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相伴美好生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3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6-26 19:06 3

摘要: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以来的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其主题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分别以“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司法为民

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朱雅萌

2025年5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以来的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其主题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分别以“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展现了《民法典》的实施成效。

“该批典型案例生动阐释了如何通过裁判实现《民法典》的社会治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不仅通过进一步明确裁判的价值立场、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还为新兴业态提供规则资源,促进其规范发展”。

0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体现了立法者对通过《民法典》营造良善道德氛围的殷切期望。”谢鸿飞评价说。

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这些关键词在《民法典》的各个章节得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得到彰显,以法治力量托举起向上向善的时代精神。

见义勇为受伤,谁来承担责任?上海的柴先生就遇到了这个难题。某日,柴先生像往常一样搭乘地铁上班,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位于前方的顾某因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柴先生见状挺身而出、上前扶住顾某。顾某因及时救助而未摔倒,柴先生却因救助顾某而受伤。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准备对柴先生颁发荣誉证书,按照流程,需要顾某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却遭到顾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柴先生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并决定起诉顾某索要医疗费用等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顾某补偿柴先生7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如果不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害人也不会受到损害。因此,让受益人适当给予补偿,平衡利益、分担损失,合情合理。我们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要让见义勇为者在施救时没有后顾之忧,这个案件的裁判体现了司法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

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也不时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

在谢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网络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直播间虚构其带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谢某在浏览视频过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筹款等内容,出于同情,为了筹集善款,在直播间购买了玉手链、玉戒指、玉吊坠等33件商品,支付价款合计10328.1元。后谢某发现焦某与故事涉及人员共同就餐庆祝,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共同返还购物款,并赔偿购物款三倍金额。

法院认为,被告焦某在直播过程中,构成欺诈,有违诚信原则,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退还购物价款并赔偿谢某三倍价款。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谢某等消费者的投诉后,即时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决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司艳丽指出:“平台要不要担责,关键是要看平台是不是尽到了法律规定的责任。法院查明,平台公司在收到原告谢某等消费者的投诉后,即关闭了焦某注册账号的商家功能,并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违规直播间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所以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焦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司艳丽表示,该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

“在立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体现为基本原则,进而呈现为制度和规则。在个案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鲜活的裁判得以具体化,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民法典》的道德引领作用。”谢鸿飞说。

02 保障人民美好生活

事关民生,再小也是大事。5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审判质效,通过审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充分彰显《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到哪里,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

随着城市更新工作的加速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相关的法律纠纷逐渐多起来。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徐某等业主就面临着此类问题。该单元全体业主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并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徐某等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经法官现场查看,该小区已加装电梯均采用全玻璃方式。

法院认为,加装工程已经充分考虑对相邻楼栋房屋采光、通风的影响,并尽可能降至最低,范某等相邻楼栋的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法院在判决范某停止对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加装电梯工程实施阻挠行为的同时,也指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提升居住品质,特别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裁判充分考虑了不同业主的诉求,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为相邻业主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对于保障群众安居、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具有积极引领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抓好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大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规范养老产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

在此次发布的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最终判定,向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故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0000余元和押金1000余元。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规则,认定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构成违约,判决退还剩余费用,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行业提升服务标准,保障老年人住有所养。”谢鸿飞说。

03 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从规范市场交易到依法保护产权,从促进公平竞争到鼓励科技创新,人民法院全力贯彻实施好《民法典》这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声音伪造、模仿等行为日益普遍,由相关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殷某诉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人格权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声音权益是一项人格利益,关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案件中的五被告均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声音,实施了侵害原告声音权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害。因案涉侵权产品已经下架,故不再判决五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而是结合原告诉请、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自然人的声音并进行商业化应用的情形较为常见,公众通常难以区分哪些是‘合成’的声音,哪些是自然人的声音。一些企业滥用人工智能技术,未经授权随意‘合成’足以以假乱真的声音用于经营性活动,引发公众对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担忧,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田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田涵介绍,实践中对于“合成”声音是否侵犯自然人合法权益、侵犯何种权益,目前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该案明确了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受声音权益保护的认定标准,即“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后的声音,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则该声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未经自然人许可,使用经人工智能技术处理的声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权”,为类案裁判提供借鉴和参考。

喝瓦罐汤闹到了法院?在某瓦罐煨汤店诉戴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戴某出于一时激愤,在某平台上针对瓦罐煨汤店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态度发布损害其名誉的文字内容,并引起不特定群众围观,构成对该店名誉权的损害。法院最终判决戴某在某平台上发布一则不少于30字的道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间不少于3日,作为对瓦罐煨汤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同时判令戴某向某瓦罐煨汤店赔偿损失。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该案主审法官、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法官陈宏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警示了网络言论的法律风险。法院认定不特定网友围观不实言论使消极负面影响扩大,构成对经营主体名誉损害,以此明确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会放大侵权后果。法院判决对应《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与侵害影响范围相当’的规定,引导公众理性发声,进而呼应《民法典》对网络行为规范的引导功能。”

陈宏林指出,该案将商家名誉权受损视为可量化损失,不仅突破“重财产轻人格”的传统思维,契合《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也回应了民营企业面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痛点问题,对恶意造谣者形成警示震慑,为优化营商环境、保证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切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民法典》颁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一系列司法解释,细化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已基本可覆盖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谢鸿飞表示,未来希望人民法院进一步对新业态、新技术领域法律规则进行探索,以不断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9期

编辑/孙敏

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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