承接平台之一,也是京津两市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京津双城联动发展的重要举措。针对案涉土地上存在的腾退与赔偿纠纷问题,本案以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优化案件处置流程、形成类案示范效应,探索形成飞地权责分配等裁判规则,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不仅平衡各方利益,更在促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2:
赵某雨诉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位于河北省的保定市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安某公司)生产案涉儿童扭扭车产品,并在某网络平台“小猪酷琦某某自营旗舰店”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北京市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某公司)系该店铺的运营商。来自河北省的赵某雨系某儿童扭扭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赵某雨发现某网络平台案涉店铺内销售、许诺销售的儿童扭扭车产品,与其享有专利权的儿童扭扭车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赵某雨主张,北京京某公司、保定安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雨的专利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未构成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涉案专利呈现的是恐龙造型,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车头正前方有一个占比较大的独角设计,将该独角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其他部分的设计相结合,整体呈现独角兽造型,与涉案专利所呈现的恐龙造型明显不同,相关消费者基于该不同足以作出区分选择,可以形成不同的细分市场。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赵某雨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雨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赵某雨和保定安某公司均来自河北省,而当地存在较为集中的儿童玩具产业集群,对本案就地审判能够更好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也有助于更好发挥司法的引领作用。考虑到赵某雨户籍所在地、保定安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在河北法院的支持下,北京高院赴河北省邢台市开庭,河北省部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等二十余人旁听了本案庭审,并给予高度评价。
【典型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到河北省就地审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以高水平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生动实践,对于三地进一步深化司法协作,推动京津冀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的审理为京冀两地玩具类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助于引导京冀两地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3: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基本案情】
广东粤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某航运公司)所有的“粤某运61”运轮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海域东锚地北侧发生自沉事故,沉没时船中存有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公斤,均属危险废物,对津冀海域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且严重威胁津冀两地渔业船舶航行及捕捞作业安全。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粤某航运公司打捞沉船,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并消除环境损害风险。生效判决判令粤某航运公司限期完成打捞案涉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2024年4月,因粤某航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沉船打捞,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困难有三:一是打捞作业难度大,该船总重达2263吨,且沉没区域为泥滩,船体深陷淤泥中;二是打捞窗口期与渔民捕鱼作业期重合,沉船时刻影响津冀渔民捕捞作业及航行安全;三是不确定性因素多,沉船残留燃油较多,受海上风浪和潮汐影响,存在燃油泄漏、引发次生污染损害的风险,对打捞作业的除油控污要求高。为应对上述困难,天津海事法院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曹妃甸海事局,以及打捞公司、防油污公司、地质服务公司等相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油污“零污染”的沉船打捞目标,并建立了沉船打捞协作沟通机制。在打捞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曹妃甸海事局实地督导,查看防油污措施落实情况。在破拆打捞环节,天津海事法院与唐山市渔政部门提出增加警戒船只数量并扩大警戒范围的意见,确保渔民出海作业安全。2024年10月,沉船船体打捞完毕,无油污外泄,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案件圆满执结。在涉案沉船打捞过程中,多家媒体全程网络直播,全网观看量超500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海洋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海洋生态环境是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案涉沉船存在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和危害周边海域航行安全的重大风险。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跨地域、专业化审判优势,依法判决船舶所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打捞沉船。执行实施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会同各方周密计划组织,推动圆满完成沉船打捞作业,实现沉船打捞油污“零污染”,及时消除了危害周边航行安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本案的办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为保护京津冀环渤海地区海洋生态环境筑牢了蓝色司法屏障。
案例4:
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北京金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某公司)经营无人机与航空发动机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业务。为创新经营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北京金某公司与位于天津市的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民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津民某公司购买北京金某公司选定的设备,再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北京金某公司使用,北京金某公司支付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下游企业回款延误,北京金某公司陷入暂时性经营困难,自第12期开始拖欠租金。天津民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金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并申请对北京金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调解情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北京金某公司是北京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型企业,由于暂时性经营困难而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如果对其进行财产保全,可能会引发企业生存危机,故北京金某公司希望在不冻结公司账户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深入沟通,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金额等关键问题并无争议,且天津民某公司非常看好北京金某公司的发展前景,双方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期间,曾有过积极协商并签订展期协议的前例。承办法官遂引导双方深度沟通、求同存异,继续推进合作,形成解决方案。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两期履行的调解协议,后北京金某公司如约履行了清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撑保障京津冀区域低空经济健康发展、依法支持融资租赁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之一,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正处于向更高水平迈进的关键时期,北京是全国科技中心,具有科技创新优势;天津是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具有融资租赁政策优势,两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空间巨大。本案中,人民法院着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利益和实际需求,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引导双方协商达成调解方案,最终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的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稳固了双方的合作关系,让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区域间的“技术优势”与“金融优势”相得益彰,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例5:
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位于北京市的北京倍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倍某公司)与位于河北省的开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开某公司)签订了《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北京倍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但竣工验收结果显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双方结算后,因工程维修产生争议,河北开某公司未全部支付到期工程款,北京倍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河北开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
【调解情况】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考虑双方企业分别地处北京、河北,为了更能体现调解的客观中立,化解双方抵触情绪,赢得当事人信任,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从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选取了位于天津、经天津法院认证的调解组织,委托该调解组织进行线上调解。该调解组织选派了擅长建工类纠纷的调解员。调解员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给出专业化建议,引导双方就维修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为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导,调解员对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质保金及后续维修项目的处理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得到当事人同意,双方顺利达成和解。最终,双方按照调解协议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建共享共用调解组织、跨区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位于北京、河北两地,案件由河北法院审理。为积极赢得当事人信任,河北法院发挥跨区域矛盾联调联处作用,选取了天津的调解组织,为做实定分止争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指导调解职能作用,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快速履行。本案的处理为京津冀法院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跨区域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可参考模式和路径。
案例6:
闫某春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官厅水库横跨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每年禁渔期时间为4月1日至8月15日。依托地缘区位特点,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地法院与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共同建立了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河北省怀来县与北京市延庆区两地法院还建立官厅水库跨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2023年7月2日(尚在禁渔期内),闫某春、梁某山、倪某委、刘某来到怀来县狼山乡三营村村南官厅水库北岸水域,使用提前准备好的粘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0毫米,属于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案涉渔获物近两百公斤。经评估认定,四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害。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闫某春等四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闫某春、倪某委、梁某山、刘某来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6月,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闫某春、梁某山、刘某来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倪某委拘役三个月,没收犯罪工具;同时,依托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判决四人共同购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同等价值同类鱼苗在官厅水库进行增殖放流,并公开赔礼道歉。当庭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就民事判决内容,闫某春等四人已履行完毕。
案件审理过程中,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依托官厅水库跨域保护司法协作机制,邀请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法官观摩庭审,并召开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就审理类似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格保护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践行“增殖放流”的典型案例。官厅水库横跨河北省与北京市,是永定河流域最大生态节点。官厅水库的跨域保护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对拱卫首都生态屏障、促进首都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延庆区、河北省张家口市两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理念,与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共同建立增殖放流司法保护基地,推动形成“惩戒+修复+涵养”可持续生态文明保护路径。两地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到“修复”的转变,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最大化修复,促推永定河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协调发展,有力促推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深度治理与持续向好。
来源:界面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