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涉毒案件典型案例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6-25 15:06 3

摘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进一步引导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毒案件,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贵州省检察院选编了5件涉毒案件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进一步引导全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毒案件,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贵州省检察院选编了5件涉毒案件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

马某、刘某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

制造毒品 传授制毒方法 专家论证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1979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出生,私企职工。

2023年8月,检察机关在审查一起制造冰毒案中,发现制毒方法系被告人马某通过“暗网”出售,马某依托“暗网”形成了集传授制毒方法、制毒贩毒为一体的犯罪利益链条。经查,马某于2023年2月通过“暗网”学得冰毒的制造方法后,在山东省某出租房制造冰毒,邀被告人刘某、孟某某(另案处理)试毒,检验所制毒品品质。同年8月,被告人马某又通过“暗网”联系,使用虚拟货币交付学费后向范某某(另案处理)学得依托咪酯的制造方法,随后在江苏省某出租房,企图制造依托咪酯贩卖至台湾获利。在制造过程中,马某获知依托咪酯将在2023年10月1日被国家列管,为逃避打击,将制毒设备和制毒原料转移至被告人刘某租房内继续制造,直至同年10月24日被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6月1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刘某犯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3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刘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一)延伸审查,全链条打击犯罪。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虚拟身份,通过“暗网”通讯,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涉毒犯罪案件,作案手段隐秘,打击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审查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时,通过延伸审查制毒方法来源,发现“暗网”交易制毒方法的线索。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暗网”数据信息,通过串并比对和线索研判,逐步关联涉案人员和窝点,被告人马某、刘某等人集制毒、贩毒、传授制毒方法为一体的犯罪利益链浮出水面。此次研判共关联涉案人员82人,关联制毒风险人员19人,涉及制毒窝点10个,向省外移送线索10余条。通过引导侦查和督促线索移送,成功抓获制毒贩毒、传播制毒方法的被告人马某、刘某,并通过移送线索捣毁制毒窝点8个,缴获毒品及制毒半成品66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

(二)零口供定案,依法严惩毒品犯罪。被告人马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链条,案件难以形成指控体系。为有效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收集隐秘性、关联性证据,系统构建“零口供”证据指控体系。围绕制毒窝点及毒品转移轨迹,深入收集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购买信息;针对“暗网”平台“阅后即毁”“自动删除”等隐秘设置,要求公安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对“暗网”数据进行恢复和提取。同时,检察机关从客观证据和间接证据入手,逐一核实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准确认定马某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事实,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办案效果。

(三)引导工艺论证,专家破解关键问题。本案在制毒窝点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为制毒半成品,未检测出毒品冰毒、依托咪酯成分。被告人马某辩称其制造的是“铵盐”化工品,并非毒品。查证制毒工艺是否能够制造出毒品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检察机关聚焦“制毒方法的可操作性”与“毒品生成的可能性”,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工艺论证”。以制毒窝点查获的制毒工具、制毒原料为依托,结合交易信息,全面固定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种类和数量;根据被告人对制毒半成品来源的供述,结合查获的工艺流程记录,重构毒品及制毒半成品的制作步骤;引入专家智库,对查明的制毒步骤进行工艺论证,核实被告人马某是否能够制造出毒品冰毒、依托咪酯。经过制毒步骤重构及可行性论证,相关专家出具论证意见,认定查明的制毒步骤是制造毒品的工艺,制毒半成品检验出的成分是制毒反应化学品,有效解决了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为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应对毒品犯罪“线上化”“暗网化”“以制养吸”等新特点时的办案能力和创新思维。检察机关通过深度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引导侦查机关收集隐秘性、关联性证据,构建起严密的“零口供”证据指控体系,借助专家智库破解技术难题,实现了对制毒、贩毒、传授制毒方法全链条犯罪的精准打击,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引导作用和专业能力。

案例二

陈某等四人走私、运输毒品案

重大毒品犯罪 零口供案件 抗诉监督 死刑衡平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曾某,男,198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

2019年10月,陈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谋走私、运输毒品,由李某招募曾某、张某、刘某实施。陈某、李某负责策划偷渡路线、筹集毒资并购买运毒车,曾某驾驶该车从云南镇康县偷渡至缅甸运输毒品入境,张某、刘某则驾驶另一辆车探路并传递指令。10月25日,在陈某微信全程指挥下,曾某驾车偷渡入境后往湖南方向行驶,张某、刘某在前探路接应,三人行至贵州境内被抓获,警方从曾某驾驶的车辆夹层中查获大量冰毒。陈某于同年11月3日在湖南省被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7月16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曾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以张某、刘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死刑,曾某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死缓,刘某无期徒刑;对四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曾某作用次于陈某和李某,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法律不当,于2021年1月5日提出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三被告人的判决与发回重审之前的一审判决一致。四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7日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陈某于2024年11月8日被执行死刑。

(一)依法精准监督,纠正量刑不当。本案第二被告曾某虽参与运输毒品,但其地位作用明显次于幕后主犯陈某和李某。作为受雇执行的“马仔”,曾某未参与毒品联系、毒资筹集、路线策划等核心环节,其行为性质与组织策划者存在本质差异。本案曾某、张某、刘某三人归案时第一被告陈某尚在逃,张某、刘某二人的供述避重就轻又反复不定,而陈某被抓获前曾某已有三次稳定有罪供述,均指证陈某、李某系幕后主使。曾某供述中关于偷渡路线、购买运毒车辆、毒品运输细节及幕后联络信息等内容,对全案证据链构建及后期抓获并成功指控陈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审未充分考虑曾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对其作出与第一被告陈某一样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显属不当。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强化量刑说理,确保公正裁判。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检察机关立案时即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提取固定手机电子数据、车辆轨迹及卡口信息、嫌疑人及关联人员住宿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并进行微信通讯指令声纹鉴定,通过技术侦查数据分析,锁定陈某使用的微信昵称及其关联手机号码,但这些客观证据均处于点状和碎片化状态,通过曾某的有罪供述,使得全案客观证据得以有效串联,形成牢固的证据体系。检察机关抗诉后,在庭审中重点论证曾某稳定的有罪供述在本案中的证明作用,破解陈某归案后“零口供”的僵局,有效串联客观证据,形成“通讯指令—行动轨迹—毒品运输”的完整印证链条,充分证实了陈某、李某为幕后主使的事实。检察机关通过证据体系构建与强化量刑说理,推动法院采纳对曾某改判死缓的量刑建议。

(三)确立激励导向,提供类案参考。本案系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第一主犯陈某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曾因涉嫌运输大宗毒品被云南省和湖南省公安机关分别立案侦查,但最终均因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在主要策划者一人在逃、一人拒不认罪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基于曾某的如实稳定供述,牢固全案证据链条,实现对陈某的成功抓捕和指控。曾某如实稳定的供述对案件侦破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充分考量曾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对其从宽处理,不仅符合慎用死刑的司法政策,还能激励其他共犯主动配合侦查,有效提升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效率。本案的成功抗诉改判,不仅打破了毒品犯罪“唯数量论”的机械量刑思维,而且还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有效适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量刑失衡问题,确保司法公正。既要依法从严打击,形成强大震慑,又要注重体现司法温度,实现精准量刑。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零口供毒品案件,明确主动供述关键事实的参与者可依法从宽的量刑导向,既能激励引导共犯配合侦查,又能促进犯罪组织分化,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证据整合与政策适用“三位一体”的履职模式,既展现了客观公正的监督立场,又推动了司法标准统一与死刑适用衡平,为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提供了“全链条打击、精准化监督”的示范路径。

案例三

冯某等四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贷款诈骗案

新类型毒品犯罪 立案监督 自行补充侦查 防范金融风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 某,男,200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 某,男,200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乙,男,2005年出生,无业。

2024年5月8日,被告人冯某等四人商量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牟利,陈某甲在陈某乙的帮助下假借养殖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5万元作为毒资。同年5月18日,冯某驾驶其租赁的轿车与张某、陈某甲到铜仁市某区接陈某乙,并将陈某甲贷款中的1.2万元交给陈某乙购买了45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和10个烟杆。后在返程途中,张某、陈某乙及其女友吴某在冯某租赁的轿车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5月19日至20日,冯某、张某在铜仁市某县四次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后被抓获。另从冯某住所查获依托咪酯电子烟弹20个、烟杆6个。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弹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9月14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冯某等四人犯贩卖毒品罪,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陈某甲、陈某乙犯贷款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四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发现遗漏犯罪,精准监督立案。侦查机关以冯某等四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冯某购买毒品后驾驶其租赁的轿车返程途中,未制止张某、陈某乙及其女友吴某在该车内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经提讯,冯某、张某供述车内吸毒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冯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查明陈某甲案发前以养殖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5万元,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贩卖牟利,陈某甲的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的同时,先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建议对冯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及陈某甲等人贷款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全部采纳并立案侦查。

(二)依法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本案系涉新型毒品案件,作案手段新颖。侦查机关对陈某甲等人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提出“双线并查”的侦查思路,通过多次会商,详细列举了侦查取证意见。一方面针对贷款诈骗罪引导侦查机关围绕贷款目的、贷款金额、贷款条件等内容加大取证力度,另一方面针对冯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收集同车人员吴某的证言及吸毒检测等相关书证,进一步补强证据。侦查机关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后,将贷款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三)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全案事实及证据时发现,侦查机关办理贷款诈骗罪过程中,未调取金融机构的相关书证,随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贷款合同》等证据,对信贷人员进行询问,依法查明了陈某甲以养殖名义申请贷款的事实。同时询问信贷介绍人,核实了陈某乙向其谎称自己需要向陈某甲借款,让其为陈某甲贷款提供帮助,明确了陈某甲与陈某乙在贷款诈骗犯罪中的作用,完善了二人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锁链。

(四)强化综合履职,防范金融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本案,发现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核环节存在监管漏洞,让违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为此,以本案为基础梳理金融机构贷款审批过程中的监管盲区,向该金融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健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进的制度机制,督促切实加强贷款审核,降低金融风险。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及时采纳检察建议并修订完善了《不良信贷资产责任人问责管理办法》,成立问责小组,压实信贷管理责任,有效堵塞监管漏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涉毒犯罪与金融犯罪交织的新趋势,行为人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的复合型犯罪凸显,对毒品犯罪的治罪与治理提出新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规范固定证据,立案监督深挖关联犯罪实现精准追诉,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强化证据链闭环验证,构建“资金-毒品”双向穿透式审查模式,完善了证据指控体系。同时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递进式履职,针对金融机构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防范金融风险机制,有效提升金融系统对异常交易的识别和阻断能力,构筑“打防一体”的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体系。

案例四

胡某某诈骗、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 医保骗保 追诉漏罪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出生,无业。2014年7月10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20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隐瞒其丈夫文某某(系肝癌患者,生前可配取国家严格管控类麻醉药品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因病于2024年1月26日去世)已死亡的事实,使用文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及生前委托书,多次到贵阳市某中医医院肿瘤科,欺骗医务人员开具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共计1330片,致使贵阳市某区医疗保障局支出医疗保障金人民币42263.41元(判决前已退还人民币11659.27元)。

另查明,2024年2月2日至3月4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人民币20700元的价格,分6次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从医院违规开具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共计900片。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2月3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以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零六百零四元一角四分。胡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检警协作把握定性无误,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本案系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类案件。公安机关对是否应当立为刑事案件存在争议,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平台商请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之规定,涉嫌骗取医保。据此,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办,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文某某死亡证明、医保账户信息、处方凭证记录等材料,进一步核实胡某某违规开具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数量及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完善证据链条。

(二)追诉漏罪确保不枉不纵,释法说理帮助认罪悔罪。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向被告人胡某某核实开药目的,其称系“自行服用”。但在审查代开药记录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胡某某于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期间,先后21次购买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共计1330片,其中2月至3月一个月内购买1100片,明显超出涉案医院处方一日最高剂量15片。鉴于胡某某系吸毒人员且有贩毒前科,可能倒卖列管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为避免遗漏,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禁毒大队,经进一步调取胡某某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记录,梳理开药前后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其先后6次贩卖900片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给吸毒人员。针对胡某某的不合理辩解,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开示、释法说理,帮助其真诚认罪认罚,最终成功追诉贩卖毒品的遗漏犯罪事实。

(三)查找病灶制发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推动堵塞漏洞。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参保人员管理缺位、代开药审核流于形式等问题,走访医疗保障部门、医院等相关单位,了解当前参保人员去世后医保关系终止流程、医院对医保代开药患者的管理制度以及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要求等情况,分析案发的深层原因,依法向贵阳市涉案辖区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常态化开展医保政策专题宣讲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宣传,并提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建立全市参保人员死亡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打通数据壁垒,加强对异常就医事件的响应力度,从源头防范同类案件的发生。

【典型意义】

麻精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遵循医嘱科学合理使用即是“药”,出于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则是“毒”。检察机关办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在引导侦查、强化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深挖细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犯漏罪,确保办案效果。同时,依托案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主动发现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实现从治罪向治理延伸。

案例五

何某甲、何某乙等4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托咪酯 追捕漏犯 全链条打击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何某乙,男,196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 某,男,200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出生,无业。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彭某某以贩卖、吸食为目的,通过他人介绍,在贵州多地以600元至800元不等的单价,多次向易某某、贺某某等人购买依托咪酯。随后,何某甲安排何某乙、彭某某等人将依托咪酯运输至毕节市某县,以900元至1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2024年1月11日,何某乙根据何某甲的安排,向贺某某购买依托咪酯,运输至毕节市某高速路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依托咪酯。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4年5月 6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张某、彭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6日,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何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何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何某甲、何某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该案系依托咪酯列管后毕节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例涉依托咪酯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职能作用,第一时间主动介入侦查,对涉案人员主观明知、案件定性及侦查方向等问题,制作引导侦查提纲17条,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人员主观故意,交易方式、销售群体等方面收集主客观证据,确保涉案人员主观犯意、贩卖毒品过程、数量、获利情况等均有证据证实,为顺利指控犯罪奠定证据基础。

(二)深挖彻查,依法追捕漏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何某甲、何某乙、彭某某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彭某某驾驶车辆轨迹、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发现何某甲、何某乙存在多次向易某某、贺某某等5人购买依托咪酯的行为,易某某、贺某某等5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2月6日向公安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2024年4月至6月,公安机关先后将易某某、贺某某等5人抓获归案。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易某某、贺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三)强化协作,分层全面打击犯罪。检察机关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作,适时跟进侦查取证进度,建议公安机关对到案人员上下线积极开展侦查活动,顺线抓获涉案人员11人,全案打击犯罪人员22人。检察机关综合审查涉案人员在犯意提起、毒资出资比例、贩卖、运输毒品参与程度等方面的证据,认定何某甲、何某乙为贩卖、运输毒品的组织者,属主犯,邹某某、周某、张某为居间介绍人,彭某某帮助何某甲运输毒品,何某丙帮助何某甲贩卖毒品,赵某某帮助施某某贩卖毒品,均为从犯,其余毒品上线张某某、朱某某等14人单独成立主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对邹某某、张某某等18人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邹某某、张某某等18人认罪服判。

(四)协同行政监管与禁毒宣传,推动社会治理。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依托咪酯滥用问题,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打击防范对策;与当地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对辖区医院、药店等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医务人员300余人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以何某甲、何某乙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原型,拍摄禁毒宣传视频2部、制作宣传手册5000余份,采取网络直播和走访等方式进行宣传,有效增强人民群众识毒拒毒意识,遏制辖区内涉依托咪酯贩毒案件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依托咪酯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证据体系完整;深挖彻查犯罪链条,依法追捕漏犯,实现精准打击;强化检警协作,分层分类打击犯罪,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同时,协同行政监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推动源头治理和社会宣传,有效遏制涉依托咪酯犯罪案件的复发。

来源: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