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邵颖芳:两家诊所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核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还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禁止宣传治愈率
转自:法制日报
该活动被群众举报,
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随即作出处理,
该诊所停止宣传。
诊所内摆着的注射液。
近日,
相关图片在网络传播,
引发热议。
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无独有偶,近日,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一家诊所,
开业时悬挂
“诊所开业(输液半价)”的红色横幅,
引发公众关注。
不少网友认为,
医疗机构打出“优惠促销”活动,
而非用实实在在的医疗技术,
吸引患者,
这种哗众取宠的宣传手段
让人感到不适。
6月13日,
肥东县卫生监督所介入调查,
确认该诊所行为欠妥,
责令其撤下横幅、立即整改,
并予以警告处分。
那么,
此类以低价来促销的医疗服务行为
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如何区分“促销信息”与“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合规边界是什么?
若患者因“半价”宣传
接受不必要输液造成损害,
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遇到违规医疗广告时,
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邵颖芳律师的专业解读!
1.成都金牛区诊所“50元输液三天”和肥东县诊所“输液半价”此类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邵颖芳:两家诊所均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核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还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50元输液三天”“输液半价”直接指向了治疗方式,同时利用价格优惠性价比,变相保证疗效,违反了“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禁令。
2.在执法中如何区分“促销信息”与“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合规边界是什么?
邵颖芳:《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涉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的均属于医疗广告,两家诊所以“50元输液三天”“输液半价”的促销信息对外宣传,其本质属于宣传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并非普通的商业“促销信息”。
医疗广告合规边界主要由以下几点综合进行判断:发布前是否取得审核证明;内容是否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这8项;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如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式、保证治愈率、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利用患者形象宣传等。
3.若患者因“半价”宣传接受不必要输液造成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邵颖芳:医疗机构如果以促销手段诱导患者接受非必要诊疗,本质上是将医疗行为商品化,违背医学伦理,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患者因“半价”宣传接受了不必要输液而造成损害,或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医疗机构后续存在删除促销记录、隐匿病历或其他违反输液操作规范的,也可推定过错成立。
承担责任方面,首先是民事侵权责任,可以请求因人体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残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次是行政违法的后果,涉事医疗机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职业许可证及医务人员吊销医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最后,若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犯罪要件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虚假广告罪等。
4.消费者遇到违规医疗广告时,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
邵颖芳: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前者主要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后者主要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也可以进行处罚,全国范围内都可以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医疗的本质是救死扶伤,应当确保其严肃性,这种半价促销、以促销为导向的医疗行为本身存在伦理问题,不值得提倡,这是踩踏法律红线的做法。
转自:滚动播报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