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该法修订过程中,在征求意见阶段,曾经引发广泛争议的第34条和35条,最后还是响应了民意的声音与要求——将原本拟定的“伤害民族情感”入法,最终予以删除,并以实际行为取而代之。
据6月27日新华社电: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7日进行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修订过程中,在征求意见阶段,曾经引发广泛争议的第34条和35条,最后还是响应了民意的声音与要求——将原本拟定的“伤害民族情感”入法,最终予以删除,并以实际行为取而代之。
曾经的征求意见稿中,所谓“伤害民族感情”条款里,有着类似于“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以及“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表述。
现在,最终通过的修订稿中,将“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模糊表述予以删除,修改为处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等行为。
显然,最终这一法规的定稿,将此类处罚的范围,限定于特定、客观的行为上,而非是难以作为法律客观标准的“感情入罪”,而是聚焦于具有明确历史定论和社会共识的“美化侵略战争”行为,因此大大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与可操作性。
在2013年9月,全国人大在网上对此公开征求意见时,可以说在民众的回馈意见、参与人数方面,皆创下近几年来法律修改之最——在当年的9月30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前,共有99375人留下了125962条意见。
为何会有如此之众的法律人及广大民众,会对“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入法热烈反应,并予以广泛的反对呢?
首先,通过法律的形式和手段,将“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予以规治,这将会开创国家处罚从外在行为领域,扩大至公民内心秩序之范围的管治,则这样一部新的《治安处罚法》,就有可能演变成“精神管制与道德打击”的法律工具了。
何谓“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又是什么样的言与行,才算是伤害了“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呢?
当缺乏具化性、难有共识性的约定和规定时,则这样的所谓法条,就会让公民产生无所适从的认知与后果,民众就有可能于无意识之下,陷入违反此类将感情入法、定罪的情形之中。
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具体化,而只是以泛化的感情作为表述,显然就很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各种危害性就难以避免。
其次,以“伤害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之类宽泛、笼统的规定入法,一是就会令一部分公众可以人为、随意地认定、定性并举报其他公民,造成无法无天的“人斗人、人害人”之情形发生。
二是对于执法者来说,当法条规定过于宽泛,标准难以具体时,则就会产生法律本身的存在,助推了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之嫌,于是乎,恣意执法的巨大灰色空间就会产生。
当然,这同时也会令执法者感觉无所适从,在有意或无意间,令执法出错的可能性增大,对民众产生的伤害就会难以避免,也由此会增加执法者的执法成本与执法责任。
说严重点,一旦将“伤害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入罪入法,将会就此产生一个新的“口袋罪”——这必然会造成法治文明的退步!
不过,我们的立法机构在广泛听取了专业人士和广大民众的有益意见后,最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案中定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之规定,这显然就会变得更为具体,则实施的现实性、可操作性就此变强了。
此条法规的提出,与近年来一些国人的穿戴等行为,被疑似有美化侵略之嫌,因而引起社会争执、举报与处理等多起事件有关。
比如,曾在苏州风情街等地,有女子穿着日本和服,因此被路人辱骂、举报,并被执法人员带离等事件,正是这些争议声音的不断响起,成了这一法条出台的浓厚民间土壤。
如果按照此前表述的“伤害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作为入罪标准,则“以心论迹”之下,就有可能被一些民意感情捆绑和左右,从而成为了所谓的违法行为。
但最终颁布的法条中,将这一情绪化、意象化的“伤害民族感情”入罪内容删除了,则像这种在平常公共场合,类似于穿着日本民族服装——和服的行为,显然就难以用新的治安法之规定,定性为违法行为了。
如果仍适用于原征求稿中“伤害民族感情入罪”的模糊表述,这就会令一些极端民粹思维者有了见缝插针的机会,可以用个人意志作为定罪和陷害他人的依据了。
则这样的话,像一些疯狂的“U型锁”们,就可以因此无法无天,特别是在“乌合之众”效应催发之下,他们等于手握了一个狂热宣泄的违法武器——则像当年在西安,“U型锁”严重砸毁日本车并伤人事件,就会再次发生,并形成恶性循环。
另外,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和学者们还认为,如果将“伤害民族感情与民族精神”入法,最为令人担忧的一点则是,这将可能限制或危害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
像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那么,当人们实施正当的批评时,可像网络之上,就有大批的人认为:这是“抹黑”,这是“负能量”,于是,就都可以无限扩大化,套上这样一个“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的“口袋罪”了!
于是乎,人们的正常言论自由权;学术的自由探讨权;文艺作品的自由创造环境等,都会被人为地予以言路堵塞,这不仅会令公民的法定言论自由权被削弱、受打击;更会对对学术、文化的创作与发展产生遏制性,这显然不利于文明、进步社会的发展。
像中国大陆首个也是唯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近年来,就被一些极端的民粹主义者所辱骂、举报,甚至还被起诉,如果按照他们给莫言莫须有按上的“伤害民族感情”之论,再加上假如真有了此罪入法,那么,莫言不仅可能真的得改名叫“闭嘴”,且还有可能进去“踩缝纫机”了吧?
如果是这样,岂不是等于又回到离开我们并不太久远的那个时代了?
还有,如果此罪入法,则像司马南这样的“鹅粉”,他曾在面对俄国知名媒体人时称:“谁拿历史说事,影响了中俄关系,格杀勿论!”,则以后,谁如果再提“忘记历史,等于背叛”,也会成为一种违法的言论吧?
当然,反过来,也会有人可以这样说:司马南如此袒护曾侵占我们数百万平方公里领土的国家,连如此历史都不能提了,这岂不也是一种“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的言论?——这样的话,司马南也有可能因此进去成为“缝纫工”了。
另外,像外号“宋忠鹅”的宋忠平曾言:“俄强大体现在多方面,俄百姓最感欣慰的,是俄开疆扩土;强权即真理”。
作为一名军人出身的知名媒体人,宋忠平竟如此大肆宣扬“俄国人最感欣慰的是俄开疆扩土”,难道,这不是在侮辱和伤害其中的最大受害者——中华民族吗?
所以,所谓的“伤害民族感情罪”,也是一把明晃晃的双刃剑!
所有的自由言论者,都有可能成为其中的“刀下之鬼”!——所以,那些激烈起哄、严重要求“伤害民族感情入罪”的人,你们自己也要小心了,因为,这把无情的“双刃剑”并没长出一双“以情定罪”的认人之眼!【原创评论:瑜说还休】
来源:瑜说还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