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霸凌视频被6.6元售卖,施暴者直播称未满14岁不予处罚?律师解读

360影视 欧美动漫 2025-08-07 11:07 1

摘要:8月4日,辽宁的彭先生向媒体记者反映称,他17岁的女儿小彤(化名)于3个月前在校外遭受多名外校学生霸凌,霸凌者竟然开直播分享打人经历,还通过网络以6.6元的价格售卖小彤被殴打的现场视频。

8月4日,辽宁的彭先生向媒体记者反映称,他17岁的女儿小彤(化名)于3个月前在校外遭受多名外校学生霸凌,霸凌者竟然开直播分享打人经历,还通过网络以6.6元的价格售卖小彤被殴打的现场视频。

彭先生说,小彤去年在沈阳某职业技术学校报了化妆班。今年4月中旬,小彤因为在一名男生社交账号下留言,该男生的女友看到后,叫了多名女生对其实施霸凌。事后,彭先生报警,多名霸凌者受到处罚,未满14岁的被免予处罚。

近期,小彤的同学、家属竟发现有人通过网络以6.6元的价格售卖小彤被殴打的现场视频。霸凌者还开直播分享打人经历,并扬言“未满14岁不予处罚”。

彭先生表示,目前已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希望霸凌者受到应有处罚。

8月5日,沈阳铁西警方回应称,警方已处置4月21日小彤遭受霸凌一事,涉事人员均受到相应的处罚。目前,沈阳铁西警方已收到媒体记者提供的相关视频及图片等资料。对于后续发生的开直播、卖视频等情况,警方已进一步取证,一有进展将向社会公布。

那么,施暴者以6.6元售卖霸凌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侵犯受害者隐私权?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虽免予行政处罚,是否可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了监护人严加管教,是否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送专门学校的标准?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振勇律师的专业解读!

1、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虽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否可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振勇律师:未满14周岁施暴者虽免于行政处罚,但其监护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次事件中,若学校疏于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6.6元售卖霸凌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构成侵犯受害者的隐私权?

孙振勇律师:本次事件中,霸凌者将侮辱、殴打他人视频在网络传播并售卖,严重侵害受害者的隐私权,也构成对于受害人肖像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霸凌行为本身属于非自愿、暴力性质的活动,施暴者未经受害者同意拍摄并传播视频,将受害者遭受殴打、侮辱的身体细节、面部特征、受侵害过程等隐私内容公之于众,已直接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3、当未满14周岁的霸凌者实施了包括霸凌行为及后续售卖视频等一系列恶劣行径后,除了监护人严加管教,是否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送专门学校的标准,具体的衡量机制和流程是怎样的?

孙振勇律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关于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可见,如将未年人送至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需要其行为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监护人和学校无能力教育或者教育无效,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方能送至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如监护人保证严加管教,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学校也对于此事件作出处罚决定,施暴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予以改正,那么一般不会启动送至专门学校的机制。

4、网络平台对传播此类视频的责任边界在哪里?是否应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平台在预防和处理此类事件中应尽到怎样的审查和管理义务?

孙振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平台在发现不良网络视频发布并传播于网络或者受害人提出要求删除网络视频,网络平台均应及时删除。监管不力导致传播量扩大,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害者的损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经济赔偿。

来源:齐鲁石敢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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