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兵、雷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雷某向黄某吉(另案处理)购得制毒原料麻黄素,王某兵安排蒋某(另案处理)等人完成毒品粗加工。后王某兵、雷某、沈某将制出的毒品半成品转移至四川省金堂县一闲置空房内,由蒋某继续提纯。202
2025年123期169篇
案例一
彭某强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 二审抗诉 立案监督 关联案件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强,男,1989年出生,无业。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兵、雷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雷某向黄某吉(另案处理)购得制毒原料麻黄素,王某兵安排蒋某(另案处理)等人完成毒品粗加工。后王某兵、雷某、沈某将制出的毒品半成品转移至四川省金堂县一闲置空房内,由蒋某继续提纯。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彭某强驾车将毒品半成品从四川省金堂县某地运输至该县某地家中。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彭某强家中将其挡获,从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18.04克;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473.29克,含量为7.4%至25.1%。彭某强供述涉案车辆系王某兵所有,其按照王某兵的安排将该车开回家中。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闲置空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3180克、液体130克,含量为37.0%至50.0%。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9月15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9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彭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12月16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2年5月17日,本案被发回重审。2023年7月25日,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为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金堂县人民法院采纳新的指控意见,于同年11月27日数罪并罚判处彭某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五千元。彭某强提出上诉。2024年3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抗诉,准确认定事实、罪名。原一审判决采信彭某强对其所驾驶车辆上液体系毒品缺乏主观明知的辩解,未将指控的涉案汽车内查获的毒品半成品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2022年3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兵等人制毒现场的相关物品上检出的DNA与彭某强一致。结合彭某强归案后曾供述车中液体是王某兵制造的“冰油”,且彭某强系吸毒人员,对毒品有认知能力,该液体也未进行伪装或隐藏等事实,综合审查认为,彭某强明知运输的液体系毒品半成品,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导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彭某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后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彭某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关联审查,扩线深挖毒品犯罪。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彭某强案件关联的王某兵等人制造毒品案,案发近两年时间侦查处于停滞状态,主犯王某兵在逃,雷某、沈某因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协调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加大对主犯王某兵的抓捕,后成功将其抓获。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制定全面详实的讯问方案,对王某兵的讯问得到有效突破。结合电子数据等证据,检察机关对雷某和沈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贩卖制毒原料麻黄素的黄某吉开展立案监督。2024年7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兵、雷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同年8月22日,以沈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均已生效。2024年9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协调公安机关将因犯贩卖毒品罪在监狱服刑的黄某吉解回再审,并要求公安机关将另案因犯制造毒品罪在监狱服刑的蒋某解回再审。
(三)类案梳理,推动属地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本案案发地金堂县某镇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与德阳市交界处,地理位置较偏远。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经梳理发现该镇前三年毒品犯罪案件共发案12件,存在涉毒人员、场所摸排管控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秉持打击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蓉检禁毒联盟”在禁毒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从健全排查发现机制、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等方面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该镇政府全面采纳检察建议,聚焦问题构建“四定、四清、三转化”禁毒工作体系,禁毒管控质效明显提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案件,要根据毒品犯罪高度隐蔽、证据种类单一、直接证据匮乏等特点,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指纹、生物痕迹等客观性证据,以准确认定行为人与毒品或现场的关联性。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优势,通过抗诉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要依法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要强化追捕追诉,全面比对审查毒品上下线、共同犯罪等关联案件,及时开展立案监督,追诉漏罪漏犯,切实做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要完善不捕案件监督机制,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毒品案件,强化引导侦查取证和跟踪督促,杜绝“不捕了之、一放了之”。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结合办案调研工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瓦解毒品犯罪根基,巩固提升禁毒成果。
案例二
朱某鸣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再审抗诉 三级联动监督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鸣,男,1978年出生,无业。
2016年6月24日、7月1日、7月5日,被告人朱某鸣在江苏省昆山市孙某金(另案处理)处先后购入甲基苯丙胺(冰毒)250克、200克、100克。同年7月,被告人朱某鸣在昆山市先后向周某、汪某凤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同月12日,朱某鸣在其暂住的昆山市某小区被侦查机关抓获,并查获其藏匿于该处的甲基苯丙胺179.53克、咖啡因0.1克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混合物0.18克等毒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7年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某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6月2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朱某鸣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金贩卖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朱某鸣涉嫌贩卖毒品罪线索,遂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1月29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提出抗诉。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再审。2023年1月3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变更起诉,指控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同年11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鸣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注重关联审查,发现毒品犯罪监督线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金贩卖毒品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朱某鸣从2016年6月24日至7月5日10天内三次从孙某金处购入甲基苯丙胺合计550克,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但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朱某鸣作出的生效判决中,仅认定2016年7月在朱某鸣住处查获的170余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并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孙某金、朱某鸣两案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且遗漏认定朱某鸣贩卖毒品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监督,遂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朱某鸣涉嫌贩卖毒品罪线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接移交线索后,立即指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开展查证工作。
(二)查实贩卖毒品犯罪,纠正裁判错误。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省、苏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召开专题研究会,详细向侦查机关说明线索情况,与侦查机关共研补充侦查方向,就重启侦查达成共识,并凝聚查证合力。通过对孙某金贩卖毒品案和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进行综合审查,确认了朱某鸣向孙某金购买毒品的时间、次数和数量,并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调取朱某鸣在上述时间段内与可疑人员联系的信息,经研判,锁定了周某等3名可能向朱某鸣购买毒品的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取证,查明了朱某鸣向周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认定了朱某鸣分三次向孙某金购买甲基苯丙胺550克,并向周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以点带面,延伸开展类案监督。为将个案监督效果延伸至类案办理,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已经办结的、持有毒品数量明显超出正常吸食数量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开展专项排查,通过一体审查未同案处理的毒品上下游、共同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排查未同案处理的关联案件中是否存在监督线索。经专项排查,发现监督线索并成功纠正3件,其中经二审发回重审后补充、变更起诉1件,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件。期间,苏州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强化毒品犯罪关联案件串并分析、证据互通等建议,有效提高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质量,从诉讼起点上保证毒品犯罪的指控效果和打击力度。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到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加之毒品犯罪链条长,上下线难以同时到案,全链条查明犯罪事实容易受到客观限制。检察机关办理因犯罪链条长、级别管辖不同、到案时间有先后等原因而分案处理的毒品犯罪关联案件,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上下联动,加强证据互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工作协调,保障高质效办理。同时,证据审查不应局限于个案和已有证据材料,要通过一体审查关联案件,在已有证据材料中挖掘补强证据的突破口,有力指控毒品犯罪。对于关联案件中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彰显高压严打毒品犯罪立场,注重将个案监督效果延伸至类案办理,助推毒品犯罪打击效果的整体提升。
案例三
徐某奎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刑事申诉 追捕追诉 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奎,男,1975年出生,无业。
2010年9月至10月,梁某康(另案处理)分别与徐某春、马某昌(均已另案判刑)两度前往中缅边境,购入7块海洛因。随后,梁某康将海洛因转运至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交给徐某春。徐某春与马某昌先后两次携带其中4块、重约1100克的海洛因运送至昆明市交给被告人徐某奎、谢某荣(另案处理)贩卖。2010年11月初,徐某奎、曹某平(已另案判刑)联系马某昌、徐某春、孙某国(已另案判刑),商议购买1.4万片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约定同月15日交易。同月15日,徐某奎、曹某平指派谢某荣等人前往祥云县马某昌处接货、验货。谢某荣等人在马某昌家中查验了毒品样品,因毒品尚未送达,其离开途中被警方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2015年5月,徐某奎在昆明将一包海洛因贩卖给王某、刘某(均已另案判刑),二人驾车返回四川时,在四川省威远县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海洛因352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9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奎贩卖毒品申诉案件过程中,审查发现该案遗漏了徐某奎的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以及其他重大毒品犯罪的漏犯,遂会同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并开展追诉工作。2025年3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奎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摒弃就案办案思维,践行全面审查理念,深挖漏罪漏犯线索。2016年8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徐某奎不服,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否认参与购买1.4万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两次协助徐某春、马某昌等人贩卖重约1100克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徐某奎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发现该案遗漏了徐某奎2015年5月向王某、刘某二人贩卖海洛因352克的犯罪事实,同案犯谢某荣、梁某康存在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但未被起诉。
(二)依法移交监督线索,全面引导补充侦查,及时启动追捕程序。收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移送的漏罪漏犯线索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指派专人调阅卷宗,围绕关键事实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补充同案人员指认及辨认笔录,梳理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及通讯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后,于2023年12月29日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依法追诉徐某奎的遗漏罪行,并对梁某康、谢某荣开展追捕。
(三)上下联动聚合力,构建铁证指控体系,实现精准追漏追诉。本案犯罪事实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部分犯罪事实可追溯至2010年,且涉案毒品实物均未查获,徐某奎、谢某荣、梁某康3名被告人始终不供认犯罪。面对复杂局面,省、州两级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化办案履职,引导侦查机关强化侦查取证,综合运用逻辑矛盾排除法与反证可能性审查,深入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一方面,反复复核涉案人员多份言词证据,补充完善辨认笔录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系统梳理通话记录、活动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结合已判决案件的裁判依据,成功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2025年2月21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梁某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谢某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宣判后,谢某荣、梁某康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申诉案件过程中,应严格贯彻全面审查理念,摒弃仅围绕申诉理由开展审查工作的局限思维,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性、穿透性核查,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案件线索保持高度敏感性,及时发现并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着力构建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针对时间跨度长、证据调取难度大的犯罪事实,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履职优势,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在审查过程中,善于运用精细化审查方法,从海量证据中抽丝剥茧,通过毒品犯罪相关通话记录、活动轨迹、资金流向等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已判决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依法准确认定毒品犯罪。
案例四
潘某亮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 大数据监督模型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亮,男,1979年出生,无业。
2024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亮与浣某、党某、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商定向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在约定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进行交易后,浣某等三人将购毒资金通过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潘某亮。经查,潘某亮向浣某等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次。2024年5月至6月期间,潘某亮在其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家中,分别容留浣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6次。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以潘某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2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潘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充分调研,搭建监督模型。聚焦毒品犯罪链条隐蔽、容留他人吸毒与贩卖毒品共生、涉毒人员多用绰号、化名等特点,以及侦查信息不共享导致犯罪链条打击不完整、相关人员打击处理不同步、不均衡等问题,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针对近五年来长沙地区吸毒违法犯罪开展专项调研,并指导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找准“小切口”,建立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该模型旨在打通行政违法数据与刑事犯罪数据之间的信息壁垒,从行政违法数据中挖掘遗漏犯罪、降格处理的毒品犯罪监督线索。依托模型运用相似度匹配与关联分析、自然语义分析、分布式比对等智能技术,通过实时获取、识别数据、交叉对比、智能研判、分类推送线索,形成数据导入、线索推送、线索办理、监督立案的工作闭环,有效回应和破解毒品犯罪打击处理的实践难题。
(二)利用大数据模型,挖掘监督线索。公安机关对潘某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秉持“吸必查贩、贩必查吸”的办案要求,依托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进行检索,通过输入姓名、身份等关键信息,结合“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等关键要素,从11683条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中筛选出3条潘某亮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检察机关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分析识别,发现多次与潘某亮同场吸食毒品的浣某系另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通过同步审查浣某贩卖毒品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浣某的一名贩毒上线为“潘某”。因涉毒人员大多使用化名、绰号,该上线与“潘某亮”极可能系同一人。检察机关通过信息比对、户籍地走访、组织辨认等一系列核实工作,最终确定“潘某亮”系浣某贩卖毒品的上线。
(三)协同发力,精准指控犯罪。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浣某贩卖毒品案、潘某亮容留他人吸毒案一体统筹、同步办理。为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品交易上下线,贩毒人员绰号、外貌细节,涉毒资金流向、频率,犯罪嫌疑人辩解等方面补充收集证据100余份,形成补证材料5册,完整构建指控潘某亮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体系。最终,潘某亮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针对案件暴露的侦查信息共享不畅、分兵作战等问题,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刑事诉讼检侦协作暨案件反馈机制》《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操作规程》等制度机制,加强信息互通、线索互推,实现电子证据卷宗共享、线索全面移送、分并案规范操作。为进一步优化大数据监督模型,解决监督过程中存在的模型语义匹配不全面、仍需人工干预等问题,不断增加相关检索项目,进行模型升级,稳步提升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全面性、准确性。至今,该院已依托容留吸毒“待处理”人员大数据监督模型监督立案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件,移送涉嫌毒品犯罪监督线索10余件,相关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除信息壁垒,深挖漏罪漏犯线索,全方位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要根据毒品犯罪的特点,准确把握“以贩养吸”“制贩吸并存”以及上下线交易隐蔽等规律,通过数据碰撞、分析、甄别,有效发现使用绰号、化名等逃避刑事处罚或因分案处理导致打击处理不均衡等问题,开展精准监督。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侦检协作,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品交易上下线、涉毒资金流转去向、犯罪嫌疑人辩解收集证据,构建毒品案件证据体系,提升指控毒品犯罪质效。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消除监督的盲点、难点、痛点,借助数据赋能和推广实践,开展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监督,为破解高度隐蔽的毒品犯罪惩治难题贡献检察方案。
案例五
高某宇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追捕追诉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宇,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车某,男,1987年出生,无业。
2023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宇多次通过寄递方式从刘某利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90克,并在辽宁省鞍山市多次向被告人车某等人贩卖,车某又在鞍山市、辽阳市多次向他人贩卖。
2023年8月2日,高某宇在其位于鞍山市的日租房内向车某贩卖约0.1克的1包甲基苯丙胺,车某当场吸食。同日,高某宇向孙某武贩卖1包甲基苯丙胺,并指使车某下楼交易,随后三人均被抓获,侦查人员从孙某武身上查获1包0.29克的甲基苯丙胺,从高某宇的日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8包。同年9月,侦查人员在高某宇驾驶车辆座位下方木板夹层中查获甲基苯丙胺299.36克。
另查,高某宇在其租住处、日租房等处多次容留车某吸食甲基苯丙胺。高某宇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11月3日、2024年3月19日,侦查机关分别以高某宇、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23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宇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车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8月1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高某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高某宇、车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证据审查,全方位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一是追捕漏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宇与刘某利往来频繁,高某宇多次收到刘某利安排寄递的邮包,并通过ATM机向刘某利银行账户存入大量现金,刘某利有重大作案嫌疑。检察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刘某利进行追捕,后刘某利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二是追诉漏罪。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宇供述所购毒品除被查扣的76.92克外,大部分用于自吸的辩解不合常理,与银行交易资金记录等客观证据相矛盾。同时发现侦查机关未对高某宇租住处、案发当天携带毒品所驾车辆进行搜查,检察机关立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最终在车辆驾驶座位下木板内查获毒品299.36克。此外,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高某宇还涉嫌容留车某吸毒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固定证据,追加认定高某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三是强化侦查监督,全面引导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针对搜查扣押、资金流水、通话记录、物流信息、毒品成分鉴定等方面的问题发出补充侦查意见28项,纠正多项侦查人员在抓捕、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过程中的违法事项,并督促整改。
(二)发挥一体履职优势,深挖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审查逮捕后引导继续侦查与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职能,发现侦查活动存在诸多疑点,如未及时调取关键书证、物证;扣押毒品搜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未及时搜查高某宇家中、租住处和案发当天运毒所驾车辆;未及时追查高某宇供述的毒品去向;认定的贩毒数量对应的毒资与高某宇转账记录严重不符等。检察机关针对上述疑点深挖细查,发现相关司法人员可能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遂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线索。在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检察侦查部门同步开展审查、调查、侦查工作,查明王某等4名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事实,并以王某等4人犯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综合履职提升质效,法律监督助推治理。一是加强强制隔离戒毒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高某宇、车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未实际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会签《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成立强制隔离戒毒监督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协作配合、信息通报等机制,积极推动对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的检察监督。二是落实检察建议推动治理。针对高某宇多次通过寄递渠道收取毒品的情况,检察机关走访快递公司分拣中心及寄递网点,督促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制度规定。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快递协会及企业代表等召开现场推进会,并通过广播电视栏目向市民宣传寄递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持续推动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链条。注重追溯毒品的来源去向,依法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实现全面、准确打击毒品犯罪的目标。要防止就案办案,深挖细查证据间的矛盾点,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移送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时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毒品等问题,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工作推进会、电视栏目宣传等方式,督促加强行业监管,大力推进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六
郭某坚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跨省检察协作 追诉漏犯 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坚,男,1972年出生,无业。
2018年8月25日,刘某(已另案判刑)向被告人郭某坚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预付1万元定金。次日,刘某、沈某(已另案判刑)等人从湖南省前往江西省吉安市与郭某坚交易,购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同年8月30日,刘某又从郭某坚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000克。同年9月5日,沈某通过刘某再次向郭某坚求购甲基苯丙胺。郭某坚收到刘某的2万元定金后随即转给万某(已另案判刑)。万某安排黄某(已另案判刑)驾车到江西省新干县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998.72克。次日,被告人郭某坚又与刘某、万某商定由万某到新干县购买毒品。后郭某坚、万某等人乘车前往新干县购得甲基苯丙胺3000克后交给刘某等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毒品居间介绍人郭某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要求追诉。2021年9月21日,郭某坚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25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坚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27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郭某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郭某坚死刑。
(一)精细审查在案证据,精准发现漏犯线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中,发现该案上下线涉案人员众多,其中下线沈某、刘某等人被起诉并判处刑罚,而同期归案的郭某坚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刘某、万某、黄某等人供述中均提到郭某坚介绍刘某认识万某,刘某将购买毒品的定金交给郭某坚,再由郭某坚转给万某,郭某坚陪同刘某、万某到新干县见面交易毒品的情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郭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并要求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协调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清郭某坚的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移送函当日对郭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归案。
(二)跨省协作配合,补充证据及时追诉。面对关联案件证人羁押在外省,案件被跨省域管辖以及沈某、刘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仍在二审审理中等取证障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协作优势,主动商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调查取证提供协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调取了沈某、刘某等人贩卖毒品全部案卷材料,公安机关顺利收集到沈某、刘某等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由于郭某坚到案后始终不供认犯罪事实,为查明郭某坚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详细梳理案件线索,通过讯问同案犯、调取通话记录、查明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行车轨迹等,依靠客观证据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成功锁定了郭某坚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全链条严惩犯罪,依法准确适用死刑。本案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链条层级多、结构复杂,同案犯人数众多。江西检察机关认为,在毒品交易链条中郭某坚勾联上下线,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连续进行三次毒品交易,在毒品被查获后的当晚又伙同他人积极寻求新的毒源继续交易,犯意坚决,作用突出。郭某坚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经流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郭某坚有多次犯罪前科,又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郭某坚因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上诉案件,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审查犯罪网络全貌,深挖居间介绍、资金流转等隐蔽环节,及时追诉漏罪漏犯。针对跨省长链条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省级院统筹协调,加强线索双向移送,证据异地调取,打破地域限制,整合跨区域司法资源,破解跨区域关联案件证据分散、割裂难题。办案中要强化关联案件串并审查,全面搜集、固定关键证据,从毒品交易模式、人员及车辆活动轨迹、涉毒资金流向等特征着手,突破“零口供”案件。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及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准确适用死刑。对于毒品犯罪数量大,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发挥主要作用,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案例七
李某兴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监督立案 追捕追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兴,男,1983年出生,无业。
2024年6月10日、6月30日、7月17日,被告人李某兴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某地,先后3次向胡某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收取毒资500元。同年4月至7月17日,李某兴在迎泽区某小区内先后5次向薛某元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收取毒资2000元。后李某兴与薛某元、胡某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侦协办”履职发掘线索,同步开展线索核查工作。2024年7月18日,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登录公安机关相关工作平台开展日常监督履职时发现,行政违法人李某兴因吸毒已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兴及其他涉毒人员的吸毒行为中潜藏零包贩毒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对案涉吸毒人员笔录进行梳理,发现毒品来源为李某兴提供,确定李某兴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
(二)立案监督促进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对李某兴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立案理由进行说明,并建议公安机关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对李某兴立案侦查。同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兴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跟踪督促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通讯、转账记录、毒品藏匿地点的现场指认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确保证据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形成证据锁链;二是与侦查机关建立关键信息实时共享、重要证据实时联络、重要节点实时会商的协作配合机制,密切跟踪本案侦查取证进展情况,为后续提请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打下坚实基础。8月2日,李某兴行政处罚期满被释放,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三)精准审查突破个案,协同追捕漏罪漏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兴供述中曾提及其毒品来源为一交城男子,针对此线索,制作捕后继续侦查提纲构建“人员轨迹+通话基站+资金流向”三位一体取证模型,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锁定涉毒犯罪人员宫某峰。侦查机关发现宫某峰躲藏在太原市某地,后发现了为其提供住所的陈某红,在抓获宫某峰的同时,也以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陈某红进行抓捕,实现对毒品供应上下游及窝藏包庇行为的精准打击。在办理李某兴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通话聊天记录,审查发现案涉吸毒人员与一名叫朱某艳的人联络频繁且有大量转账往来。经了解,此人有多次吸贩毒前科劣迹,并与毒品犯罪上下游之间联系密切,涉及多起零包贩毒案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取证+动态监控”侦控体系,通过数据碰撞锁定了朱某艳犯罪条线上的两名零包贩毒人员田某、王某玺,全方位把控该毒品犯罪链条。
(四)协作配合明确方向,追捕追诉全方位打击犯罪。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2024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零包贩毒人员田某、王某玺立案侦查,分别于2024年9月25日、2025年4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同步发出《继续侦查提纲》,明确要求进一步侦查核实涉案人员杨某、陈某等人情况,并继续追捕漏犯朱某艳。2025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朱某艳、裴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逮捕,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运用好“侦协办”随机抽查、提前介入等机制,高度重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双向筛查,通过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及时发现涉毒犯罪线索,并主动开展线索核查、移交、监督、落实等工作。针对零包贩毒案件存在的一案多人、线索密集、上下游犯罪关联等问题,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会商、协同机制,注重捕后引导侦查,以点带面实现对零包贩毒从个案突破到全链条打击的转化。秉持全过程强化证据审查理念,紧盯个案背后的涉案线索,及时追捕追诉毒品犯罪漏罪漏犯,提高对毒品案件的办理质效。
案例八
卢某超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追诉漏罪 麻精药品管理失控 涉麻精药品问题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超,男,1986年出生,某药店经营者。
被告人王某楠,男,200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基本情况略。
2023年7月7日至17日,被告人卢某超在明知氨酚曲马多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未取得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分6次以快递、送货上门等方式非法向被告人王某楠贩卖氨酚曲马多70盒。2023年7月12日至14日,王某楠将上述氨酚曲马多分别多次非法向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进行贩卖,后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又将部分氨酚曲马多非法贩卖。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7月31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卢某超、王某楠、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1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以卢某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王某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牛某犇、蔡某斌、罗某恒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紧扣案件关键点,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该案系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潍坊市司法机关办理的首批涉非法贩卖氨酚曲马多案件,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卢某超作为药店经营者,具有十年以上药店从业经历,具备专业知识,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明确告知其氨酚曲马多属于二类精神药品,且其将药品存放于仓库,不在柜台摆放销售,售药时均拆除药品外包装,将药品分散装入塑料袋中交付购买人,足以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针对王某楠不明知氨酚曲马多系毒品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提取了王某楠的网络搜索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明知氨酚曲马多已被列管。其余三名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均供述明知氨酚曲马多系毒品,仍通过网络联系上线购买,并加价贩卖。上述人员的涉案行为,依法均涉嫌贩卖毒品罪。
(二)强化电子数据审查,追诉遗漏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卢某超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包含王某楠两次向牛某犇贩卖氨酚曲马多的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卢某超、王某楠供述及交易记录等证据,发现王某楠还涉嫌向于某、高某强二人贩卖毒品,存在遗漏犯罪事实的可能。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对王某楠通讯工具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获取了王某楠等人参与毒品交易的聊天内容,调取了于某、高某强二人的转账记录,补充了二人的证言。经对比双方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现多项交易在时间、数额上与王某楠供述的贩卖毒品的细节高度吻合,亦与于某、高某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某楠分别向于某、高某强贩卖氨酚曲马多的事实,且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遂成功予以追诉。
(三)靶向履职推动社会治理,构筑防毒禁毒防线。针对本案暴露的列管精神药品脱管问题,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平安潍城建设管制类精神药品监管乱象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收集核查2019年以来此类药品使用、流通、销毁等有关数据,从中发现非法提供药品、药品滥用线索2条,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对医疗机构有关列管精神药品监管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向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药品经营监管,对违规企业实行阶梯式处罚。针对被告人多次使用假名寄递毒品,快递公司未核实身份信息,未对交寄物品进行查验等问题,督促邮政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做好“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庭审观摩,进行警示教育,开展“精药安全进万家”宣传普法活动,组织培训医务人员500余人次,制作《管控类精神药品违法警示与普法手册》1万册,覆盖辖区5个街道近万人次。
【典型意义】
氨酚曲马多等医用麻精药品因管理失控流入吸贩毒渠道,社会危害性大。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作案隐蔽性强、关键证据薄弱等特点,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重点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明知与非法行为,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同时,强化电子数据审查,构建严密证据链条,对于遗漏的犯罪事实,依法及时追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麻精药品管理使用漏洞及其他违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专项整治,并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贩卖、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列管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九
白某伟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跨区域协作 侦查监督 刑事指控体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伟,男,1984年出生,无业。
2024年2月至5月,被告人白某伟先后多次从河南省濮阳市到鹤壁市朝歌收费站等地与常某(另案处理)进行毒品交易,贩卖甲卡西酮260余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5余克。2024年5月13日,白某伟驾车沿台辉高速途经鹤壁市淇滨区到万泉湖收费站,出站后将甲卡西酮200余克卖给常某。白某伟驾车返回濮阳市途中,在范县高码头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常某驾车返回山西省晋城市途中,在晋城西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甲卡西酮一包,净重192.33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5年1月17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3月31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白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白某伟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5月1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做实提前介入,引导完善证据体系。本案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犯罪手段隐蔽,作案次数多,涉案毒品数量大,且白某伟不供认犯罪事实,多次交易的毒品实物未能查获,证据体系构建难度较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绘制“资金流向图”“人物关系图”“时间脉络图”,针对作案特点和白某伟辩解,提出完善毒品交易证据链条,全面收集间接证据的侦查建议。重点围绕白某伟下家常某供述、毒品去向、毒资来源取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白某伟聊天记录、高速公路沿途监控、双方车辆出入高速站口记录、购毒人证言和毒资取款记录。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紧扣取证开展讯问,针对白某伟辩解的矛盾点进行追问,及时固定白某伟“打补丁式”虚假供述,进一步夯实事实认定的排他性,为案件办理筑牢证据根基。
(二)开展跨区域协作,凝聚打击合力。本案买卖毒品的上下家分别由河南、山西两省管辖。为避免在证据标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出现分歧,河南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先后多次到山西省长子县、太原市杏花岭区主动对接。两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优势,针对侦查取证方向召开联席会议研判会商,就各地侦查人员取证重点、证据共享、线索移送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河南方面调取的购毒人取款记录能够和扣押的白某伟现金对应,有力证明白某伟贩卖毒品的事实;山西方面扣押的毒品包装和白某伟家中搜出的自封袋、茶叶袋规格、外观一致,补强了毒品来自白某伟的事实;两省分别调取的车辆通行信息相互补充、相互印证,从时间轴上完整反映了双方出发、交易、返回全过程。两省检察机关就进一步开展常态化禁毒协作、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会签工作意见,实现办案协作、业务交流、人才培养的全面合作,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三)严格证据审查,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一是规范取证程序。经审查发现,毒品称重时使用的工具系超期检定的电子秤,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后经公安机关依法重新称重,毒品重量调整为192.33克。此外,对于聊天记录等证据未严格按照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相关规定进行的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二是准确认定罪名。白某伟为了贩卖而运送毒品,其行为还符合运输毒品罪构成要件。最终,检察机关以白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三是及时移送违法线索。白某伟向常某贩卖的毒品经过层层转卖,流向数十名吸毒人员。检察机关对照“人物关系图”逐一核实,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督促对遗漏的5名吸毒人员进行处罚。
(四)做好庭审应对,确保“零口供”定案。从侦查阶段直至庭审阶段,白某伟不供认犯罪事实,全程零口供。检察机关充分审查运用证据,从下线常某等人案件入手,重新复盘全案证据,全力构建完善的证据指控体系。公诉人围绕扣押钱款来源,频繁进出高速站口等异常行为开展讯问,精准抓住白某伟供述的矛盾点进行追问,有力揭露其谎言。在举证方式上,采用“一事一证”的方式,使案件事实更加条理清晰,框架明确。公诉人当庭指出,本案车辆轨迹的高度重合、交易前微信联系的频繁程度,以及毒品包装、冠字号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再结合证人证言,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贩毒案件,对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时间跨度长、次数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毒品犯罪的案件,要注重发挥间接证据定案作用,在严把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查补证,完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准确认定犯罪。对于跨区域毒品案件,加强信息通报、办案交流和证据补查协作,依法从严惩治跨区域毒品犯罪,促进形成跨区域禁毒合力。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十
叶某宾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走私、贩卖毒品 洗钱 口令红包 跨境寄递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宾,男,2005年出生,无业。
2023年12月,被告人叶某宾通过某境外社交平台向北京市海淀区的鲍某某出售10粒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叶某宾要求鲍某某以某第三方支付工具口令红包的形式支付毒资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发送口令红包码。后叶某宾将该口令红包码发送位于境外的施某,由施某领取口令红包后重新生成一个新的口令红包并将口令发送给叶某宾,最终叶某宾通过领取新的口令红包实现毒资的收取。后叶某宾通过其上家将三唑仑从境外邮寄给鲍某某,鲍某某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宾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叶某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叶某宾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提取电子数据固定洗钱犯罪线索。本案系利用移动支付工具实现毒品犯罪自洗钱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侦查,发现叶某宾在收取毒资时交替使用境内外社交平台传递信息、利用他人支付账户代收和转递毒资的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交易过程全面取证,及时提取境内外平台联络记录、口令红包收付记录等电子数据,完善叶某宾对毒赃的形态、非法性质进行“化学漂白”的证据链条。
(二)检学研判破解定性难题,诉判一致有力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本案毒资收取在前、毒品交付在后,叶某宾毒资漂洗行为能否单独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值得研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论证会,探讨毒品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方法,在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上达成共识。叶某宾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时,利用他人三方账户收取毒资的行为本质上切断了毒品犯罪所得与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应被独立评价为洗钱犯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获得人民法院的全面采纳。
(三)高质效办案靶向追踪涉案人员,讲好检察故事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效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利用电子数据溯源循线追踪,完整还原出毒品交易和资金洗白链条脉络,结合审讯锁定涉案人员鲍某某、施某等人犯罪关键证据,对鲍某某、施某依法行使追捕职能、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实现毒品交易全链条打击。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为切入点,聚焦跨境寄递毒品犯罪治理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和普法宣传工作。一方面,通过对毒品自洗钱犯罪模式的全面解构,为涉第三方支付毒品自洗钱案件办理提供指控思路;另一方面,通过多家权威媒体线上线下宣传报道,主动讲好检察履职故事,引导社会公众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典型意义】
境外寄递类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利用境内外社交平台实现走私、买卖毒品和洗钱犯意沟通,利用口令红包等新型支付方式收取和漂洗毒资,应当依法追究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在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加强洗钱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深度拆解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实行毒资“漂白”的毒品犯罪模式,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纵深推进涉毒反洗钱工作。
转载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秦奇慧
审核:赵振兴
总审:高文娟
来源:元宝山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