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蓬勃发展,网络上有大量可直接获取的图片、手机壁纸、卡通形象等资源,但这些图片真的能随意使用吗?近日,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微信公众号配图侵权案件。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蓬勃发展,网络上有大量可直接获取的图片、手机壁纸、卡通形象等资源,但这些图片真的能随意使用吗?近日,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微信公众号配图侵权案件。
王某创作了一系列哲理漫画作品,A公司经转让获得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调查,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系列漫画中的10多幅图片。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已经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赔偿。而B公司则辩称,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内部管理教学,并非用于商业推广。从文章的阅读量、点赞数和转发量来看,传播范围有限,侵权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A公司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石狮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系列图片系由人物漫画及简短文字内容组成的用于传递一定内涵的哲理漫画组图,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构思、选择与编排,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A公司经转让获得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权针对侵害涉案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文章中插画及画中文字与涉案系列美术作品一致,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以上使用行为侵害了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自媒体时代,许多企业和单位在宣传活动中,为了增加文章的阅读量、可读性,往往会采用配图、宣传视频等方式来进行推广。不少企业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直接在网络上搜索图片与视频素材,并不加甄别地使用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对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相应的侵权责任。
(吕沐华 林文静)
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